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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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课程设计(论文)
题目中国的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与对策分析
作者时佳雪学院商学院专业财务管理学号1115040226指导教师宋健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十五日
摘要
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英美、德国、日本三种典型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优劣。
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行立法模式是集三者之大成,理应趋利避害、更胜一酬,但实际运行结果不令人乐观。
问题既在于中国公司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更在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在总体架构上存在严重缺陷,在实际中表现出“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不监事”等突出问题。
本着“立足现实,尊重科学”的思想,本文从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中国企业;基本分析
ABSTRAC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the world is American and British,Germany,Japan three typical legislation mode,each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nd China'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mode is set,should avoid disadvantages pay more than one.But the actual operation result is not optimistic problem is both China's company law is not specific,lack of maneuverability,more is that China'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n the overall architecture.There are serious defects in practice show the big shareholder control shareholders' board of directors such outstanding problems 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not independent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not supervisors spirit based on reality,respect the thought of science.This article from the basic level to these problems are analyzed,and on this basis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Chinese enterprises; Fundamental analysis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1)
1.2 典型公司治理模式 (1)
1.2.1 公司治理模式分类 (1)
1.2.2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2)
第二章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3)
2.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3)
2.1.1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3)
2.1.2 存在问题研究 (4)
2.2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4)
第三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6)
3.1 研究结论 (6)
3.2 对策建议 (6)
参考文献 (8)
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近年来,公司治理机制已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企业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改善企业业绩,而且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与成熟经济的公司治理事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普遍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机制,已属当务之急。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我国公司制度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足,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在总体架构上存在的缺陷。
因此,本文以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的治理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同时针对部分问题提出改善建议,以试图为改善我国公司治理做出一点贡献。
1.2 典型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企业高层领导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大体来说,发达国家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企业高层领导组织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单级式”领导体制,即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以日德为代表并有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实行的“双极式”领导体制,即企业在公司“监事会”与“执行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下运行。
在后一种制度安排下,监事会除了监督职能外,还承担任免执委会、审批企业重大决策的职能;执委会除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外,还握有除自身任免外的所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倡议权”。
1.2.1 公司治理模式分类
(1)英美式模式:实行“单级式”的公司体制,公司机关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仅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文列举;董事会是公司的中心机关和常设机关,虽然位列股东会之下,但握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监督、代表等实权,以及未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列举出的股东会的权力。
英美模式的优点是公司机关层级较少,决策效率较高,缺点是董事会大权独揽,容易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
对于其缺陷,英美模式在董事会的内部组成上进行了精心设计,通过内部权力制衡来加以避免。
其董事会一般由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雇员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内部董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再加上董事会本身的决策职能,实际上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英美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虽然近年连续出现安然、世通等恶性事件,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成功的。
(2)德国模式: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
三者是上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受到较大限制,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但同时握有董事任免、董事报酬决定、重大业务批准等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还拥有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
德国模式的优点是加大了对经营权的监督力度,最大可能地避免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缺点是公司机关多了一个权力层级,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德国公司历史上很少或几乎没有出现过类似美国安然、世通的重大恶性事件,也没有明显觉察出德国公司相对于英美公司在决策效率上的差异,其原因是英美公司董事会内部也存在一个制衡机制。
可以说,德国模式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一。
(3)日本模式: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议范围限于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定、业务监督机关,内部设立“代表董事”负责执行公司内外业务;监事会或监察人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中小公司只设监察人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大公司设立必须有一名外部监察人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
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虽然日本模式兼采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之特长,但历史上左右摇摆不定,法律规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且创新改造不够严密、系统,因而经济丑闻也时有发生。
可以说,日本模式力图避免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固有缺陷,继承发扬其各自优势,但由于系统化、本土化工作做得不够好,成败与否只取决于各个公司自己内部的运作,模式本身应该说算不上成功。
1.2.2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三种典型模式各有利弊,也各自有其成功和失败的案例,问题在于适用各个模式的公司如何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趋利避害,在其内部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拾漏补缺,做进一步完善。
表1.1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及其特征
三种模式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不断改进和完善。
英美模式在董事会内部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三权分离,董事会人员组成上力求内外结合、相互监督和制约;德国模式则在强化对董事会进行严格监督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职责,密切其与公司在股权、薪酬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日本模式一方面推动和强化代表董事制度,另一方面扩大监事会或监察人的职权。
第二章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特别是经过各方面试点,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
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面临着加入WTO的国际化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加速企业体制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至今已近10年时间。
而这10年是我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其中《公司法》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够妥当的问题。
图2.1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示意图
2.1.1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决定、选举、审批等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还担负对内部董事的制衡监督职能,类似于美国模式的外部董事制度;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由于董事会内部引入了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监督就成了对董事会的“外部监督”,类似于日本模式的“双层监督制”。
可见,中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暂称为“中国模式”)兼采英美、德国、日本三种典型模式的特点,然后结合中国实际状况创新改造而成。
2.1.2 存在问题研究
由于中国模式是集英美、德国、日本三种典型模式之大成,因而就存在相互融合的问题,存在能否“1+1+1>3”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总体组织架构以及具体法律规定上精心设计、统筹考虑、妥善安排,既要不割裂历史、保持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又要解决现有问题、体现法律的指引和预见的功能。
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中国模式也曾出现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由于及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现实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但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现行中国模式在一些基本层面仍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需要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2.2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导致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
由此带来了很多问题:1)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监督和约束,易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2)在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下,企业目标政治化,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同时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缺乏国有资本增值动力和监督经理层的机理,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3)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的问题;4)产权管理差异多,有的采用国有股授权经营方式,有的采用国有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授权方式。
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
据统计,1999年末上海证交所股票帐户总数中,个人投资者的比重高达99.64%。
这就使得公众股东除了获取影响估价水平的有关信息外,再无其他投票动机参加股东大会,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2)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没有形成健全的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聘选和考核机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
我国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
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4)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
由于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
当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一般并不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以更好的代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不会置于接管安排之下,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追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有关决策者的责任。
(5)激励机制扭曲
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
经理人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在决策时不采取回避的做法,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小股东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实践中存在股东大会召集人通过设置各种条件或障碍剥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知情权、质询权的现象,特别是国有股或法人股控股的情况下,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一票制胜”,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得不到切实保护。
第三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本文以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的治理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公司治理理论以及法律规定,通过对其基本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从总体看,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种成熟的股东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不存在一套完整的、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公司治理法规结构,也缺乏一套成熟的、自我实施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或自律机制。
并且,在建成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所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治理模式方面,进展远远不够。
3.2 对策建议
(1)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彻底改变目前的政企不分状况,以市场为基础构建商业化的公有股权运作机制,降低股权集中度。
对于处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逐步退出(如采用回购、发行国有股认购期权、转让、存量发行等方式);可考虑国有资产商业化管理,将国有股委托给市场化和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管理。
(2)实现股权多元化。
构造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加大国有股减持的力度,形成不同且相互制约的利益群体。
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
建立合理的股权分散结构,放宽个人持股的限制,培养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特别是机构投资主体。
(3)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1)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公司应做到:绝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应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定期会面,总裁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应参加;应避免总裁兼任董事长;某些董事会所属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不可以同时担任公司顾问或为公司服务;董事的薪酬是现金和股权激励的组合;确保董事会中有新观点出现。
2)建立董事会的自我评价体系
董事会对其治理机制原则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定期重新评价;根据提名推荐,董事会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公司的董事;董事会为自己制定业绩标准,并定期评价;独立董事制定有关总裁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定期评价总裁的工作。
3)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责任
实现投资决策及决策程序的合理化,推动和监督企业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使这些环节运作程序化、透明化、合理化,推动内部控制机制的制度化、合理化。
(4)激励动态化、长期化
在激励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提高激励人员的收入标准之外,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给予经理层股票或股票期权,以期权激励的方式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挂钩,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挂钩。
(5)完善监督机制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1)引入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状况;2)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4)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6)发挥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汪昌云.公司财务政策与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6:P284
[2][美]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 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P3
[3]张明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S1期
[4]田魏玲.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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