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讨论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配合国家《节能法》的颁布实施,限制和淘汰高能耗的生产和工艺,促进铝工业可持续发展,有效地减少能源消耗和有害物排放,由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国家标准《铝冶炼企业产品能耗限额》的修编任务。

一、修编原则

本标准的制订原则是依据我国铝电解行业生产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外同行业先进的能耗指标,规定企业能耗统计范围、统一能耗计量计算方法、确定电解铝产品的能耗限额指标。按照国家要求能耗限额指标分为三级:

——一级为目标级;

——二级为新建准入级;

——三级为限定级。

能耗指标限额目标级为推荐性指标,原则上为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是国内领先水平。新建准入级为强制性指标,是新建企业和改扩建铝电解生产线必须达到的标准,一般为国内先进水平,应优于现有企业产品能耗平均水平。能耗指标限定级为强制性指标,原则上是淘汰现有企业的20%~30%落后工艺或设备。能耗指标限额要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政策协调一致,要认真研究行业的实际情况,既遵循不破坏企业的整体运行,又能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能耗指标限额的制定要科学、先进、切合实际。

二、标准审定稿修编情况

为了使标准的修订更科学、准确、合理,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统计核算人员和生产工艺管理人员对本标准进行修编,并对收集到的能耗数据汇总进行统计分析,现对《铝冶炼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稿内容修订如下:

1、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消耗能源量采用原标准5.1.2条款中的第三种计算方法,即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诸产品综合能耗量之和

修改原因:新建电解铝企业大部分属于单体生产系统,与现有部分电解铝企业各类辅助系统配套齐全的企业在能源消耗分配计量上有较大的差别。采用第三种计算方法能够更合理说明、对比企业生产能源消耗情况。

2、原标准中4.3条款:铝电解企业能耗限额先进值中的表2 新建铝电解企业能耗限额

准入值“铝锭综合交流电耗”由14300修订为14200,表3 铝电解企业能耗限额先进值,“铝锭综合交流电耗”由14000修改为13900。

修改依据:5.3.2.1条款中铝锭综合交流电耗按公式的计算不计入压缩空气消耗的交流电量约100千瓦时(kWh)。

3、原标准中5.3.1.4条款;“停槽导电母线和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说法欠妥,与原标准中5.3.1条款中Q Tj 不一致,修订为“导电母线及停槽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其中V T重新定义为每台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电压降,原计算方法中未具体说明系列导电母线线路损耗压降应如何计算。由于各设计院设计槽型不同,其相应母线配置存在差异,导致各系列导电母线损耗交流电量也存在差异,在原标准中5.3.1.4条款中未体现出其差异,因此应加入电解系列导电母线线路损耗交流电量Q H,并说明了其计算方法。

4、原标准中5.3.2.1条款,1Q应不包括空压机消耗的交流电量,部分铝厂不是单体电解铝生产系统的企业其压缩空气使用方向较多,且压缩空气是以成本产品的方式计入电解铝成本内,如果用电解铝生产耗能来核算成本则属于重复计算。

5、电解铝液交流电耗等级指标的确定

参考铝液交流电耗国内外先进水平和领先水平以及其它企业的能耗水平,铝液交流电耗等级指标确定如下:

表1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等级指标

kWh/t

6、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级指标的确定

由于电解铝企业的产品种类较多,而且各个企业产品品种产量不一,生产装备工艺差别较大,铸造损耗和能耗各有不同,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加有再生铝,因此为了排除这些差别,本标准综合能耗指标计算只包括重熔用铝锭产量和能耗,不包括多品种铝及铝合金产品的产量和能耗。

结合电解铝液交流电耗等级指标和企业的能耗水平,重熔用铝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级指标确定如下。

表2重熔用铝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级指标

吨标煤/t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