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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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稽核审计工作,有效防控风险,充分发挥稽核审计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促进我县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履职问责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工作岗位,分为稽核部门经理岗位和稽核工作人员岗位。

第三条稽核岗位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和稽核工作规定,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技能,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准确、真实、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稽核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四条组织稽核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稽核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根据联社领导的指示和工作安排,结合部门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工作计划,布置稽核工作任务,并组织安排开展实施。

第六条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稽核人员的业务分工和岗位责任目标。

第七条组织编制稽核方案,拟定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查,报联社理事长批准实施。

第八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稽核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稽核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做好稽核人员岗位工作的再抽查和后续检查,监督并督促稽核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对本部门最终出具的稽核报告负责。

第十条检查考核稽核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稽核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定期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定期不定期向联社理事长、主任及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稽核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枝术能力。

第三章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本岗位工作计划,提出实施目标措施。

第十四条对负责的稽核项目制定稽核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的搜集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稽核程序,详细、准确、真实地做好稽核检查工作底稿记录,对稽核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延伸稽核,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第十七条稽核事项结束时,及时提交稽核报告,阐述纠正问题

的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出稽核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整理稽核底稿纪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建立稽核档案。

第十九条稽核人员要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完成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稽核人员工作守则,坚持依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章稽核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稽核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分为:稽核人员的考核和部门经理的考核。稽核人员的考核由部门经理配合监事长进行考核;稽核部经理、副经理考核由主管领导配合理事长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稽核人员完成工作质量情况,办理稽核事项的稽核底稿记录、稽核报告、稽核档案等要按时进行登记、保存,作为岗位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

实行分项考核办法,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90分的为“优良”;70分(含)-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稽核部门经理的考核内容

(一)目标任务:联社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稽核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质量:考核稽核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三)考核内容:包括序时稽核报告、专项稽核报告、半年(年

度)工作总结、稽核统计报表以及按规定上报的各类文字(含电子版)报告和报表。

第二十五条稽核部门经理计分标准

(一)各项稽核工作任务50分。

按时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和本部门稽核工作任务计10分;审查稽核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及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可靠性计20分;对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并对被稽核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计20分。

(二)专项稽核报告30分。

专项稽核报告能真实反映本次稽核工作的基本情况计5分;能如实反映被审项目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公正评价,并按规定予以纠正处理的计20分;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计5分。

(三)半年、年度稽核工作总结10分。

能全面反映报告期稽核工作基本情况计2分;总结反映报告期稽核工作的主要做法、体会,有创新成果计4分;能真实反映开展稽核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计4 分。

(四) 统计报表10分。

按时上报月、季、半年、全年稽核统计报表和有关材料计5分;报表印章齐全、相关数据衔接、真实正确计5分。

第二十六条稽核人员的考核内容。

(一)稽核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稽核工作质量达到联社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内容:包括序时稽核、专项稽核、联社和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稽核人员计分标准:

(一)各项稽核工作完成情况50分。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序时稽核、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及真实性计20分;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以处罚、处理计20分;按时完成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计10分。

(二)序时、专项稽核报告35分。

序时、专项稽核报告真实反映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计20分;实事求是反映存在问题原因,能按相关规定给以纠正处理计10分;结合实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性建议计5分。

(三)撰写稽核报告编制报表15分。

及时整理稽核工作记录底稿,撰写稽核工作报告计10分;及时编制、按时上报种类报表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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