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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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张华贵者简介:张华贵(1961-),女,四川宜宾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副所长,冉启玉(1974-),女,重庆开县人,西南政法大学2002级民商法硕究生。冉启玉(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摘要: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一致的原则,以及社会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文章了分析保护配偶继承权的必要性,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利。关键词:配偶继承权;必要性;法律保护;完善建议
配偶为共同生活的伴侣,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在古罗马的盖尤斯时裁判官告示的形式允许丧偶的丈夫或妻子在无遗嘱继承中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实现的方式却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一般只有在死亡一方无六亲等以内的血亲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的继承权才能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大大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十分注重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配偶继承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及有关国家配偶继承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一、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配偶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配偶的继承权?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为什么必须为遗孀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他认为,在丈夫死后,应当为遗孀留下一定的继承份额,即使妻子在丈夫生存期间没有任何现金收入,但丈夫死亡时的财产也可能部分来源于妻子的劳动。妻子长年在家劳动,使得丈夫本应雇用女仆或者保姆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减少,从而使得丈夫的积蓄增加。在丈夫死亡时的财产只是丈夫名下的财产而已。在法律没有对遗孀的继承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妻子可以与丈夫就妻子的财产继承进行协商、谈判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律明确保护遗孀的继承时,就会使保护的成本最小化。[1]现代不少国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扩大了生存配偶继承的法定份额,提高了生存配偶在继承中的地位,体现了生存配偶在家庭中地位的日渐提高以及现法对生存配偶保护之周全。我们认为,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其理由在于: 1.从配偶在家庭中的作用来看。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配偶在家庭中生活中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考文献:[1] [美]理查德�6�1A�6�1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北京: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69.[2] 刘春茂、陈跃东.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J],北京;中国政法学院学报,1994.5.18. [3] [4]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9,460,536.[5] [6]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4,211-212.[7] [日]五十岚清.现代继承法的动向[J].载于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资料组,法律出版社,1983.493.[8]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7-8. [9] [10]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62,186.[11]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7-8.[12] 李启译.当代英国继承法[J].外国法制史研究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2-234.[13] 李启译.当代英国继承法[J].外国法制史研究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6;陈碰有.英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269,272.[14]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 8-9;外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教学参考资料[M].重庆: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1983.24-40,97-98,106-120[15]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安大学出版社,1990.6. 301.[16] 第三者是否有权接受遗赠[J].北京青年报.2001.11.20. [17] 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J],载法学论坛[J],2002.5.[18]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载于《现学》,2002. 3。2�8�0配偶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共同承担养老育幼的义务。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不会因此而免除这一义务,相反,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
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则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使保证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继续进行。 2.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来看。配偶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生存方对死亡方所尽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其他的亲属,法律对配偶这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规定了比其它家庭成员更多的义务,如夫妻扶养义务、救助义务、帮助义。由于法律对生存配偶双方生存期间规定了较多的权利义务,根据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一方死亡后,应当对生存方的继承权予以保护。 3.从财产的来源来看。男女双方在配偶关系确立后,开始共同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富,以便为自己的子女及家人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配偶双方不仅共同创造家庭财富,而且还因为夫妻间的相互支持,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取得也都付出了直接或间接的努力。在很多情况下,配偶一方财产的形成是生存配偶双方相互协力的结果,只不过在该财产的形成中,双方的分工不同而已。因此,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保护,是对生存方劳动的承认。 4.从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来看。丧偶者在失去配偶之后,精神上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保护生存一方的继承权,使之能够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是对丧偶者的精神抚慰与经济上的补偿,既体现了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也可以避免丧偶者在遭受人去楼空的凄苦之时,再受经济上的损失。二、两大法系部分国家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评析(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由于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遗嘱继承中都规定了配偶在继承中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以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当然,在不同国家配偶享有的特留份额不一样。对配偶的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法定继承中的先取权和用益权等。 1.德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1)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在德国,配偶在法定继承中无固定的继承顺序,而是参与到其他顺序的继承人中继承,其继承份额根据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决定。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继承人的应继份,在与第一顺序的血亲(直系卑亲属)共同参加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4;在与第二顺序的血亲(父母及直系卑亲属)共同参加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被继承人既有祖父母在,又有祖父母的卑血亲在时,应由该卑血亲继承的份额由配偶继承。被继承人中既无第一顺序又无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又无祖父母者,则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在配偶与第二顺序血亲或祖父母同为法定继承人时,配偶除取得法定应继份外,还取得结婚时受赠的物品和家庭中的用具。《德国民法典》还规定,配偶和第二顺序亲属和祖父母同为法定继承人,除继承份额外,对婚姻家庭中所属的物品(以并非土地附属物为限)以及为结婚而赠送的礼品有先取权。如果配偶是被继承人的血亲,除了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外,还可以以血亲资格参与继承。[3] (2)配偶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特留份按照《德国民法典》第2303 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被死因处分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则她可以向继承人要求特留份,特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份额价值的一半。该法第2304条规定如果特留份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少于法定继承的份额的半数时,则特留份权利人得要求共同继承人补足不足半数的缺额的价值作为特留份。[4] 2.法国生存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法国最早的《拿破仑民法典》明确规定死者的遗产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及旁系血亲,其中并没有规定配偶作为正规继承人参加继承,而是规定在“不的继承”中。在1972年修改后改变了过去配偶是非正规继承人的规定,增加了配偶对死者遗产享有用益权,大大扩大了配偶在继承中的继承份额。(1)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按照《法国民法典》第731 规定,死者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与规则,属于死者的子、女与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健在的配偶。从该条规定可见,配偶在继承中属于第四顺序的继承人。该法典还规定,如果死者有继承权的亲等中没有血亲,或者仅有除兄弟或姐妹或者这些人的直系卑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时,死者的遗产中的全部财产以所有权的形式属于生存配偶。如果死者仅在父系或母系一系有继承权的亲等中无任何血亲,或者仅有除兄弟或姐妹或者这些人的直系卑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时,死者的遗产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5] (2)配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