津建筑函 [2018]83 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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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建筑函[2018]83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文号:津建筑函[2018]83号|浏览量:3819|发布日期:2018-04-28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为此,现对我市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调整为0.884;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6%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调整为0.9。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调整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478,市政工程
1.0634,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641。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原调整系数×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1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50、夜间施工增加费1.0005、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10、二次搬运费1.0090、建筑垃圾运输费1.0049、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05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24、脚手架搭拆费1.0050、建筑物超高增加费0.9949、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1.0055。
六、上述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