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伙食管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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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伙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部队。

第三条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

第四条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五条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

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

(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

(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

(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

(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

(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

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章中队(连)伙食管理

第十一条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

第十二条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

(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

(二)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

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查盖章,于下月5日前张贴公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

(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置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十四条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

第十五条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需售价的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

第十六条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足连队调剂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每周轮换一次。

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

第二十条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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