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税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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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这类关税谈判是指某一成员对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 结果进行修改或撤回而进行的关税谈判。这种“修改 或撤回”包括对税率的修改或撤回,也包括税号产品 范围的变化,即税则归类的改变。
• 这类谈判程序
• 第一申请方要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委员会,要 求修改或撤回某项减让; • 第二货物贸易理事会授权各成员进行谈判; • 第三,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 • 第四,若谈判达成一致,将修改减让表; • 第五,若谈判达不成一致,申请方可自行采取行动, 但其他有利益的成员可能会相应地撤回某些减让。
• (4)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 关税谈判之后达成的谈判结果,要在最惠国的 基础上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这也是世 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关税谈判的类型及谈判程序
• 关税谈判大体可分三类,即:
多边关税谈判、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和修改或撤消 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不同的关税谈判有不同的程序,对于不同的谈判形 式,享有谈判权的资格条件不同。
• (3)部门减让谈判
• 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 缔约方提出的减让方式,即对选定的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 在某一水平,如对:蒸馏酒、啤酒、家具、玩具、建筑机 械、农业机械、钢材、药品、医疗机械、纸及制品等十个 部门的关税约束为零,谈判中称为零关税部门。对化学品 的原料、半制品(中间体)、制成品上限关税税率分别约 束在0、5.5%、6.5%的水平,谈判中称为协调关税部门。
4、关税谈判方式
• (1)关税减让 • 成员经过关税谈判将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关税固定在某一 水平,这一关税水平通常称为约束关税或称为协定关税 • 约束关税是关税减让的结果,承诺了约束的关税税率,不得 单方面任意提高,如要提高要经过谈判,并要给予有关成员 适当的补偿。该成员只可在约束税率以下调整该产品的税率, 如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20%,成员的实施关税只能订在20% 及以下。也就是说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 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一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成 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的税率,实施税率均不得高于约束税率。
(1)多边关税谈判
• 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进一步削减贸易壁垒而 进行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需要有全体成员同意才可 发起,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这类谈判是相互的, 所有成员均有权向其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成 员的要价作出还价,都要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 关税减让承诺。
• 从1947年10月关贸总协定的签署,到1995 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关贸总协定共 进行了八轮关税减让谈判,降低关税可以 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因此,降低关税
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与关税减让有关的几项具体义务
• 1、在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 3、普遍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税率 • 4、修改约束承诺的程序及规则:告知义务和与相 关成员进行谈判
• 这类谈判的程序是:
首先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同意发起,并确定 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其次成立谈判委员会,根据削 减的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线性减 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最后将谈判结果汇 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 有权参加谈判。
• (2)公式减让谈判 • 公式减让一般适用于多边谈判,在谈判中对所有产品或所
选定的产品,不论税率高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 一公式削减。如“肯尼迪回合”中,要求工业化国家对工业 品削减50%。这一方式的缺点是等百分比削减,不利于削 减关税高峰。在“东京回合”中采用了瑞士公式,即:谈 判达成的最终税率=AX/(A+X),其中X代表原来税率, A是系数,在谈判中,欧共体、北欧国家和澳大利亚使用 的系数是16,而美国、日本和瑞士使用的系数是14。通过 这一公式可对高关税进行较大幅度削减,而低关税削减的 幅度相对较小。
•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关税是 成员可以使用的保护本国工业的合法手段。世界贸易 组织成员通过进行关税谈判来削减和约束各成员的关 税,以消除贸易壁垒和使贸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过不同的谈判形式削减和约束关 税的过程即为关税谈判,谈判的结果汇总一起形成关 税减让表。
• (2)谈判要考虑对方的需要
• GATT第28条规定,谈判应充分基础考虑到各成
员产业的需要。为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要 考虑到其更灵活地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的需要。 这就要求进行关税谈判时提出的关税削减的要价 需考虑到对方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可漫天要价。
• (3)保密
• 进行关税谈判时,一般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 谈判,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没有第三者参加, 既没有其他成员也没有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人员参 加。双方在谈判中的承诺只有谈判双方知道,不能告 诉第三者,以避免互相攀比要价。只有所有双边谈判 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所 有参加谈判的成员知晓。如果在谈判中谈判一方有意 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违反谈判原则,要受到谴责。
• (2)税率基础
• 有商品基础的同时必须要有税率基础作为 关税减让的起点。当然每一次谈判的税率 基础是不同的,一般以上一次谈判后谈定 的税率作为基础。这种谈判中谈定的税率 也称为约束税率。
• 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 率。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没有约束的工业品 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 为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
• 第四轮:1956年1月-5月,瑞士日内瓦 • 本轮谈判的最终成果是平均降低关税15%。
• 第五轮:1960年9月-1962年7月,瑞士日内瓦,狄龙回合 • 45个国家参加,平均降低关税20%。农产品和某些政治敏感 性商品仍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之外。 • 第六轮: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瑞士日内瓦,肯尼迪回合 • 这轮谈判历时三年多,1967年7月才勉强达成协议,商定从 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7%,而西欧 各国则平均削减35%,涉及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0000 项之多,平均降低关税35%。这轮谈判是1973年以前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所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 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参加。
(三)关税减让表
• 关税谈判的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 • 一是谈判结果为所有成员接受形成并形成减让表,成 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减让结果。如已完成的 八轮多边关税谈判和蒙古等部分国家完成的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谈判。
• 二是谈判结果为部分成员接受,其他成员不接受谈判结果, 并退出减让,撤回已作出的承诺。谈判结果形成一诸边协 议。接受的成员在最惠国基础上按作出的承诺实施减让。 该诸边协议仍然开放,其他成员可以继续进行参加该协议 的谈判。 • 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协议 生效时只有不到一半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随后仍有国家 加入该协议,现在希望加入《信息技术协议》的成员仍可 进行加入谈判,最终成为《信息技术协议》的参加方。
• 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是按照 《协调制度》目录确定。
• 在实践中,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及在乌拉圭回合后的 加入谈判中,这几种谈判方式交叉使用,没有固定的 减让模式。通常是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 为主,通过部门减让解决缔约方大部分关心的产品, 而通过产品对产品谈判解决个别重点产品。 • 产品对产品谈判主要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而公式减 让及部门减让主要是在多边基础上进行,现在也用于 双边谈判中。
• 对于农产品发展中国家对部分产品可以自己提出一个 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 • 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谈判中的基础税率一般是 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其实际在国内实施的税率。
2、关税谈判原则
• 关税谈判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不是要毁 坏一国的工业。根据GATT 1994第28条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 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的总体水平, 特别是削减甚至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
• 另外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 一是修改减让表不同于采取诸如保障措施、反倾销、 反补贴等临时措施。修改减让表是要与有关成员进行 谈判,经谈判确定的修改后的结果重新写入减让表。
• 二是对于减让表中没有列入的其他税费,不得征收。 各成员只能征收在减让表中列明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不包括增值税。
二、 GATT/WTO关税减让谈判回顾
第七章 关税减让
第七章 关税减让
• 一、关税减让谈判 • 二、 GATT/WTO关税减让谈判回顾 • 三、入世与中国关税减让
一、关税减让谈判
• 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Leabharlann Baidu议中没有关于关税谈判的
一个单独协定,只是在《GATT1994》第28条作了 规定,但关税谈判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
组织的重要内容。
谈判方式
• 不论是那种类型的关税谈判,其谈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产品对产品谈判
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传统的谈判方式。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可通过此谈判方式解决其最关心的产品。产品对产品谈 判是某方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对方提出 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一方根据主供国 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 要价单的一方一般称为索要方,其索要的产品一般都是在 谈判对方受到贸易壁垒的限制。
• 第一轮:1947年4月-10月,瑞士日内瓦 • 23个国家(包括中国)参加,就123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平 均下调关税35%。 • 第二轮:1949年4月-10月,法国安纳西 • 33个国家参加,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平均降低关税 35%。 • 第三轮:1950年9月-1951年4月,英国托奎 • 主要议题之一是讨论当时的西德、南韩以及奥地利、秘鲁、 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此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 协议,平均降低关税26%。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谈判
• 任何一个申请方都要与现有成员为加入之目的而进 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 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到多边利益的补偿。 这种关税谈判是单方面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申请方 提出关税减让的要求,申请方有义务作出减让承诺, 无权向成员提出关税减让要求。 这类谈判包括中国 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 其程序是: • 首先,由申请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出关税谈判邀请; • 其次,成员根据各自产品在申请方市场上面临的关税壁垒提 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是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 第三,谈判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 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这一过程要经过若干轮;
• 第四,将双方签定的双边关税减让表,共签3份,谈判双方 个一份,交秘书处一份; • 最后,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加入方的关税减让 表,成为议定书的附件。任何成员均有权向申请方提出关税 减让要求。
• (1)互惠
• 互惠是关税谈判的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各成员在 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表 明只有在互惠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就是要 “双赢”。 • 互惠要从广义上去理解,指从整个国家发展来看,各 方所得到的利益大致相同。互惠并不是说我减让50项 产品,谈判对方也得减让50项产品。不是所有的关税 谈判双方都要承诺减让。
(二)关税谈判基础、原则、程序和方式
• 1、关税谈判的基础
• 关税谈判是对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减让谈判,因 此进行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 • 一是商品基础即海关进出口税则
• 二是税率基础即确定税率削减的基础。
• (1)商品基础 •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海关进口税则。关税减让 谈判均要以进口国的海关税则作为谈判的基础。 • 某一税号确定的商品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 此用税号进行谈判时商品范围就已确定,谈判就有了 一共同语言。如谈到税号8704,大家都知道是指小汽 车,至于小汽车发动机的排量多在,就要再看具体税 号了。
• 三是谈判未达成一致,谈判失败。如在乌 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中希望对纺织品的 纱线、织物和制品达成5%、10%和17.5%的 协调关税,但此目标未能实现,各成员根 据自己的情况削减了关税。

关税减让表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减 让结果要体现在税则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成 员的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 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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