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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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哲学的两种进路——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评析

公法哲学的两种进路——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评析
刘福 公 法哲学的 元 两种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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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 u m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U n i v e r iy f s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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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米特看来 , 宪法律 的实际效力取决于制宪权 的行使 状况 , “ 一部宪法之所 以有效 , 是 因为它 பைடு நூலகம் 自

种制 宪权 ( 即权 力 或 权 威 ) , 并 且 凭着 它 的意 志 而被 制 定 出来 。 ” [ 3 _ 1 1 因此 , 在 宪 法 律 背后 起 支 配 作 用 的应
便 稳 定 或恢 复 国家 秩 序 , 这 个 官 职 的名 称 叫 做专 政 官 , 任期 6个 月 或视 紧 急状 况 是 否结 束 而 定 。 ① 尽 管在 古 罗 马 时期 专 政 官 仅 仅是 “ 非 常时 期” 的“ 非 常政策 ” , 但施 米特 却沿着 马基雅 维利 ( Ni c c o l o Ma c h i a v e l l i , 1 4 6 9 — 1 5 2 7 ) 一 博丹 ( J e a n B o d i n , l 5 3 0 — 1 5 9 6 ) 的 主权 学 说 理 路 , 认 为在 一 般 宪法 中 比较 边缘 化 的“ 紧 急 状 态下 的专 政 条 款” 其 实 体 现着 宪 法 条 文 背后 的一 个 关 键 问题 : 为 什 么 紧 急 状 态 下 的那 个 专 政 者 居然 能够 行 使
根 据 自身 的非理 性 倾 向而 运转 。 ” E e l 可见 , 将 法律 和规 范 作 为 主 权 者 , 将法律至上 、 宪法至上、 规 范 正 当性 或 系统 完 整 性 作 为 确保 宪 法 律 有 效 的源 头 , 无论 是 在 逻 辑 上还 是 实 践上 都 很难 行 得 通 。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摘要施米特是德国法学家、政治哲学家和法理学家,他的政治概念主要包括政治、主权、决定、例外和政治者等。

这些概念是施米特对现代政治生活的深刻理解,对于分析现代政治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文施米特的政治在施米特的政治中,他认为政治是这样的:“政治就是处理我们和他人之间关系的活动,这种处理方式通过制定决策,其中一些决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施米特认为,政治生活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权力、秩序、竞争、争斗等多种社会现象。

在施米特的看法中,政治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的一种行为和实践,它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和决策来维护行动者的利益和权益。

施米特的主权施米特认为,主权是一个用来描述国家和现代政治生活的概念,它代表着一个国家对内部和外部事物的控制权。

施米特认为,主权是由国家和政治党派之间的力量平衡和自我维持机制所保证的。

施米特的决定在施米特的政治观中,决定被视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政治活动。

决定意味着对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或处理,而解决和处理是一种政治行为。

施米特认为,决定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产生的普遍性、不可逆性和最终性等特征使其成为了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米特的例外在施米特的例外理论中,他认为,例外是指在一种紧急情况下,政治上的权力可以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实施行动的情况。

施米特的例外理论认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政治上的权力可以夺取一些权利,如在戒严、紧急状态等情况下,在国家的利益和党派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施米特的政治者施米特的政治理论是强调政治领导、政治生活和政治参与的,并将政治者视为政治生命的核心。

施米特认为,政治领导者是对人民的责任和使命群体,他们必须承担着一定的道义责任。

施米特的政治理论认为,政治家必须厘清自己的角色、权力和责任,他们承担管理国家、民族、政治方面的责任,并通过智慧和勇气改变历史的进程。

总结施米特的政治思想通过对现代政治生活的深刻理解,揭示了当代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权力和主权问题、决策和例外问题以及政治者的问题。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它对我 国现代 法 治有 益的 思想 。
[ 关键词]施 米特 ; 宪法思 想 ;启 示
[ 中图分类号]D 0 . 9 9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2 0 0 - 3 0 9 6 6 (0 10 — 13 0
施米特主要以公法学家身份闻名学界 ,有 2 世纪的霍布斯之称 。施米特作为一个政治 0 思想 家 ,他 的宪法 思想 和他 的政 治生 涯是 分不 开 的 ,其 中很 多观 点对 后世 的影 响都 是 极其 深
必须打破 日 常政治的束缚 ,进入实质性 的内容 ,构建非常宪法 ,这个非常政治的宪法 ,施米
特 称之 为绝对 的宪法 ,以与实 证主 义法 学 的相 对 的宪法 有别 。 以施米 特 之见 ,非 常政 治与 日 常政治 的 区别 ,并不 在于 法律类 型 的对 象之 不 同 ,关 键 在于法 律 的实 质 。绝对 宪 法指 涉 的是
君主意志的决断概念在施米特那里被为一方面宪法的正当性规范性可以来自一种提升到一个极端的高度成为国家政治的核心之核自然法基设即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心形式主义的国家法被转变为划分敌友的实质决先于一切政治存在超越一切政治存在的形而上学断问题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2期( 01 总第 6 期) 8
[ 收稿 E期]2 — 3 5 l 01 0 ~1 1
[ 作者简介]康玉娟(9 9_ ,女 ,甘 肃天水人 ,兰州工业 高等 专科 学校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 从事法理 学研 究。 17 - )

1 3- 0
范 ,有 些是 纯粹 形式性 的 ,有些 是技 术性 的 ,都 与 政 治 的本质 没有关 系 。在施 米特 看来 ,绝对 宪法 与 相对 宪 法是有 重 大 区别 的 ,它们 的不 同不是 量 的不 同 ,而是 质 的不 同 。可是 法 律实证 主义 却无 视这 一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是 20 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其宪法思想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核心在于强调政治的决定性地位。

他认为,政治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且具有根本性的领域。

在宪法的框架中,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

他指出,宪法不仅仅是一套规范和程序,更是政治统一体的表达和保障。

施米特主张主权者的决断论。

他认为,在关键时刻,主权者需要有果断作出决策的能力,这种决断不受既定规范的束缚。

在他看来,主权者的决断是维护政治统一体存在和稳定的关键。

这种决断并非随意的,而是基于对政治局势的深刻洞察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然而,这一观点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这可能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施米特强调宪法的实质性。

他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条文和规定,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政治实质和价值。

宪法应当反映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意志和认同。

他批评那种仅仅将宪法视为形式规则集合的观点,认为这种理解忽略了宪法的本质意义。

施米特对于制宪权的看法也颇具特色。

他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权力,先于宪法而存在。

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但这种人民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政治意志和行动能力的实体。

制宪权的行使意味着创造新的政治秩序。

施米特还关注非常状态下的宪法问题。

他认为,宪法不能仅仅适用于正常的和平时期,还必须考虑到非常状态,如战争、内乱等。

在非常状态下,常规的法律秩序可能无法应对,需要特殊的权力和措施来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生存和稳定。

然而,如何界定非常状态以及在非常状态下权力的行使限度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政治困境和挑战。

20 世纪上半叶,德国经历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施米特试图通过其理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然而,他的思想也因其强烈的政治倾向和对权力的强调而备受批评。

有人认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为独裁和专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忽视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敌人·战争·政治——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摘要】《政治的概念》是施米特的代表作和最重要的作品之一,本文试图以此为文本,从施米特的立场、前提和方法分析施米特的政治观,指出施米特为政治的正当性所做出的辩护及其问题。

并揭示出施米特的前提既是理解其政治观的关键,也是其为政治正当性辩护的阿基里斯之踵。

【关键词】政治观敌我划分正当性一、影响和批评施米特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影响从未消失。

战后德国思想界对施米特的关注从没减少,即使施米特被纽伦堡国际法庭无罪释放隐居家乡小镇以后,仍不断有知名学者、教授专程去拜访他。

特别是施米特在1985年去世以后,在1986-1996年期间,据说德国几乎每个月有一部研究施米特的论著出版,涉及宪法、国际法、现代政治思想史、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和政治神学①。

英美学界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关注施米特,但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施米特变的炙手可热。

无论赞同还是反对,业内人士承认,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在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其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法兰克福汇报》,97年07月11日)②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年,一生著述甚丰,而且思想恢奇多端,涉及领域广泛,因而很难对其思想取得一个明晰、确定的共识。

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场明显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界限丝毫没有模糊。

据刘小枫的说法,英美学界对施米特的解读就存在保守自由主义(右派)、社会民主派(左派)和自由主义三种立场(参见《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由此可见施米特思想的复杂性。

本文主要涉及施米特的政治观,而且主要以施米特的名篇——《政治的概念》为文本。

《政治的概念》作为施米特的代表作,数十年来对其研究的文章已数不胜数,各个学者从不同的领域、角度出发对其做了迥然不同的解释。

其中施特劳斯对其做的注释——《政治的概念》评注,占据特殊的地位。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施米特(Carl Schmitt)是20世纪德国的一位著名政治理论家,以其对概念的精辟论述而闻名。

他的重要著作之一是《政治的概念》,该书探讨了政治领域的本质、政治与其他领域的区分以及政治实践的意义等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进行分析,深入探讨其思想内涵。

首先,施米特认为政治是基于对敌与友的区分而形成的领域。

他主张政治是友善与敌对的分界线,是对敌友之间关系的管理和调节,这种区分是政治的本质。

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指出:“政治世界之存在依赖于对敌与友之间之区别的能力”,并将政治界定义为“决定敌友的能力”。

他认为不同政治实体之间的对抗与斗争是政治的重要现象,政治概念的延伸也要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其次,施米特强调政治的决策权属于最高权力,即主权。

他将主权视为政治实践中的核心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决定它表现为低级政治概念的意志”。

施米特的主权概念与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权概念不同,后者通常用来描述国家主权的独立性。

施米特的主权概念更强调其决策权的重要性,它是权力最高的决定者,决定着政治实践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施米特将政治视为一种非正当合法性的领域,他认为政治具有特殊的合法性形式,即决定性操作。

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提出了“政治会议”的概念,将政治视为一种决定性操作,它决定了各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和行动。

他认为政治会议是政治决策的形式,凡是以这种形式进行的决策都具有真正的政治合法性。

此外,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还对政治与其他领域进行了区分。

他认为政治与经济、道德等领域是不同的,政治不应被经济以及其他领域所替代。

在施米特看来,政治概念的建立需要与其他概念的分离,政治是对一切其他领域的决策权进行管理的实践领域。

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引发了关于政治本质与意义的深入思考。

他的政治概念强调了政治与决策权的紧密关联,政治是对敌与友的区分以及这种区分的管理和调节。

此外,他对政治的合法性及其与其他领域的区分也提出了独特的观点。

阿甘本:例外状态

阿甘本:例外状态

例外状态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著王钦译在《政治的神学》里,卡尔·施米特在例外状态和主权之间建立了非常密切的了解。

但是,尽管他对主权者的著名定义——“宣布例外状态的人”——已被讨论过许多次,在公法领域内部,我们仍缺乏一种关于例外状态的真正理论。

对于法理学家和法制史家而言,这问题似乎与其说是真正的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问题。

“例外状态”一词的明确定义(very definition)很复杂,因为这个词位于法律和政治的边界。

根据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例外状态可被定位于“法律和政治间的一种模糊而不确定的交叉地带”,并且,例外状态构成了“公法和政治现实之间的不平衡点”。

尽管如此,确定例外状态的边界仍然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如果说标志着例外状态的那些例外措施乃是政治危机的结果,并且,如果说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这些例外措施必须通过政治领域而非法律或宪法的领域来理解,那么,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处在一个法律措施的悖论位置上,即不能从法律视角加以理解,而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外状态,表现的却是没有合法形式的事情。

此外,如果主权的例外是一种初始设置,法律借此与生命相联,以便在将生命包括进来的同时暂时中止法律自身的实施,那么,对于理解生命存在和法律之间的联结来说,一种有关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前提。

公法与政治现实之间、法律秩序与生命之间皆存在着不确定的领域,揭开这一领域的面纱,便是把握如下差异(或我们假定的差别)的重要性——政治与法律的差异,以及法律与生命的差异。

我们发现,种种因素使得对例外状态进行定义困难重重,包括它与内战、叛乱、反抗权的关系。

事实上,由于内战是正常状态的对立面,它就往往与例外状态结合起来,成为国家面对最糟糕的内部冲突时的直接反应。

20世纪由此产生了一个吊诡的现象,被称为“合法的内战”。

让我们看一下纳粹德国的情况。

就在希特勒掌权之后(更准确地说,是他被授予权力之后),他在1933年2月28日公布“人民和国家保护法”,这项法令取消了魏玛宪法中维护个人自由的所有条款。

读书报告-施米特《政治的概念》

读书报告-施米特《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对当今的政治启示新传1904班王晶慧 201928050413 施米特作为政治学中现实主义派的代表人物,其识别敌人,“划分敌友”的政治本质观点深受时代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施米特所处的时代是民族主义高涨的德国,社会充斥权威主义;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激化着社会中的阶级利益冲突;同时宗教分歧和地区间的冲突依然明显。

而卡尔·施米特出身在一个工业化依旧相较落后的小城,作为下层中产家庭出身的他更能体会到由利益对立而引发的矛盾冲突。

在思想方面,受家族影响的施米特还是一个忠实的天主教信仰者,而在当时的宗教冲突问题以及自然科学发展下助推唯物主义的发展打压下,在整个19世纪,天主派自然受到各种形式的不公正待遇。

这样的存在于社会中的歧视和思想的交锋,对施米特“划分敌友”的现实主义的政治观念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而当时的德国同时也面临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是:“一战结束以后,德国和战胜国签订一系列合约,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度,按照英法等国的民主自由思想建立魏玛共和国。

但实际状况是当时的德国经济萧条,社会秩序混乱,政党政治高于国家政治。

”1德国国内政治混乱的同时在国际社会中政治同样处于弱势,如一战后的对《凡尔赛和约》的签订,这是迫使德国割地赔款,对德国进行了苛刻的约束,会对德国政治经济重创的条约。

而社会中的自由主义政治浪漫派(或者政治理想主义派)在对政治采取审美的态度,希冀以交谈的方式处1孙文沛,阮一帆;《战后德国历史修正主义思潮评析》理政治问题下对凡尔赛和约的理想主义态度。

面对凡尔赛和约,魏玛共和国的领导者念念不忘在对外政策中必须遵守国际法,必须履行在条约中的诺言。

这样的自由主义政治浪漫派和依靠法律的纯粹法学派让历经过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第三帝国和二战后民主德国四“朝”的深怀民族主义情怀的施米特大为不满,施米特迫切希望的是能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政权以保证国家的强大。

于是施米特揭示其政治中立性观念的肤浅。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1)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1)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1)内容提要: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

在其理论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其思想与方法,则无不飘忽着与传统神学具有“结构同一性”的投影,这乃是由他的“(法学)概念的社会学”,尤其是所谓的“精神史的”(gEistesgeschichtlich)方法所决定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建构一种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关键词:施米特、非常状态、主权、决断、神学、精神史的方法一、引言:若干有意的交待施米特(Carl Schmitt)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家之一,这一点正被广泛接受。

他在《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e)一书中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世界上“唯一的体系性宪法理论”。

[1]然而,众所周知,由于他在二战期间和纳粹政权之间曾有牵扯不断的关系,使得其形象和学说更饱受争议。

但凭心而论,如果仅仅只抓住施米特的生活经历来对其思想进行批判,那么这种做法自然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我们不能把海德格尔(HEIdegger)的思想成就和他的生活经历混为一谈那样,对于施米特,我们也不能陷入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批判。

在对施米特思想的解读中,西方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认为施米特思想的核心要素是其宗教的、甚至是神学的意涵;另一种则认为施米特最具原创性和最有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法律—政治要素之上的。

[2]本文认为,尽管施米特思考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问题,但这种思考却带上了鲜明的神学烙印。

或者说,他的思想是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的祛魅,人因远离上帝而缺乏绝对正当性根基的一种阵痛表现,也正是因此,它仍然和神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这一点从他的一篇重要文章《政治的神学》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明显的端倪。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作者:范峥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13期范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中国北京 100088)【摘要】如何确立民主政治的正当性所在?如何解释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正当性断裂?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说明,那么由此引申的一套政治制度便始终面临被另一种“正当性”颠覆的危险。

是如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个人权利吗?对此,公法学家施米特断然否认:个人权利可以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关怀,但对于国家则大可不必。

对于施米特来说,国家是政治的实存,政治的正当性意味着良好的统治秩序和决断能力。

民主政治要说明自身的正当性,首先必须思索自身的政治含义和政治使命,最终通过民主专政的形式确立正当的统治秩序。

【关键词】政治;民主专政;正当性;决断施米特的主要论著,似乎永远不出离于政治与神学两极之间。

早在1922年,青年施米特就抛出了冠以“神学”为题的政治法学论著——《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随即于次年出版《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再次彰显近代政治与神学的无限牵连。

1970年,年逾八十的施米特出版了他一生中最后的专著,篇名依然沿用“神学”一词——《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并声称进一步发展其1922年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的论题实质。

与此几乎同步,施米特在政治领域的著作也是层出不穷。

据说,与上述三篇论著相并峙,《政治的概念》(1932)、《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构成了施米特思想的另一基本论著群。

其中,最富盛名的《政治的概念》于1963年出版了重印修订本,除了新撰写的序言外,还增加了上万字的补充注释和三篇短小的“增补附论。

“未作任何改动”地重印三十年前的旧文,似乎暗示了其早年的思考并未过时,政治的概念依然有效。

1什么是“政治”“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1],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意味着,要想切入政治,唯一的定义和标准就是划分敌友。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科 技 视 界
科技・ 探索・ 争呜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
浅论施 米特的政 治法 学
范 峥 ( 中国政 法大 学 比较 法 学院 , 中国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如何确立 民主政治的正 当性所在? 如何 解释君主主权 与人 民主权之 间的正 当性断裂? 这 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说明 , 那么 由此引申的 套政治制度便始终 面临被 另一种“ 正 当性” 颠覆的危险。 是如 自由主义所 宣称的个人权利吗? 对此 , 公法 学家施米特断然否认 : 个人权 利可以 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 关怀 , 但对 于国家则 大可不必。 对于施 米特 来说 , 国家是政治的 实存 , 政治的正 当性意味 着良好 的统治秩序和 决断能力 。 民 主政治要说明 自身的正 当性 , 首先必须思 索 自身的政治含义和政治使命 , 最终通过民主专政的形式确 立正当的统治秩序。
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就毫无政治感可言也就是政治不成治实体由于主权意味着内政与外交战争与和平战争期间的武力与文明中立或不中立所有这些都判然有别不能有意混淆政在施米特之前韦伯就曾在其著名的演讲政治作为志业中呼吁治的概念第9192页
S c i e n c e & Te c h n o l o g y Vi s i o n
政治形式》 ( 1 9 2 3 ) , 再次彰显近代政治与神学的无限牵连。1 9 7 0 年, 年 逾八十的施米特 出版 了他一生 中最后的专著 . 篇名依然沿用 “ 神学 ” 一 词— —《 政治 的神 学续篇 : 关 于终结所有政 治神学 的传 说》 , 并声称进 步发展其 1 9 2 2 年的《 政治的神学 : 主权学说四论》 的论题 实质。 与此 几乎同步 . 施米特在政治领域的著作也是层出不穷。 据说 . 与上述三篇 论著相并峙 , 《 政治 的概念》 ( 1 9 3 2 ) 、 《 合 法性与正 当性》 ( 1 9 3 2 ) 、 《 游击 队理论 : 政治 的概 念附识》 构 成了施米特思 想的另一基 本论著群 。其 中, 最富盛名的《 政治的概念》 于1 9 6 3 年出版了重印修订本 , 除了新撰 写的序言外 .还增加了上万字的补充注释和三篇短小 的 “ 增补 附论 “ 未作任何改动” 地重印三十年前的旧文 . 似乎暗示了其早年 的思考并 未过时 , 政治的概念依然有效。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施米特是德国法学家、政治思想家,其主要的政治思想是“政治的”,他的思想强调了政治的本质和特点,这是他在政治哲学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极其重要,本文将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概述。

一、政治的本质施米特认为政治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是指在有不同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制定规则,决定权力分配的过程。

政治本质上涉及到权力、法律、暴力等方面的问题。

它所涉及到的权力是实际的、能够实现的权力,其中包含着支配力和被统治力的关系,它是一种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对立关系。

施米特认为,政治能够存在的前提是人们都承认这种权力关系,并与之相应地行动,这就需要一种具有政治性的决定,即对“拥有正当政治权力”的认可。

同时,施米特也认为,政治与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有所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政治关注的是权力的问题,而经济和文化关注的是利益问题。

二、政治的主权概念对施米特来说,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主权,主权是政治存在的基础,没有主权的政治就失去了其根本性质。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它是生死存亡、胜负成败的关键所在。

政治秩序建立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各种政治力量争夺主权的过程。

施米特认为,主权需要基于一种特别的、独立的决定,它包含着一种对政治上的裁决、指挥和考验等的控制能力。

在施米特看来,主权国家是指那些有着实际的、有力的、绝对的主权的国家,或者说,是那些拥有了权力的“最高秩序”额国家。

三、政治作为对立施米特把政治看作关于对立的问题。

对于政治范畴内的任何事物,它们都可以归为两个对立面,例如正统和异端、朋友和敌人等等。

施米特认为,政治对立本质上是权力对立,也就是说,政治意味着敌人关系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关注谁是自己的敌人,谁是朋友。

只有当人们能够明确区分敌我之间的区别后,才有可能对内实现社会的统一,对外保持国家的核心利益。

四、政治的存在形式政治的存在形式有多种,例如政党、君主制、议会制、选举制等等。

施米特认为,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有其独特的政治形态,也就是说,不同的政治形式有不同的政治特点和政治性质。

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3期总第47期John P. McCormick,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经受住了左、右两种民族社会主义的政治冲击,取得了世界政治秩序的支配性权力。

90年代的北美思想学术在忙乎些甚么呢?批判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热潮又一次来临了。

热潮似乎体现为两端理论兴趣:社竤主义政治思想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对过去的反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重新检视。

在后一种理论兴趣中,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研究热在英美理论界的出现,相当引人注目。

1943年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针对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只是其类型之一)写了《通往奴役之路》(A Road to Serfdom),但讨论法治的第六章却放过了施米特的宪法理论,只在两个注脚中提到施米特这位“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

正是这位施米特,被当今学界视为二十世纪从政治学和法理学批判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最激烈、最有力度的思想家。

由於施米特曾经是纳粹帝国的“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很长一段时期,施米特研究处於意识形态的禁区。

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减退和批判自由主义的新潮,使施米特研究在英美学界解禁。

施米特是谁?汉语知识界对此人知之甚少,在评论麦考密克(John P. McCormick)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就施米特其人及其政治思想的历史传奇花一些笔墨。

这位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魅力人物1888年出生於德国小镇绍尔兰山(Sauerland),1985年逝於慕尼黑,一生极为多产。

作为政治思想家,施米特经历的政制变革难得的丰富:从传统帝制过渡到自由主义共和制——魏玛共和国,中经民族社会主义的帝国制(纳粹帝国),再到联军军管中建立的自由主义共和制,在这些变迁中施米特都是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

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

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

政治神学的教训:失节的施米特【文/徐贲】f内容提要1在战后的西德,施米特代表的是“失节的知识分子”,他们在魏玛时期属于政治右翼,在1933年以后与纳粹合作或同流合污。

施米特确实有知名度,他的有名,不是因为人们可以忘记他失节的过去,而恰恰是因为人们牢牢记得他那段失节的过去。

迈尔在《施米特的教训》中,把施米特的思想连贯地阐述为一个可以称作为“教训”的整体。

施米特的政治学说从根本上否定了政治哲学的可能。

它在骨子里是一种政治神学。

它把“启示”而不是“辩论”,把对绝对权威的绝对服从,而不是理性判断,当作“政治”的根本条件。

如果迈尔对施米特政治神学的分析正确。

那么施米特最学术的著作也应该理解为一种反宪政的学说。

在中国阅读施米特的著作,不可不警觉政治神学和政治宗教、政治神秘主义的关系。

“神圣启示”能破坏政治哲学的理性根基,更能把种种荒诞危险的偏执和极端带入我们的政治生活。

Abstrac t:In West Ger m a n y Sc h m it t r e p re s e n te d t h o s e comp ro mi s ed intellectuals who h ad b een o n the p o li t ic a l ri g h t in W eim ar and had co ll ab or at ed wit h the N az i s after 1 933.S c h m it t w a s k n o w n precise ly bec aus e of hi s past,not in spite of it.Meier’S T h e L e s s o n o f CarI S c h m i t【s e e k s to find a sin gl e.c oh er en t do ct ri ne that uni te d alI of Sch mit t’S matu re id ea s i n o n e Iess o n.Sc h mi tt’S in ner—c or e d oc tri ne iS the radica I n e ga ti o n of the ver y possibility of pol it i ca l p hi lo so ph y.S ch mi tt’S do ct ri ne is at h ea rt a theol og y,in w h i c h revelation of truth,not argu me nt at i on,i s what de m a n d s total obedience to the a b s ol u t e au thor ity in pol it i cs.1f Meier iS corre ct.t he n e v e n Schmi tt’S mos t sch ol ar ly p ro d uc ti o n m ig h t b e bet ter u n d e r s t o o d a s anti—c ons tit uti ona l.Re adi ng S c h mi t t in China.we m u s t n ot for—get about the troublin g nature of his po li t ic a l th e o l og y,w h i c h r e m i nd s U S of o u r o w n poli t ic al re l i g io n and p o li t ic a l m ys t i ci s m.F o r Sc h m it t reve l at io n w a s part of the argument a b o u t t he la c k of fou nd a t io n s in pol it i ca l p hi lo sop hy;fo r U S r e ve l a ti o n iS the p oint at which all sort s of undefend ed and in def en si bl e prejudices an d s t e re o t y p e s.m o d e r n a s well a s traditional,enter Schmi tt’S w o r k and o u r o w n public polit ics.在战后的西德,施米特代表的是“失节的知识重建本土“政治”和“主权者决断”概念的理论资分子”,他们在魏玛时期属于政治右翼,在1933年源,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误区。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饶有趣味的是,施米特的政治宪法学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非常状态的不同态度,恰好分别与正统神学和自然神学(deism)对神迹的态度适相对应。

施米特也曾说过:“法理学中的非常状态类似于神学中的奇迹。

”[1]正如他肯定非常状态而凯尔森则否定它一样,正统神学和自然神学对待神迹的态度也有径庭之别。

正统神学完全基于对上帝所实施的神迹的信仰之上,整部《圣经》可以说就是对神迹的记录,而其中最大的神迹就是:上帝为了给世人赎罪而化身成人,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最后又死而复活。

可以说,十字架的救赎神迹,正构成为正统神学的核心部分,而通过奇迹直接干预这个世界的上帝则成了信仰的中心。

与此相反,据施米特所言,自然神论则是“一种从世界上取消了奇迹的神学和形而上学。

” [2]“从自然神论的世界观看,即使那位处于世界之外一直作为这架巨大机器的工程师的统治者,也已被断然弃置一旁。

现在这架机器靠自己运作。

”上帝对常规状态的直接干预被彻底否定了,“他只是发布一般的意志,而非个别的意志。

”[3]因为自然神论的上帝“是一个无力的、甚至有死的上帝,……一切自然神论的最终结果都是让人摆脱神的统治。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否认上帝眷顾的存在。

这可以通过两种办法做到。

一种办法是直接否认上帝眷顾的存在,另一种办法是把上帝的眷顾变成‘普遍眷顾’。

这时,上帝的眼睛不再盯着麻雀,而是通过自然法则或历史法则的作用普遍地眷顾全体物种。

……‘上帝让一切人成为自助者’才是自然神论的警句,因为自然神论的上帝不偏不倚,绝不介入人的事务。

”[4]总之,正如正统神学肯定了神迹,也肯定了实施神迹的上帝一样,施米特肯定了非常状态以及对这种非常状态作出决断的主权者;而正如自然神论倾向于排除了神迹,也排除了实施神迹的上帝一样,纯粹法学也排除了非常状态以及对这种非常状态作出决断的主权者。

三、主权:权力的两个面相从上述的“非常状态”观念中,施米特引出了他的“主权”概念,并谓曰:“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

法律方法与法治_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法律方法与法治_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陈林林摘 要 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的工具和帮凶,是反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和政治目的司法,而非法律实证主义。

以 具体秩序思维和 具体的一般性概念为代表的纳粹法律方法论,突破了形式主义司法准则,并将纳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提升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和裁判规范。

这种反形式主义法律方法论,是法治的一个陷阱。

去法制化的纳粹司法表明:法律方法论若无视基本权利和普遍价值观,就可能沦落为当权者的作恶工具;法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唇齿相依的,要实现法治,二者不可偏废。

关键词 纳粹司法 法律方法论 法治作者陈林林,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一、纳粹司法:法律史上的一桩公案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德国法律界在二战后认为,法律实证主义是纳粹极权统治的司法帮凶。

因为实证主义所持的分离命题,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有效性独立于自身的道德内容。

这使得德国法律阶层和普通民众在 法律就是法律的思维下丧失了对纳粹暴政的抵抗。

在西方法理学和法律史学者中,这个影响深远的命题是存有争议的。

英美学者较早指出,拉德布鲁赫式指责不仅是出于误会,也是对事实的错误评估。

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的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中,法律实证主义一直有着极大的影响力,而民主的价值体系却获得了相当彻底的承认与实施,比起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不逊色。

!就理论自身而言,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绝无规范层面上强调 法律就是法律并要求民众盲目服从的企图。

实证主义与生活世界中人们对待法律的实际态度并无任何关系, 这种解释性法律理论对实际法律的影响,不会多于解释性动物学对青蛙行为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命题可以通过近距离的历史观察进行验真。

欧陆晚近的法律史研究认为,战后将司法非正义归责于实证主义是错误的。

#拉德布鲁赫命题让法律实证主义成了纳粹恶法体系及其司法的替罪羊。

纳粹时期的德国法律人,并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

在建立纳粹法律秩序的进程中,司法*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裁判方法比较研究(06SFB3002)的研究成果。

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

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

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不知何许人也,若非刘小枫大力推介,汉语学界内外谙其事略者想必不会太多。

据刘小枫在《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一书的编者前言中称,向来有规行矩步之口碑的上海出版界即将推出《施米特文集》达六卷之多。

以我陋见,马克思之后获此殊荣的德国知识人,舍施米特外,无人能与争锋。

此前,我在《理性的毁灭》汉译本中,作者即无论毛泽东时代或后毛泽东时代都未能在汉语学界走红的匈牙利马克思主义学人卢卡奇,读到的是一个崇奉法西斯主义的法学家施米特。

卢卡奇写道:施米特从一种煽动性的垄断资本主义的独裁制度的立场出发,来透视新康德主义所依据的那种毫无根据反而装作认识论上论据确凿的独断论(指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常常显得眼光很敏锐。

……仅仅出于方法论上的理由,施米特对法理学上的非常状态产生了强烈兴趣。

他说,法理非常状态的本质内涵就包括,"当法权停止了的时候,国家仍然存在";"即使没有法律秩序,也永远还有法理学意义上的秩序"。

(1)"非常状态比正常状态更有趣些……在非常状态中现实生活的力量就把一个因一再重复而僵化了的机构的硬壳突破了。

"他总结他的思想说,"主权者就是那对非常状态作决定的人。

"(2)卢卡奇认为:施米特激烈反对他所处的政治现状,因为那是可鄙的魏玛共和国和凡尔赛和约之下的现状。

为此,施米特把他的政治法学的核心思想概括为:一切政治关系因而一切法律和国家关系,归根结蒂,都是"敌-友"关系。

施米特说:"……任何纲领,任何理想,任何常规,任何目的,都不赋予一个人以对别人肉体生命的支配权。

……战争,战士自己的誓死决心,对敌方人员的肉体杀害,所有这些都不具有规范性的意义,而仅只具有生存方面的含义,确切地说,所有这些都是对一个真正的敌人真正地斗争时的实在性的东西,而不是属于任何理想、纲领和规范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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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内容提要: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

在其理论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其思想与方法,则无不飘忽着与传统神学具有“结构同一性”的投影,这乃是由他的“(法学)概念的社会学”,尤其是所谓的“精神史的”(geistesgeschichtlich)方法所决定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建构一种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关键词:施米特、非常状态、主权、决断、神学、精神史的方法一、引言:若干有意的交待施米特(Carl Schmitt)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家之一,这一点正被广泛接受。

他在《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e)一书中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世界上“唯一的体系性宪法理论”。

[1]然而,众所周知,由于他在二战期间和纳粹政权之间曾有牵扯不断的关系,使得其形象和学说更饱受争议。

但凭心而论,如果仅仅只抓住施米特的生活经历来对其思想进行批判,那么这种做法自然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我们不能把海德格尔(Heidegger)的思想成就和他的生活经历混为一谈那样,对于施米特,我们也不能陷入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批判。

在对施米特思想的解读中,西方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认为施米特思想的核心要素是其宗教的、甚至是神学的意涵;另一种则认为施米特最具原创性和最有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法律—政治要素之上的。

[2]本文认为,尽管施米特思考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问题,但这种思考却带上了鲜明的神学烙印。

或者说,他的思想是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的祛魅,人因远离上帝而缺乏绝对正当性根基的一种阵痛表现,也正是因此,它仍然和神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这一点从他的一篇重要文章《政治的神学》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明显的端倪。

有论者甚至认为:“严格说来,施米特的所有政治论著和法学论著都带有神学痕迹,所以他自称‘法学的神学家’。

”[3]其实,不单是施米特的思想与神学有关联,即使是他在《政治的神学》中所尖锐批判的对象——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the law),在形式上也和十九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自然神论有着惊人的暗通妙合之处。

这正如施米特本人所言:“现代国家学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

”[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施米特和纯粹法学在政治和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就体现在他们关于政治的神学意象的差异之中。

也正因如此,揭示施米特思想与神学之间的关联,就变得殊为重要。

国内学术界当下对施米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部分政治学者之间,[5] 而鲜有法学角度的透视,甚至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充分关注。

这种情景,大致与上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学术界对施氏研究的理论状况相同。

[6] 其实,作为一个成就了所谓“政治宪法学”体系的学者,施米特固然拥有令政治学感兴趣的思想,但其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

诚如日本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施米特与其说是政治学者、思想史学家,倒不如说首先是法律教义学者,其特长在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政治学性质、思想史性质的研究,仅仅只是出于这种目的的预备性的作业或曰部署而已┉┉”[7] 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就思想史的背景而言,施米特与他的论敌——同时代的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一样,都处在拉班德、耶利内克之后的、19—20世纪德国所谓“国法学”的思想史脉络之中。

[8] 有鉴于此,自上世纪70年代以降,尤其是施米特的《宪法理论》自1972年在日本被翻译刊行之后,[9] 施米特的研究就逐渐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较深远的动机之一,也是在为打破我国当下施米特研究之局限,还施米特思想之全貌,尤其是在为突显施氏作为法学家的本来面目方面,力图做一次初步的尝试,但基于目前有限的能力与资料,更直接的意图则是通过分析施米特宪法学中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最具有标识意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重要概念,来透视其思想与传统神学之间的“结构同一性”,揭示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并同时比较施米特政治宪法学与纯粹法学之间的差异,以把握施氏方法的特质。

而为了这个直接的意图,笔者在本文中拟将暂且撇开施氏的晚成之作《宪法理论》(1928年)一书,而主要追溯到其前期的《政治的神学》(1922年)这篇文章中进行回转意义上的解读。

二、非常状态:超乎法秩序的秩序施米特思考的出发点是“非常状态”(Ausnamezustand),仅此一点就使得他和德国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及其同时代的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形成了对峙之势。

据他所言,“像凯尔森这样的新康德主义者并不知道如何处理非常状态”,[10]因为后者思考的出发点是常规稳定的状态。

然而,在施米特看来,“一种关注现实生活的哲学不能逃避非常状态和极端处境,而是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关注它们。

对这种哲学而言,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对这个悖论的夸张反讽,而是因为这种观点的严肃性比那种从人云亦云中得到的清晰概括更加深刻。

”[11]那么,何谓“非常状态”呢?在《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对此作出了清晰的界定:“非常状态即是那种无法以概念规定的状态;它打破了一般的法律条文,但同时揭示了一种特殊的法理因素——绝对纯粹的决断。

”[12] 在他看来,非常状态包含着一种对所有概念、规范和理性的超越,因此才不是一种“概念规定的状态”。

当然,它虽然“打破”了法律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废弃法律从而彻底宣布法律的无效,而是指在面对某种特定的紧急状态时暂时终止法律的效用,等到消除了这种非常状态后再恢复其有效性。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这种状态中法律黯然隐退,但非常状态本身并不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毋宁说,它是超越法律秩序之外的另一种秩序,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依然存在,所以终极意义上的秩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这已经不再是那种平常的秩序。

[13]然而,如果说常规状态或规范状态是靠法律来维持的,那么,施米特所言的非常状态则完全是由主权者来引导的一种秩序。

更重要的是,不单如此,在施米特看来,连规范状态也是基于非常状态而成立的,他就此犀利地指出:“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

”[14]这一思想最终凝结在他此后出版的《宪法理论》一书之中,并凝练成为他整个奇异的、也就是被称为20世纪“唯一”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骨架。

在那里,施米特更加详尽地阐释了为何非常状态是一种秩序状态。

与非常状态和规范状态的区别相对应,他创设并区分了“宪法”(Verfassung)和“宪法律”(Verfassungsgesetz)这两个独特的概念,其中,所谓的“宪法”,指的是一个民族对其自身的政治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决断本身;而“宪法律”则只是对这种决断的表达。

[15] 与这一区分相对应,施米特认为,在非常状态中,终止的就只是宪法律,而不是宪法本身。

宪法本身所确立起来的国家秩序并未遭到破坏,相反,终止宪法律的目的正在于维护真正的宪法。

简而言之,一个民族的存在形式和国家秩序并未在非常状态中消失。

这种非常状态的“严肃性”就在于,它被引出了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

在常规状态中,法律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之稳定运行建立起了一种长久有效的秩序,整个国家的组织形式能够像一台机器那样自动运转,从而使得人们遗忘了国家的真正主权归属问题。

为此便有人认为法律自身就拥有主权,并提出了“法律主权”这种说辞。

但施米特却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主权”只是延缓或悬置了真正主权的归属问题,却并没有完全解决它。

只有在非常状态中,这种归属问题才真正突显出来:主权要么属于人民,要么属于君主,而所谓“法律主权”则只是一种空洞的概念装置而已。

如果我们把施米特的“非常状态”概念与海德格尔的相关思想作一番比较,那么,这种思想的“严肃性”就更为显而易见。

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对于人的在世存在状况作了著名的描述。

他认为,常态的人(即“常人”)处于一种忘却自身的、“非本真的”“沉沦状态”之中,事事处处以他人的意见为指南,而没有自己的主见和判断。

而只有当碰到某些例外情形,如遭遇死亡时,他才从这种常人状态中惊醒过来,抽身回到本真的个体存在中来,并毅然决然地担当起自身的生存。

因此,遭遇死亡这一非常状态使人成其为人,使个体成其为个体,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那就是“向死存在”。

这与施米特所言的非常状态非常相似,只不过海德格尔是在个体存在的意义上展开其论述的,而施米特却是从国家存在的角度来阐释的,但两者都强调了非常状态所具有的终极意义。

“向死存在”的例外情形成全了个体,使此在成为了“本真的”此在;同样,施米特认为非常状态也“最为清楚地提示了国家权威的本质”[16]。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维特(Karl Lowith)把施米特的思想定性为一种存在主义的国家理论。

[17]与施米特强调非常状态相反的是自由主义法学,后者把这种非常状态看作是一种因法律真空而造成的混乱状态,而由法律所建立的秩序则是对这种混乱的克服。

这里反映出了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一种基本预设,即把秩序严格地等同于法的秩序,而不承认有超越法律规范之外的其它秩序。

因此,为了消除由非常状态所导致的秩序的失落,自由主义法学派就试图通过限制主权者的权限来防止或消除非常状态。

在施米特时代的德国,这一逻辑发展的颠峰就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法学的这一理论预设在思想史的脉络上其实可以追溯到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中充满着暴死的危险。

人与人的关系就如同狼与狼的关系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斗”。

因此必须克服自然状态,进入一种文明的状态,即一种法律和国家的状态。

后来的自由主义法学把霍布斯看作其精神先驱,缘由之一就在于对这种非法律状态的警戒和否定,只不过自由主义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把自然状态置换成了非常状态而已。

而凯尔森之否定非常状态,也可以说是接续了这种思想的遗脉。

而在这一点上,施米特的深刻之处则在于,他认识到了凯尔森似乎刻意回避的一个问题,那就是非常状态是否依然是一种法学意义上的国家状态,它和前国家的自然状态是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施米特看来,非常状态作为一种国家存在的特殊状态,在事实上并不能“从世界上根除”,而自由主义法学用法律秩序取代非常状态的做法其实只是逃避现实,这只会使它在实际遭遇极端状态时“惊慌失措”。

[18]注释:[1]这是1972年该书由日本学者尾吹善人在日本创文社翻译出版时被加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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