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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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轻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第一册)的通知
建标[ 1998]56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 [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编制的《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册),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 1998 年 6 月 l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编制说明
《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册)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轻工总会规划发展部、中国轻鑫工程咨询公司、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院、黑龙江省轻工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轻工业工程项目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搜集了大量的文字、数据和图纸资料,总结了轻工业工程项目多年来在建设中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
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轻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数理统计,模拟设计,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会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制浆造纸厂、海盐盐场、甘蔗糖厂、甜菜糖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鉴于轻工业门类多,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本次先制定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重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 21 号,邮政编码 100081 )和中国轻工总会规划发展部(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 22 号,邮政编码 100833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 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轻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轻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生产厂区内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生活区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 1 . 0 . 4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轻工业工程建设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在实施中应结合国情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发展专业化生产,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统筹兼顾,精心规划,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 1 . 0 . 5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2 . 0 . 1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综合考虑资源、技术、市场、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 2 . 0 . 2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工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或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 2 . 0 . 3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应采用成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高效、低耗的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短捷、紧凑,布置合理。
第 2 . 0 . 4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技术经济等方面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
第 2 . 0 . 5 条生产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应按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的要求,充分利用地势、地形,合理布置。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性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抗震、环境保护等条件下,应合理合并,联合建设;条件许可时应向多层厂房发展。
第 2 . 0 . 6 条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发展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远期工程与近期工程在工艺流程上和运输条件上有紧密联系,确需在厂内预留部分用地,应严格控制。
第 2 . 0 . 7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尽量减少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轻工业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 2 . 0 . 8 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宜以无轨运输为主。经过充分地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需采用铁路运输时,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应在满足生产工艺和铁路运营要求的条件下,厂区铁路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减少被铁路分割而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面积。
第 2 . 0 . 9 条厂区道路、通道宽度,应对照专业规范、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分层布置,埋地管线宜按最小间距共沟布置。
第 2 . 0 . 10 条厂前区的设置方式,应根据行业性质、企业建设规模确定。厂前区建筑宜多层组合,集中布置。
第三章制浆造纸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 . 1 . 1 条制浆造纸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三类九种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