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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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6R1-03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附件一:笔试大纲
通用模块
序号
内容
部件修理专业通用
等级 题量
1
人为因素
20
1.1 概述
4
1.1.1 研究人为因素的必要性,由于人为因素/人为差错而引起的事故 2
4
举例, 墨菲定律。
1.2 人体机能和局限性
2
1.2.1 视觉、听觉、信息处理、注意力和感知力、记忆力、幽闭恐怖 2
2 级: (1) 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并应用相应的维修资料; (3) 比较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 级: (1) 熟练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独立进行维修工作和检查,能够分析各种信息和测量数
据,必要时采用正确的修正措施; (3) 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7.2 基本技能考试方法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 试,同时也可以作为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单位人员培训的参考。 3. 撤销
备用 4. 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5. 说明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分为笔试和基本 技能考试两部分。笔试内容按照专业划分有机械类和电子类,机械类 包括:(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 英文代码为 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d)航空器 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电子类包括:(e)航空器电子附件, 其英文代码为 A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每一 专业的考试内容由三部分组成:通用模块、机械类公共模块或电子类 公共模块、专业模块。基本技能考试主要分为三个类别:结构修理类
2
现行有效, 信息的传达。
1.8 人为差错
2
1.8.1 差错类型模式及理论, 维护维修工作中的差错类型, 差错的征 2
2
兆, 避免差错及差错管理。
1.9 工作区域的危险性
2
1.9.1 认识和避免危险, 应急事件的处理。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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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通用模块
序号
内容
2
症和身体接触。
1.3 社会心理学
3
1.3.1 责任心:个人和群体, 激励与被激励, 承受压力的能力, 文化 1
3
问题, 团队工作,
管理,监督和领导才能
1.4 影响工作表现的因素
3
1.4.1 健康状况的影响,来自家庭及与工作有关的压力的影响,时间 2
3
压力和期限的影响;
工作量的影响:超负荷,工作量不足;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模块笔试各专业试题数量分配表
STR
PWT
LGR
MEC
AVC
模块内容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考题量
通用模块
48
48
48
48
48
机械类公共模块
50
50
50
50
航空器结构修理模块
50
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模块
50
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模块
50
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
50
电子类基础模块
清理等 10%。 当考生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时,考试委任代表有权终止考试,该考 生基本技能考试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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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1) 考生缺乏必要的操作基本知识或不清楚操纵过程中的安全 防护;
(2) 考生的操作不正确或遗漏某项操作步骤可能对安全造成影 响或存在安全隐患;
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7.3 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基本知识(满分 20 分)由执考委任代表根据考生实际考试题目 提问,问题可以包括基本原理、操作标准、所需工具/设备、维护技 术资料、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过程(步骤)描述等。
实际操作技能打分标准如下(满分 80 分): (1) 维修资料、工卡的正确使用 10% (2) 工具/设备的正确选择和使用 10% (3) 施工完成的质量和熟练程度(包括工序) 60% (4) 施工完成后的自检(检查或检测)情况 10% (5) 安全操作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如适用)和完成工作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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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STR)、机械类(PWT、LGR、MEC)、电子电气类(ELC、AVC)。 6. 笔试大纲(参见附件一) 6.1 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一次性考试方法,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通用模块包括: 人为因素和航空法规两个部分。
机械类公共模块包括机械类修理技术基础内容。 电子类公共模块包括: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和数字电子 技术基础三部分内容。 专业模块分为:结构修理模块、航空动力装置修理模块、航空器 起落架修理模块、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 块和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考试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专业不同考取 相应专业模块的考试内容。 各专业的考试内容题目数量分配如下表所示:
睡眠、疲劳和倒班的影响,酗酒、滥用药物、毒品的影响。
1.5 环境因素
1
1.5.1 噪音和强烈气味, 照明, 气候和温度, 移动和振动, 工作气 1
1
氛。
1.6 任务因素
1
1.6.1 体力劳动, 重复性劳动, 目视检查, 复杂系统工作。
1
1
1.7 沟通
2
1.7.1 团队内和团队间的沟通, 工作履历和记录, 资料保持、记录等 2
部件修理专业通用
等级 题量
2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28
2.1 法规框架
4
国际民航组织职责 2.1.1 中国民航总局 CAAC 的职责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66R1-03 颁发日期:2006 年 10 月 30 日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1. 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66 第 66.24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 准。 2. 适用范围
z 对象的布局和基本应用。
z 对象的数量和数值。
z 基本术语的解释。
考题定义:
z 对象的基本工作原理。
z 对象的具体功用。
z 利用数学表达式计算和物理定律描述对象。
z 对象的图表、框图和视图描述。
2级
z 对象的指示和警告。
z 对象的操作程序。
z 对象元件的具体位置。
z 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z 安全注意事项。
z 对象标牌、牌号、标识、规格的解释。
考题定义:
z 对象的详细工作原理。
z 在实际工作具体对象元件的功用。
z 通过数学公式分析影响因素。
3级
z 通过图表、框图和视图分析问题。
z 对象的指示和警告分析。
z 操作程序条款的原因和解释。
z 对象在各系统中的关联应用。
z 对象的检查、测量、校装和调节。
z 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确定适当的修正措施。
6.3 考试组卷和出题逻辑
实例说明
STR、PWT、LGR、MEC
等级
题量
3.4 航空材料:非金属与复合材料
5
3.4.1 航空器上常用的非金属材料和复合材料的特性及识别。 2
2
3.4.2 密封和粘合剂。
2
1
3.4.3 复合材料结构的组成、性能及在航空器中的应用。
2
2
z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 3 的章节,从试题等级 3 和等级 2 中抽取。
80
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块
20
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
考题总计
148
148
148
148
148
6.2 考题等级划分
ELC 考题量
48
80 2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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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考试题目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下:
考题定义:
z 对象的基本组成。
1级
z 对象的基本功用。
方面,基本知识考查采用问答方式,技能考查采用实作评估方式。 基本知识问题的分数应占基本技能考试的 20%,实际操作技能为
80%。 考试题目应当是综合性的。考试时间为 2-4 小时。 各授权考试机构须建立结构修理 STR、航空动力装置修理 PWT、
起落架修理 LGR、机械附件修理 MEC、航空电子附件修理 AVC 或航空 电气附件修理的实作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必须覆盖本通告基本技能 考试大纲的内容。根据考生考试的专业,采用随机抽题的方法确定考 试题目。
z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 2 的章节,从试题等级 2 和等级 1 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 1 的章节,从试题等级 1 中抽取。
7.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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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7. 1 一般说明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 15 个项目(每个项目包括若干个子项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66R1-03 下发日期:2006 年 10 月 30 日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考试大纲
飞行标准司
目录
1.目的和依据......................................... - 1 2.适用范围........................................... - 1 3.撤销............................................... - 1 4.生效日期........................................... - 1 5.说明............................................... - 1 6.笔试大纲(参见附件一) ............................. - 2 7.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二) ..................... - 3 附件一:笔试大纲 ..................................... - 7 -
人为因素 .......................................... - 7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 - 8 机械类修理技术基础 ................................ - 9 电工基础 ......................................... - 11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 - 13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 - 14 航空器结构修理模块 ............................... - 16 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模块 ........................... - 17 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模块 ........................... - 18 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 ........................... - 19 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块 ........................... - 20 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 ........................... - 20 附件二:基本技能考试大纲 ............................ - 21 -
(3) 考生在操作过程中,违反维修操作程序或操作步骤,可能造 成严重质量隐患;
(4) 执考委任代表认为必须终止考试的其他原因。 7.4 基本技能考试成绩签署和存档
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在执考时应认真填写本通告附件三 《基本技能考试评估单》。评估单由授权考试机构存档备查(至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存 2 年)。
授权考试机构应向通过基本技能考试的考生颁发由两名执考委 任代表签署的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通知单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目),有些项目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项目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 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授权考试机构应当制定满足本大纲 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题目并得到民航总局批准。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考试等级说明 1 级:
(1) 了解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相应的维修资料。
基本技能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两名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执 行。
考生的基本技能考试成绩为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 试分数 100 分为满分,70 分(含)以上为合格。
每组执考委任代表(2 人)最多能同时执考 6 人,但考试地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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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在同一考试室或区域内。 基本技能考试应考查考生掌握所考项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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