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析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OBSERVE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文—鹿钦连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屡禁不止,不仅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夺去受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9月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o这些法规和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当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时,往往仅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导致大多侵权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在有关文件中,通常将抛物列入坠物范畴,把抛物和坠物统一称为“坠物”。
但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这也是本人在研讨或文章中坚持把抛物、坠物分别表述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将抛物和坠物进行明确区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分类治理,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和定罪量A本文作者鹿钦连刑。
下面,笔者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审理意见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求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认为,审理意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使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行为入刑。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以上罪名实际上本已包含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由于司法上的理解不同,造成法律适用没有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明确讲到,“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承认抛掷花盆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某日,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陈某头部受伤。
经调查,张某承认抛掷砖块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案例三:高空抛物损害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4月20日,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
原告李某(男,40岁)因女儿小丽(女,10岁)在2018年6月20日被高空抛物砸伤,导致小丽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将被告陈某(男,30岁)及其妻子张某(女,28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下午,小丽在被告陈某居住的XX小区楼下玩耍。
当日15时左右,陈某在居住的XX楼10楼家中,因与其妻子张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遂将家中的啤酒瓶从窗户抛下。
啤酒瓶砸中正在玩耍的小丽,小丽被砸后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焦点1.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张某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2.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张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张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从高空抛掷啤酒瓶,导致小丽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2.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及其妻子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丽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高空抛物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高空抛物案件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及其妻子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丽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1.事故发生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赔偿金额的确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解析保险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在某小区,由于业主未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导致装修材料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车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与保险赔偿金等额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3.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承担车主汽车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
四、结论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成功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坠物这类安全隐患,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生活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0日,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男,60岁)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从高空坠落的物品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伤势严重。
经调查,坠落的物品系该小区16楼住户李某(男,35岁)在阳台上晾晒的衣物。
李某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承认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在风力作用下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1)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张某的严重伤害,且在事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3)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大厦层出不穷。
然而,与此同时,由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的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某市的一位市民小李,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从商场楼上掉下的一个悬挂物砸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根据医生的诊断,小李的伤势较重,需要长期治疗与康复。
二、法律分析在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件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商场作为悬挂物掉落的场所,应承担一定责任。
2.《合同法》: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着购物合同关系。
在该合同下,商场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在内。
商场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必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索赔要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可以提起个人损害索赔。
在此过程中,以下要点需要注意:1.证明高空坠物伤害的原因和责任:小李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报告、现场照片、目击证人的证言等,以证明伤害确实是由商场高空坠物引起的,并且商场存在过错。
2.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小李的伤势程度,可以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小李可以向法院提供医院的费用清单、工资单以及与相关专家的评估报告等,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3.合理赔偿期限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商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小李可以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并进行赔偿。
四、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调解协商: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商场可以向小李道歉,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小李则需考虑商场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赔偿方式是否满足其需求。
2.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小李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大厦林立,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日益严重。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补偿责任适用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与法律背景(一)现状分析近年来,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这些事件不仅包括抛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还包括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财产损失。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法律背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问题。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是否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替代责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由于抛掷物品的高度和瞬时性,导致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难题。
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然而,由于损失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现行法律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由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困难,往往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城市里的一个严峻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发生千余起高空抛物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威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法律责任义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处建筑物、构筑物中、拆除中或者维修中的人员、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但这个法律条款同样有其困境,首先,罚款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难以界定具体人员,造成责任上的不明确,还有,难以对建筑实名制进行监管。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不断加剧。
2019年8月25日晚,台风“白鹿”来临,天津市静海镇的一名居民在因拆迁施工而搭建的简易平顶房顶上避雨时,被从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中。
导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入院搜救。
2019年11月3日,南京华侨城里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名两岁男童走在路边时,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泡沫砸中,导致其伤口触及颅骨。
据在场目击者称,泡沫是从19楼掉下来的。
2017年第二批“抛物小哥”名单由城管部门公布,涉事的多数来自幕墙和装饰行业,其中有30余个珠三角的深圳市业主,也有多个珠江畔的中山市业主。
三例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表面看来与本文讨论内容一马平川,但细节中却暗藏玄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出路是多方面的,首先,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当事人,应按照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把建筑实名制与公安管理制度贯通,严格规范施工重点区域,对建筑工人进行培训,以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律转 化为人 们之 间的法 定权利 义务 关系 , 而使 正义观念 深入 人 进 心 :形 式正义 是 通过 公正 的司 法程 序 使公众 对程 序 公正产 生 信
从而 使人 们所 要求 的正 义和所 主 张的权 利得 到有 效 的保护 。 各地法 院做法 不一 , 所折射 出来 的是支撑 各 自作 出裁决 的理 赖 ,
法作 为调整 人与人 之 间关系 的规范 , 该 以追 求和 实现法 的 应
( ) 二 裁定驳 回原 告起 诉
济南 市市 中 区法 院和 济南 市中 级法 院判 决 的木 墩致 人死 亡
案。 此案 经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 序 , 后 以无 法确 定坠 落物 位 置及 正义 价值 为依 归 。 的正 义价 值体现 在 实质 与形式 两个层 面 上 。 最 法 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适用 《 不 民法通 则》 16 为 由, 驳回 实质 正义 是通过 立法 、 法 、 第 2条 裁定 执 守法 , 而把 正义观念 和制度 化 的法 从
正 本着有 损害就 有救济 的原 则 , 论基 础存 在差 异 。 然而 不管 作 出什 么裁 决 , 官们都 是本 着 维持 法 院作此判 决 , 是 以正义为 依托 , 法 良好 的社会秩 序 , 护社 会公平 , 维 促进 社会和 谐 的初衷 , 将法 槌定 保 护受 害者 的合 法权 益 。作 为一个 无 辜的 受害 者 ,遭 受 飞来 横
法律 明文规 定不支 持 以放 弃权利 为条件 的不履 行义 务 , 院 法
够证 明 自己没有 过错 的除外 。 见 , 规定 适用 的条 件 是致 害人 判 决整栋 建筑 物 内所 有有 可能 成 为致 害人 的区分 所有 的住 户 分 可 此 明确 的情况下 , 由建 筑物 的所有 人或者 管理 人对 高空 坠物致 人损 担赔 偿 责任 也正 是基 于此 。所 有 的住户 都可 以对 建筑 物 中属 于 害 , 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承 若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自己专有 的部 分行 使 占有和 处分 的权 利 , 然而 , 当住户 在行 使此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针对这种现象,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实际执行中,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却依然复杂。
本文将探讨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并结合案例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评述。
一、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高空抛物事件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行人、车辆等造成危害。
因此,高空抛物事件一般都会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高空抛物事件中,由于抛物者在高处无法确定具体受害人,因此责任主体往往被限定为物业、业主、租户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他们应当承担违反管理安全条规的责任。
此外,如果业主或物业在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方面存在过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了“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定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然而,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范围,这导致实际执行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规定,明确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具体细节。
三、案例分析1.案例12015年7月,广东清远一名女子在走路的时候,被从楼上抛出的一块石头砸中,致使脑部大出血,不治身亡。
经查,该起事件是由两名未成年人在一楼废弃厂房施工时,不慎将石头从窗口抛出致使的。
最终,两名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施工方也被追究了管理安全条规方面的民事责任。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 “ 平 责 任 ” 认 为 , 现 代 侵 权 法 实 际上 就 是 围绕 着 受 害人 、公 说 “ 保 护 为 巾心 发 展起 来 的 ” 现代 侵 权 行 为 法发 生 的 一 系列 变 化 : 错 , 过 的客 观化 、 错 的 推 定 、 格 责 任 、 平 责 任 等 都 表 明 , 权 法 的发 过 严 公 侵 展趋势, 日益 突破 自己 责任 的樊 篱 , 向优 先保 护 受 害人 方 面倾 斜 。 但 我 们 更 应 看 到 , 管 自己 责 仟 原 则 在 现代 怎 么 变化 , 都 是 不 它 有一定底线的 ! 如 同 高 空 抛 坠 物 侵 权 案 件 中 , 坠 物 无 法 处 于 被 告 完 全 的 独 抛 有 的控 制 之 下 , 使 被 告 自己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措 施 也 不 能 避 免 其 他 即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 被 告 与他 人之 间 不 具有 特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且 八 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的。 3“ 护 弱 者 ” 认 为 受 害 人 大 多是 弱 者 , 且 又 已 经 遭 受 了 、保 说 而 不 幸 的损 害 , 以 应 该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让 可 能 的 加 害 人 来 承 担 所 部分责任 。 但 是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者表 示 出最 大 的 同情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我 我 者进 行 社 会 捐 助 , 却 不 能 以 同情 代 替 法 律 , f H 动摇 法 律 的 权 威 , 而 使得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 。 三 、 高 空抛 坠 物 侵 权 责 任 的相 关 建议 对 经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 者 认 为 高 楼 抛 坠 行 为 不 应 成 为 一 类 独 立 笔 的 侵 权 行 为 新 类 型 。因 为 高 空抛 物 致 人损 害 问 题本 就不 应 仅 仅 在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范 畴 内进 行 讨 论 。 首先 , 国家 和社 会 应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倡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事 前 预
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
定范围的某人将 物品从高空抛落或者 由其管理之物从高
理论界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有 3类结果 : ①认 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损人为责任主体。 其依据有 :共 同危 险行 “ 为” 、 同情弱者” 、推定过错 ” 、损失分担” 、预防损害” 说 “ 说 “ 说 “ 说 “ 说 、保护公共安全” 。②反对 一定范 围内可能致害人为责任主 “ 说 体 。认为集体归责制的出现, 使无辜主体赔偿, 并不符合侵权行为 法的归责原则 、 保护弱者说 ” 与“ 相悖 , 也使“ 预防妨害说” 失去意 义。 “ ③ 区分说 ” 此学说认为应将高层建筑物分 为供不特定人进 出使 用 的高 层 建 筑 物 , 生 坠 发 落物侵权 时针对两种情况做不 同处理 。 唯有供 特定人或多数人进 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侵权才能适用集 体归责制 。 33 笔 者对 高 空坠 落 物侵 权 责 任 的 认 定 . 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致害人 。 高空 坠落物侵权不 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 同于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致 不
上 , 损 害一 般 很 大 , 至 是 致命 的 。 其 甚
23 加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果 之 间 有 因 果关 系 .
物在坠落过程 中造成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损失 。 如果物 的坠落 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 自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
3 高空坠 落物侵 权责 任
31 实 务 界 对 高 空坠 落 物 侵权 行 为 的处 理 . 中国实务界对此类侵权行为 的处理 , 有两类不 同的结果。一
“ 庆郝 某烟灰缸砸 伤案” 生以后 , 重 发 学界对 其进行 了热烈 的讨论 , 就这一行 为的名称和概念界定存 在很多分歧 , 表现为 : 将 案例 中的烟灰缸 称为“ 抛掷物 ” 还是 “ 坠落物 ” 是否应将 此类 ; 侵权行为限制在 空层建筑物中。笔者认为 , 称案例中的“ 凶器 ” 为 “ 坠落物” 更为妥 当。物品从高空落下致人损害, 可能是某人积极 抛掷落下 , 也可能是某人 不慎使之掉落 , 还可能是 由于使用人疏 于管理而脱 落等 。不同原因的落下可以统称为 “ 物之坠落 ”这一 , 物 品即为“ 坠落物” 抛掷物” 。“ 这一概念中参杂 了人 的行为 , 范围 过 于狭窄 ; 同时 , 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类侵权行 为限制在高层 建筑 物 中 的 观 点 , 如 王 成 教 授 所 言 , 高 架 桥 上 经 过 的路 人 , 可 正 从 也 能抛物 , 这样的行 为也 可能发 生侵 权结果 , 只要物 品是从 高空中 落下 即可 。同时还要指 出将此类侵权行 为独立 出来加 以研 究的 基础在于无法确定加害人 , 如果 能够查明其确切身份 , 则按 照一 般侵权行为来处理 。 笔者认为以“ 重庆郝某 烟灰缸 砸伤案” 为模版 的侵权行 为可 以通称为“ 高空 坠落物侵权行 为”是 指物品从高空 中坠落 , , 造成 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却无法确定加害人 的情形 。这 是一种新 型侵权 , 同于共 同危 险行 为, 同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 人损 不 不 害 的侵 权行为 , 其特征表现 为 : 物品从高空 中坠落 ; ① ②物 品坠 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 ③无 法确定真正加害人 ; ④加 害人 在一个相对明确 的范围之内。虽然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 , 真 正 的加害人无法查明 , 但根据 常规 判断 , 以将其确定在一 个相 可 对 明确 的 范 围 内 。
高空坠物需要付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需要付什么责任高空坠物需要付的责任是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需要付什么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高空坠物在有关的问题的处理上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关的当事人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其中的限定,只要自己遵循有关的规定的进行维权就可以,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保障,但是有关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的进行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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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析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关于建筑物上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值得深入探讨。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
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以期在司法审判中能够更好地解决该类纠纷。
【关键词】:高空坠物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例一:李某系某高校学生(成年人),在宿舍内换矿泉水桶时,不慎导致矿泉水桶从五楼的窗口滑落,砸伤路人王某。
王某将李某和高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例二:张某在傍晚散步时路过一高层建筑,被突然坠落的烟灰缸砸中昏倒在地,路人见到后将其送至医院。
张某伤愈后,到法院起诉高层建筑二楼以上的的所有住户。
案例三:刘某下班后在经过一家属楼时,由于暴风将范某放置在阳台上采取了加固措施的花盆吹落,将其砸伤。
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以上三个案例的焦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划分问题。
关于案例一,有法官认为,应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由高校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高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且处于相对强势(赔偿能力方面)地位,连带责任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
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应由李某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在于:其一,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
其二,假设案例中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应该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校作为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
其三,在1928 年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 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中,本杰明·N·卡多佐法官(Benjamin·N·Cardozo)在判决书写过这样一句话:“可以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负有的义务的范围。
”[1]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范围内对李某负有义务,在此李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不在学校所负担义务的范围之内,如果法律要赋予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管理水桶的义务并不合理,所以不应为甲的过失行为负责。
案例二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
王利明教授认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2]还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
[3]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仅仅包含了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抛掷物品的情况,而对于行为人因为过失造成物品掉落的情况不能涵盖其中。
所以,行为人不管是从建筑物内主动抛掷物品还是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建筑物内掉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形都可以称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么将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补偿责任。
在具体的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将在下文讨论。
关于案例三,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范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范某对刘某进行适当补偿。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意外事件的构成有三点:一是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二是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三是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
[4]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Jhering)在描述德国的传统侵权法理念时曾发表了这样的著名论断“不是损害而是过错造成了责任。
换句话说,就像化学家断言的那样,燃烧的不是光亮而是空气所含的氧气。
”[5]该案中虽然发生了损害后果,但范某并不存在过错,其对自己的花盆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花盆采取了加固措施,花盆跌落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因此范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范某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
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在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案例一)。
在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和意外事件。
在具体的案件适用过程中,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以及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都需要明确界定,以增强判决的说服性,达到案结事了。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分析(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根据《侵权行为法》第87条的表述“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认为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归责原则上就属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但笔者认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7](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于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认定分为三种:管理人、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和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对公平)。
而且,通过第87条的立法,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8]2、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一是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
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是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结语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
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高楼林立,高空坠物致人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在不明致害人的情况下,谁应该为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买单,这一直是个存有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针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责任承担一、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所谓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是指,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伤亡,就其侵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