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九)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或连续中止营运十天以上事先未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在营运中,未按规定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或同向载客时未按规定使用交接班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十二)不配合或拒绝客运管理机构的调查、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十日至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被通报批评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考核被确定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