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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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对象的探讨

侵占罪之对象的探讨

浅析侵占罪之对象[摘要]:侵占罪是新刑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它是财产犯罪中最具特色的罪名。

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诉讼程序的启动、进展均取决于“告诉人”。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进了一步。

正确认定侵占罪,首先要解决侵占罪的对象问题,它是侵占罪构成与否的首要条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侵占罪的研究较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实践界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也存在不少分歧。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关键词]:侵占罪;条件;对象一、对象的概述(一)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人或物,它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是犯罪直接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中具体的人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的主体。

在存在有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影响,使其背后体现的犯罪直接客体受到侵害的。

侵占罪中,行为人也正是通过对他人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作用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二)特点侵占罪的对象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侵占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来说,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侵占罪中,《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为本罪的特定对象,犯罪对象成为构成侵占罪的必要要件。

由此可见,在刑法限定上述三类对象为侵占罪对象的前提下,是否具备定的特殊对象,直接关系到对侵占罪的正确定性,更确切地说,是否具备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他人的遗弃物、漂流物,就不能构成犯罪。

从刑法第270条第1、2款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就行为人(持有人而言,均是“他人财物”。

浅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产 能 否成 为侵 占罪 对 象 。既 要 看 它 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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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也称 其 为 “ 准不 动 产 ” 对 于 不 动产 ( 。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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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告诉问题及其存在的利弊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其中公共财产不包括在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能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系同一个问题。

在告诉问题上单纯的告诉才处理不切实际。

此罪的利弊共存。

标签:遗忘物;遗失物;亲告罪;埋藏物;侵占罪侵占罪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通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盗窃罪中。

而在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一般为独立的罪名。

在我国,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2]。

该罪自增设以来有关该罪对象的认识,告诉问题及本罪设立的利弊等问题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

以下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略述管见。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代为保管状态的形成从民法上讲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占有他人财物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代为保管的行为根据是合法的;二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对财物进行处分;三是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即代为保管是指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依据民法转移占有的法律依据多种多样。

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如借贷、运输、租赁、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行纪、代销、借用等;因担保关系而占有,如质押、留置、定金、押金等;因无因管理而占有;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因继承而在财产分割前代管;因自然人失踪而为其代管财产;因监护而为被监护人代管财物等。

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以上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之后,行为人主观意图开始发生变化,欲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就构成侵占罪。

法律案例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将其价值2万元的金银首饰寄存在邻居张某家中。

张某答应妥善保管,但未将李某的财物放在安全的地方。

同年8月,张某因经济困难,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协商不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2. 如果构成侵占罪,如何确定张某的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侵占的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 侵占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侵占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1. 张某保管了李某的金银首饰,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件。

2. 张某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张某在李某要求返还财物时拒绝交还,符合侵占罪的拒不交还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处罚如下:1.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侵占的财物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保管他人财物时,应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财物丢失或损坏。

2. 保管他人财物时,不得擅自处分,更不能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3. 遇到侵占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通过对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内容摘要: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刑法》第270条和271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两罪有很多相同点,二者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持有的他人财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也就是民法学上所说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出现错误,必须认真加以区分。

本文结合一具体案件对三者的区别作一阐述。

简要案情:刘某与王某分别系某私营公司的会计和出纳。

2006年3月6日,二人一起带着一张面额为5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某银行储蓄所提款。

由于营业员李某的疏忽,误将55万元当成58万元,当即支付给二人58万元。

二人当场清点后发现多付了3万元,但未告之营业员,就匆忙走出储蓄所。

在回单位的路上,二人一合计,认为这3万元是银行多付的,别人又不知道,不如二人平分,即从多出的3万元现金中各分得1.5万元。

李某在核对当天经手的帐目时发现少了3万元。

经过认真核对和回忆,李某认为很可能是向刘某和王某多付了3万元,即于当晚找到二人说明此事,但二人否认多收了3万元。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最后二人承认李某多向他们支付了3万元的事实。

关于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在定性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虽然是在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但该财物并不属于公司的财物,因此,对于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是在他们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应归本公司所有,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

分析意见:上述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如何区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的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从我国《刑法》对二者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盗窃罪重于侵占罪,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不同会导致宣告刑的相差甚远。

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着重从“遗忘物”这一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非法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并提出了在侵占罪中加入“遗失物”这一概念,以及在盗窃罪中加入“非法占有遗留物”这一情形的司法建议。

从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应着重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尤其是非法占有遗留物和非法占有遗忘物这两种情形。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不仅是办案人员正确办案的关键,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遗忘物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盗窃罪和侵占罪,表面上区分二者比较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

本文由一则典型案例入手,以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司法界分为视角,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遗忘物”进行分析,同时引进“遗留物”的概念,更加明晰的对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并最终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受害人居住在一高层公寓,电梯入户,一梯两户。

某日受害人因电话故障报修,犯罪嫌疑人受电信局委托前来查证。

犯罪嫌疑人首先进入受害人家中5分钟,后告知受害人电话分机无问题,要求出门检查门口楼梯处的分线器,检查10分钟后敲门,受害人开门,被告知分线器无故障,要求出门检查线路。

30分钟后,电话恢复正常。

此时,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手包不见,仔细回忆,发现回家开门时放在门口电话分线器上面,遂出门寻找,发现包还在,但里面的6000元人民币不见,怀疑是电信人员顺手牵羊,电话质询遭否认。

后报警,犯罪嫌疑人承认在检查分线器时发现该包,猜是受害人遗忘,但未告知,而将其中的人民币据为己有。

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犯罪嫌疑人,但律师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侵占,是自诉案件,且数值不符合立案标准。

本案为侵占罪或盗窃罪实有争议。

侵占罪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侵占罪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张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加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涉嫌构成侵占罪。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1月,张某担任项目经理后,负责该公司某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工作。

在结算过程中,张某以“提前支付工程款”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0万元。

2. 2019年3月,张某再次以“工程款支付进度紧张”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50万元。

3. 2019年5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合规”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30万元。

4. 2019年7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万元。

5. 2019年9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万元。

以上共计2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三、法律分析1. 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的理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0万元,并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张某在骗取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支出这笔钱,却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司支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张某非法占有的金额为2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在案发后,张某未主动退还这笔钱。

侵占罪犯罪对象浅析

侵占罪犯罪对象浅析
法性 财物是 侵 占罪 的犯罪 对象 已成通 论 . 问题 在于侵 的规 定, 不能 一概 用于 刑 法 , 为 民法 着 重 个 人 利益 因 占他 人非法 财物 能 否构成侵 占罪 。 的调整 , 有关轻 微 问题 也 较 多介 入 侵 占罪的 犯 罪 对象在 国 较重 的利益 为对象 。民法 中所 谓 的不能请 求 返还 . 并
拒不退 还 , 者 将 他人 的遗 忘 物 、 或 埋藏 物 非 法 占为 己 为人 代管的通 过非 法手段 获取 的 财物两 种情 形 , 前者
有, 拒不交 出, 数额 较 大 的行 为。 司法 实 践 中对 于 他 如 出于行贿 的 目的交付行 为人代其 行 贿的钱 财 , 后者
人财 物在侵 占罪 中的法律 性质 问题 认识不 一, 中合 如暂 交行为人 代管 的 通 过 盗 窃 得 来 的 财物 。 民法上 其
往 立法经 验和 司 法实践 具体 经验 的总结 , 是社会 发展 物不能成 为侵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 , 主 要 理 由是 : 上 其 对
的需要, 完 善侵 犯 财 产罪 , 击 非 法侵 占行 为具 有 述违法财物 , 托人 已失去 所有权 , 没 有其 他权利 , 对 打 委 也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本文拟 从 侵 占罪犯罪对 象的角 度, 受托人也 不负返 还的义务 。 因此 , 托人 擅 自占有该 委 对侵 占罪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作简要 的探讨 。

关键 词 ; 占罪 ; 侵 遗忘枷 ; 藏物 埋 中图分类号 ; 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89 (0 20 — 0 7 3 10 4 9 2 0 】1 0 1 —0
侵 占罪通 过 与盗窃 罪 的完全 分离走 向独立 , 是以 已有, 就构成 侵 占罪 。 而 持否 定 说 者 认 为, 法 性财 违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几年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几年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年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出起诉的,⽽刑事⾃诉案件是由被害⼈⾃⾏提出,⽽侵占罪是属于⾃诉案件,那么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叫侵占罪(⼀)侵占罪的概念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他⼈的交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为⼈控制之下;⽽侵占罪则是⾏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

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为⼈必须利⽤职务上的便利,即利⽤⾃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和地位所形成的经⼿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侵占罪中⾏为⼈是否利⽤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

3、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作⼈员。

三、侵占罪判⼏年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犯 罪 对 象来 表 明犯 罪 客 体 的存 在 及 其 特 殊 性 的 , 此 对侵 占 罪 犯 罪 客 体 因 物 品 , 淫 药 、 具 、 书 、 画 、 秽 影 像 作 品也 应 属 于 违 禁 品 , 果 如 淫 淫 淫 淫 如 的研 究首 先要 对 犯 罪 对 象作 进 一 步 认 识 , 关于 对 这 三 个 犯 罪对 象 的具 体 范 畴 的理 解 , 篇 文 章 针 对 一 些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和 研 究 。 此
侵 的 犯 罪 对 象 占罪
李 晓 燕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占罪是我 国新刑 法中新增加 的一 项罪名 , 国把侵 占罪定义 为 性 , 是 注 重基 于 事 实 上 的 占有 。至 于 行 为人 自 己犯 罪 所 得 的赃 物 可 侵 我 而 将 代 为保 管 的他 人 财 物 或者 遗 忘 物 , 藏 物 占 为 己 有 , 埋 数额 较 大 , 不 退 还 或 否 作 为侵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 问题 , 常 的观 点 认 为 , 为 人 对通 过犯 罪 拒 通 行 者拒 不交 出的行 为。 占罪的增加弥补了 旧刑法中对有关财产犯罪规定 的缺 所 得 的赃 物 的处 置 是直 接 获取 赃 物 犯 罪 的 不法 状 态 的 延续 , 具 可罚 侵 不 憾 与 不足 , 据 法 条 和 概 念 的理 解 ,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包 括 代 为保 管 的 他 人 根 侵
财 物 、 人 的埋 藏 物 、 人 的遗 忘 物 三种 , 国刑 法 中规 定 一项 罪 名 的 成 立 必 他 他 我 须 具 备 四 个 构 成 要 件 , 中 犯 罪 客 体 是 最 主 要 的 方 面 , 于 刑 法 分则 条 文 是 其 由
性。 14 违 禁 品 所 谓 违 禁 品是 指 国家 不 准 私 自制造 、 售 、 买 、 。 销 购 储

侵占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2 1 年第 l 期 00 2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0MI ES AR2, 0 0 o1 2 1
总第 8 6期
S ra .6 e l i No8
侵 占 罪 犯 罪 对 象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龙长江 , 王建 民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 队二大队 , 呼和浩特 0 0 2 ) 10 0
按照不同的标 准我们可 以将财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 ; 合法财物和非 法财 物; 动产和不动产 。在理论和实践 中经常 引起争议 的是无形财物 、 非法财物 和不动产可否成为侵 占罪 的犯罪对象 。
于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 问题 , 在着众多争议。 存


他 人 财 物
他人财物是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 。那么 , 何为他人财物 ?
中图分类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 00 1— 0 8 0 17 — 9 X 2 1 )2 0 8 - 3
根据刑法第 2 0 的规定 ,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包 括三 7条
类 : 1他人财物 ;2 遗忘物 ;3 埋藏物 。在司法 实践 中, () () () 关
收 稿 日期 :0 0 0 — 2 2 1 — 2 1
难以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为 目的拒不退还这类无形财物。其 次 ,诸如 电能或热能等这类 无形 财物 如果行为人使用 了, 便
会将这类无形财物消费掉 , 也就是说非法行为人也无法按照 刑法第 2 0条的规定 , 7 将这类财物退还给所有人。 最后 , 根据 中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 , 如果行为人盗用电能或热能等无形财
规定 中能够看出 , 在财物被设定 担保的情况下 , 担保权人 只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 还债 务的情况下 , 享有对该 担保物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他人的埋藏物
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及范围,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也无司法解释可资参考,因而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予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这些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归国家所有。(注: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院子中或者坟墓中的钱财、珍宝等,这里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地下出土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注:参见黄太云,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 )显而易见,上述两种观点关于埋藏物的概念还是有较大分歧的。前者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后者则认为这里的埋藏物仅指归个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这两种观点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过于片面,没有能够从本质上概括埋藏物的应有特征。所谓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两种类型。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也即此类埋藏于其他物品中(例如埋藏于土中、埋藏于水中、藏于树洞中等)的物品,是有明确的所有人的,也就是说,是他人为了保守私人秘密、增加物品效用(例如将酒埋藏于地下)或者因其他目的而有意埋藏的物品。(注:参见于志刚著:《新刑法典拆解比较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47页。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其他物品中的物品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里应当注意,对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 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的特点与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罪犯罪对象浅析

侵占罪犯罪对象浅析

^ 非 法 侵 占 他^ 财 物 的 行 为 , 能 因 为 财 物 给 付 人 在 民法 上 不
对违 法性 财物 能 否成 为侵 占罪 的 犯 罪 对 象 . 国 外 存 在 没有 请 求 权 而 对 非 往 侵 占他 人 财 物 的 犯 罪 行 为 不 予 制 裁 在
着争 议 如 日本存 在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之 争 。 肯 定 说 为 违 但 承 认 侵 占非 法 财 物 掏 成 侵 占 罪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承 认 财 物 给
关键 词 : 占罪 i 忘 物 : 藏物 侵 遗 埋 中 图 分 类号 : 9 文献 标 识 码 : D0 A 文 章 编 号 :08 80 (02O 一0 7 —0 10 08 20 )l 0 2 2
不 因 侵 占罪 通 过 与盗 窃 罪的 完 全 分 离走 向 独 立 , 是 往立 法 得来 的 财 物 民 往 上的 规 定 , 能 一 概 援 用 于 刑 法 , 为 民 有 而 经验 和 司法 实 践 具 体 经 验 的 总 结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完 法着 重 个^ 利 益 的 调 整 , 关 轻 微 问 题 也 较 多 介 A , 刑 法 是 对 善 侵 犯 财 产 罪 . 击 非 洼侵 占行 为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本 只 侵 害较 重 的利 益 为 对 象 民法 中 所 谓 的不 能 请 求 返 还 . 打 而 文 拟 乩幔 占 罪犯 罪对 象 的角 度 , 懂 占罪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存 在 并 不是 指 所 有 权 的 丧 失 因 而 是 债 权 关 系 : 所 有 权 的 得 失 对 的 问 题 作一 简 要 的探 讨
杨 立 安
( 湘潭 大学 法 学 院 湖南 湘潭 4 l0 ) 1 15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 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侵占罪论文关于侵占罪的论文:浅谈侵占罪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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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论文关于侵占罪的论文:浅谈侵占罪的认定与司法实践摘要: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加强对公私财产的的保护。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对侵占行为规定的不足,本文就侵占罪的《刑法》规定、立法精神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诸如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被侵占财物应如何处理,侵占罪案件的处理问题进行论述,用以进一步明确侵占罪的认定和理清具体实践中认识误区。

关键词:侵占罪认定司法实践0引言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

这一罪名的出现是与我国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适应的,该罪的增设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对于侵占行为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科学,为司法机关惩治侵占型犯罪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加强公私财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加大对此罪的预防和惩治,本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法精神以及司法践中所面临的的问题谈一谈本人观点。

1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同时还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是指普通侵占罪,也非同于职务侵占之犯罪特征,其概念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办收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将自己收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以上是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看一看关于本罪的立法精神。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1、法律主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刑法上,构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6、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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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一)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额一般比较小,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

但是,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公民私人收入急剧增强,相应地侵占财物的数额逐渐增大,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

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侵占罪,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采用类推的方式,比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现行刑法废除类推制度,并明文规定了侵占罪,使我国刑法进一步完善,因此,对于侵占行为不允许再以类推定罪,而是直接依照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第270条定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但是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如何界定财物的性质与侵占行为能否成立有直接关系。

因此,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代为保管代为保管如何理解?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合法持有说”,即代保客为合法持有;其二为“持有管理说”,谓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管理。

上述二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示持有的合理性。

本个认为“合法持有说”不妥,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局限于合法持有。

理由是: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它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进行价值评判。

因而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涉入是否合法的总是即他是存在论而非价值论的范畴。

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财物所有人甲将财物交由乙保管,乙由于需离开保管地,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该物转交丙保管,事后丙将该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己将保管物擅自转交丙保管,因乙非为所有人,丙与甲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民事保管关系。

若采“合法持有说”,则不成立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丙不构成侵占罪,恒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可能以其他罪论处。

然而丙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客观危害并不比“合法持有”者小,因此,坚持犯罪本质是严重性,就不应持“合法持有说”。

刑法上的代为保管是主客观的统一。

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暂时性,在一定条件下需让渡他人,并无所有之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独立持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且这种持有是他人有意让渡的结果。

这样,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己交付标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

因行为人在持有财物之始时之始时主观上并非无所有之意,而是在所有之意支配下与对方签订合同,继而接受交付标的物,这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合同纠纷当事人受不必要的刑事追究,如甲乙善意签订一份无效购销合同,甲接受货物后既不支付货款又不退还货物的,这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

(2)排除基干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

排除基于无因管理不可能存在他人将持有有意让渡这一事实,否则是“有因”管理了。

有人认为,因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也可成立代为保管,这与立法本意不符。

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行为人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均为无因管理,若持上述观点,则该款规定无疑是画蛇添足。

(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刑法上的保管比民法上的保管来得更为现实,前者是自然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后者是人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将财物交他方暂时保存,存货方在一定期限内取走,保存方要妥善保存该物。

显然,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代理保管均非刑法上的保管,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人、代理保管人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种类侵占代为保管手工艺他人财物的种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是“无形”财物。

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财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且财物具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被害人委托其收管的财物,也可能是按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将“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公共财物,显然范围过窄。

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化共财产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当然构成侵占罪。

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侵占的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有形财物,例如现金、物品等,但是笔者认为某些和为人所代为保管的“无形”财物也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当然,这里所谓“无形”财物,并不是说看不见摸不着的物品,例如电力、煤气等无形有价物,这类物品可以以其本身年有的价值而成为其他财物犯罪(例如盗窃罪等)的犯罪对象,但却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这里所讲的“无形”财物,是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却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且具有实际财产价值或者代表财产性利益的物品,例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

此类物品的价值并不以其外在表现形态或者所依附的载体来体现,其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在于此类“无形”财物所凝聚的大量物化劳动以及潜在的远期的价值,因而此类财物或者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因而笔者认为此类“无形”财物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侵占所代为保管斩此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的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则很难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此类财产虽然出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当然,侵占此类财产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出可以以侵占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关于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因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得来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持肯定态度。

理由有二:一是在此情况下,尽管将赃物交付行为人保管的对这些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这些财物的原所有人仍然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

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的,可以作人处置,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

上述这些账款赃物等‘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侵占。

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这样,如果行为人将交付其保管的这些账款赃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构成侵占罪。

二是对于侵占赃物问题,应当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一是行为人明知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二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

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显然构成窝赃罪,应当和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初代为保管财物的目的即是为了事后龙蛇混杂侵占,而不是窝赃后再起意非法占有的,则构成窝赃罪与侵占罪的牵连犯,应当从重论处。

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而后进行侵占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具体而言,这种情况是指他人出于不法的目的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保管,而行为人将委托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

例如某甲将用于行贿的款物托付某乙代为其保管,以备适当时机进行行贿;或者某甲将作为非法制作淫秽软件的计算机委托某乙代为其保管,而某乙后来将其占有,拒不退还于甲,某乙是否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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