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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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专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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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日期:2016年6月22日
一、案例一背景
由于M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偿还供应商500万的债务,协商之后双方同意进行债务重组。目前,M公司可以选择在半年后以现金400万偿还债务,也可以选择以市场价值合共500万的房产抵偿债务(房产1公允价值为200万元,2016年5月1日之前;房产2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购置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之后)。对此,公司管理层的观点出现较大分歧,有些认为公司的资金问题短期内不能缓解,有些认为用房产抵债的成本太高,一时间众说纷纭。
二、案例一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根据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现金清偿、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以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方式组合。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一中,由于M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导致严重债务问题,需要进行债务重组,有两种方案,方案一要在半年内以400万元现金偿还债务。假设债权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25万的坏账准备。
债务重组日,债务人M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0000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可收回的债权金额为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利得 750000
坏账准备 2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若M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虽然可以获得100万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也作出较大的让步,但由于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由此可见方案一显然不能解决问题。
方案二是选择以市场价值合共500万的房产抵偿债务。通过房产抵债就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且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则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1]。“以房抵债”业务,应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交土地增值税
假设M公司支付与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2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商品房缴纳的有关税金27.5万元。
计算扣除金额=200+200×10%+27.5=247.5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额=500-247.5=252.5万元;
计算增值率=252.5÷247.5×100%=102.02%,适用税率为第三档,税率50%、
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土地增值税=252.5×50%-247.5×15%=89.125万元
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500×(1+0.05)=525万元
应交增值税25万元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
如果本次债务重组的税负非常沉重,可考虑的替代方案:以股权清偿债务。M公司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将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债务重组。对M公司来说,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减少了债务。以增资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人,M公司对应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利得”,贷:“应收账款”。
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税收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4],同时这项损失必须依据国税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5],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案例二背景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