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镜处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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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镜处方原则

一、远视眼

1.≤3岁的小儿,如远视度数≤,无明显散光和屈光参差,可先不配镜;>,部分矫正。

2.4-10岁,相应视力下限:

4-5岁:;6-7岁:;8岁或以上:;

中低度远视,视力正常,可不配镜;

凡视力未达到上述视力下限,都应予以配镜,初次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

高度远视,可进行分次配镜;

3.10岁-30岁

中低度远视,裸眼视力正常,无任何视疲劳或调节紧张症状的,可暂不配镜;

凡出现视物不清或视疲劳症状的,要进行适当的配镜;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

如配镜后仍有视近不清或视疲劳症状,应增加度数配镜直至足矫;

中高度远视,可分次配镜;

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4.30岁以上:

中低度远视开始出现症状,如有症状予以适当配镜,并倾向足矫;如病人度数较高,或较难适应,可分次配镜;

5.远视合并调节性内斜视,不管远视度数如何,予以足矫配镜;若远视度数(或等效球镜度)大

于+,初次配镜,可先配+,以后再增加度数至足矫;

6.凡远视眼或远视散光的小儿配镜,须向家长解释开始戴镜时可能会比较模糊,一定要坚持戴镜,

适应后就能看清楚。

7.远视眼应如何戴镜:

I10岁之前,远视配镜后应经常戴镜;

II10岁之后和成人,若为低度远视,只在视近有疲劳症状,可只在看近时戴;中,高度远视建议经常戴镜;

8.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近视眼

1.≤2岁的小儿,中低度近视,可先观察;高度近视,进行部分矫正;

2.3-6岁,学龄前期,以防治弱视为主。一般单纯的中低度近视不会导致弱视,≤的近视可先观察;

大于的近视予以部分矫正;

3.7-18岁,属学龄期和青春期,有学习的需求。如近视影响到学习,即使浅度数也予以配镜;配

镜度数≤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4.19-40岁,近视度数趋于稳定,根据用眼需求和适应情况进行配镜,更改配镜处方需谨慎;

5.>40岁,近视度数会趋于变化,应定期复查;

6.近视眼的配镜度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散瞳验光度数基础上稍作调整,允许比散瞳验光度数高

~;

7.假性近视不要配镜,转门诊医生处理调节紧张;

8.中高度近视,如有试戴不适的,可分次配镜;

9.如旧镜过矫:

I如为青少年,处于近视发展阶段,不宜过矫;配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并向病人及家长充分解释;

II如成人过矫≤,无任何疲劳症状者,可暂不换镜或按旧镜度数配镜;过矫≥或有疲劳症状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

III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10.近视眼应如何戴镜;

以下的低度近视,可在视远时戴,视近不用戴;

以上的近视,建议经常戴镜;

11.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三、散光眼

(一)柱镜度及轴位的处方原则

1.≤3岁的小儿,≤的散光可暂不配镜;>应部分矫正;

2.4-10岁的小儿:

I散光≤,视力在正常范围内的,可不配;若视力低于正常值,需要配镜的,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散光大于,都应配镜,防止弱视发生;

III中低度散光,配镜时应倾向足矫;

IV高度散光,可分次矫正,初次配镜度数不应少于柱镜度的2/3;

3.10岁-40岁:

I散光≤,没有模糊和疲劳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症状,需要配镜的,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散光>,应尽量足矫,尤其是有视疲劳症状的病人;如散光较高,可分次矫正;

4.>40岁:此年龄段散光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应充分考虑病人的适应情况,可予以适当欠矫;

5.凡柱镜度降低,应根据等效球镜度的原则调整球镜度;

【参考例子】

验光度数为:×180,

如配镜时将柱镜降低至,球镜度应增加至,即:×180;

6.逆归散光和斜轴散光:根据适应情况尽量予以足矫;

7.散光轴位可稍作调整,原则上不要大于15°;

8.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球柱镜的处方原则

如果散光的等效球柱镜度为正,类似远视眼,可考虑适当降低正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以下内容仅涉及球镜度的调整,柱镜的处方原则请参见之前所述。

1.单纯远视散光/复性远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应以等效球镜度作为依据: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等效球镜度,但一般不宜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

【参考例子】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90;

等效球镜度为+,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但一般不宜超过+.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球镜度足矫: +×90

球镜度降低+:+×90;

球镜度降低+:+×90;

也可通过降低正柱镜的形式保留生理性调节,但不建议单纯为保留生理性调节而降低柱镜度,柱镜度是否调整应参照之前所述的处方原则考虑。

2.单纯近视散光/复性近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考虑保留生理性调节的问题;

3.混合性散光

此类散光的等效球镜度可能为正,为零,或为负,在进行处方时要区别对待: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可降低正镜度;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可降低正镜度;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正镜度;

【参考例子】

①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180

等效球镜度为,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

假设柱镜足矫,正确处方为:

+×180

②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180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

假设柱镜足矫,正确处方为:

+×180

③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90

等效球镜度为+,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但一般不宜超过

+。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球镜度足矫: +×90

球镜度降低+:+×90

(三)散光眼应如何戴镜

1.10岁或以下小儿,为防治弱视,应经常戴镜;

2.10岁以上,﹥的散光,应经常戴镜;

3.≤的散光,无疲劳症状的,应结合球镜度而定,可参见远视眼和近视眼的戴镜方式;

4.有视疲劳的散光病人,应经常戴镜;

四、屈光参差

1.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小于的,尽可能足矫;

2.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大于的,也有可能适应足矫;

如果屈光参差是眼球长差异引起的,戴框架眼镜好;如果是眼球屈光力差异引起的,戴隐形眼镜好;在未知屈光参差性质的时候,可先给足矫或接近足矫的度数进行试戴;

3.如果双眼矫正视力理想,但不接受框架眼镜足矫的,诊屈光专科决定配隐形眼镜,做激光手术

还是高度数欠矫配框架眼镜;

4.小儿屈光参差性弱视,应尽量予以足矫,转屈光科进行遮盖和弱视治疗;

5.眼镜在垂直方向屈光差异大的,应建议病人尽量通过镜片中心区域视物;

6.屈光参差太大或矫正视力相差太远,不可能获得双眼视的,按好眼进行配镜;如果差眼的屈光

状态与好眼相同,配接近好眼的度数;如屈光状态相反,配平光;

【参考例子】

①OD:→;OS:→屈光状态相同

配镜:;OS:

②OD:→;OS:+→屈光状态相反

配镜:;OS:PL

7.屈光参差如何戴镜:

①屈光参差的等效球镜度≤的,戴镜方式参照相关屈光不正的戴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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