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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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
一、备案程序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评估。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2、对已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在安全许可换证、生产经营现状评价中已经进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或者论证,确定等级,提出管理措施。
3、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措施可行,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三)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5、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6、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7、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表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9、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四)备案登记。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
应按照等级分级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级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级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评估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他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和分级。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
单位应及时上报:
1.单位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联系方式;
5.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6.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