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综合管理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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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店塔镇石岩沟煤矿
机
电
设
备
综
合
管
理
程
序
规
范
机电部
2015.6.25
神木县店塔镇石岩沟煤矿机电设备
综合管理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特制定《机电设备综合管理程序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生产科室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机电设备管理应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选型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精心保养、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煤矿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本矿设备管理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的生产、井下施工、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
第五条机电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为保证发展生产的需要,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
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及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煤矿内的生产、井下施工设备、通风设施,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检修和管理要逐步实行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和微机化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机电部是矿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其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煤矿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做好维修配件的申报;
(三)负责审定基层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了解和掌握大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审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和审查;
(五)参与审批设备报废、折旧设备的报废和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矿建公司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标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对职工及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设
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八)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质量以及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参与或组织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九条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一)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机电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煤矿主管领导主持下,由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选型、购置或采购方案的决策;
(二)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应尽量选用一个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保证配件的通用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所有资质证明齐全的、非淘汰型产品。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按合同严格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检验出证和对厂家的索赔手续(特殊情况可另处);
(三)购置设备时要做到如下要求:
1.设备选型(包括规格型号、适用性能等)要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各类安全保护产品的选型必须上报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
3.购进的设备不得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的处理要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
4.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处理,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5.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矿建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
6.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要完整齐全。
(四)因选型、购置不当、订货部门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和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使用单位提报的计划和相关参数造成不能使用的,要追究订货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提报的计划及技术参数有误,造成所购置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提报计划单位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加强引进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设备引进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引进设备时,要先由公司组织调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程序,进行审批、技术谈判、合同签订、中检、提运、验收、索赔、安装、调试、使用等项工作。购置的设备应有完整齐全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检测手段和工具等;
(二)引进大型或成套设备,由机电部组织该设备技术培训,使有关
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引进设备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四)暂不使用的新进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备在井下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要出井保管好。
第十一条新购置的设备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