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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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将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在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原因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近几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记者注意到,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这说明,此次修改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
基础上进行的。
对此,祝铭山指出,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保留主要内容,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根据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保留并不是非改不可的一些规定。
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现行法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未成年人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是修改力求解决的重点。
另外,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文件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儿童优先基本的含义就是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
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修订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应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出来。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新增社会调查制度
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
护相结合。”
草案尽可能将这些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司法保护一章中,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草案还对家庭其他成年人的责任作了规定:“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和娱乐时间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草案对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的设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网络设施及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还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措施,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