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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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题
1.民事法律关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民事法律事实(河北大学2014年研;复旦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

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

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结合,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4.非行为事实(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有学者不区分事件与状态,仅用事件的概念。

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

5.请求权与支配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支配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
(2)请求权(东南大学2004年研)、支配权(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4年研;北师2008年研)
答:(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原理,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典型的
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包括:①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

请求权的实现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支配权的实现则表现为对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

②是否需义务人的配合不同。

请求权仅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权利利益,尚需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行为与之配合,支配权则可以完全由权利人的行为实现,不需义务人的配合。

③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

由于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某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不断重复的,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数个不兼容的请求权,支配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支配权。

6.形成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
(1)形成权与合同解除权(上交2006年研)
(2)形成权与抗辩权(中南财大2005年研)、抗辩权(武大2013年研)
答:(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7.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
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8.主权利(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
答: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

9.既得权与期待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10.自助行为(武大2015、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③采取的方法适当。

自助
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

④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1.紧急避险(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

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

②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③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2.不作为义务(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
答: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13.民事责任(北邮2009年研)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14.民事义务(南航2015年研;北科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
答:(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其含义如下:
①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②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即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a.法定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a.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b.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15.有限责任(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16.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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