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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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姓名:张柱立学号:12012000215

【摘要】:古今中外围绕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这个问题历来都是争论不休,在中国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儒法墨之争,在西方则表现为古希腊时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之争,然而时至今日都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作为不同的治国理政手段,人治和法治各有优劣利弊,但是在针对相同的人和社会时,二者之间又存在很多共性。法治中避免不了人治的因素,人治中也不会缺少法治的存在,所以对二者的区分不应绝对化之。人治和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及特点,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就给二者结合起来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从而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结合

古今中外关于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可谓是车载斗量,数不胜数。但是在二者相结合或者说相统一的论述上,相比之下则少的多。说起人治,在很多人的概念里似乎是跟专制相提并论的一个词语,在政治领域则是雷区,更是鲜有人提及。不过在我看来,人治并非洪水猛兽,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在中外历史上也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作为治国理政方略的一种,人治有其独特的魅力,特别是发生在有所作为的帝王身上显得更加明显,在历史上也有不少成功范例。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进一步探讨人治和法治有利于理清社会发展在治理模式上的脉络,故在此从人治和法治相结合这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及渊源

人治,(rule by man )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法治(rule of law ),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 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2]关于人治和法治,至于哪种方式更适合国家治理呢,其实

[1]高立迎:《论中国古代人治与腐败的关系》载《正义》1999年04期

[2]何云峰:《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比较》,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1卷第1期,2005年2月

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历史上早已有之。

(一)中国古代对二者的争论。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议,中国历史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儒家和法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儒家主张的人治,又称德治或者礼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而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好国家。

(二)西方古代对二者的争论。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代表,在古代哲学、政治学等都走在时代前沿。柏拉图主张的“贤人政治”在我看来实际上就是人治。他在他的著作《理想国》里对人治提出了完美构想。柏拉图对“贤人”即领导者冠以“哲学王”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领导者必须是一个在知识、道德、能力、胆略等各方面都极其优秀的人。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不以为然,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同时他对如何践行法治进行了概括:一是要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要得到民众普遍遵守。[3]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不断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三)近代以来的法治与人治之争。近代以来对这个问题的争议显得异常激烈,特别是在17、18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传播资产阶级民主思想过程中,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大多数欧洲启蒙思想家都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美国思想家潘恩宣曾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4]他提出人民主权理论,在政体上实行民主共和制,极力反对个人专制。

(四)现代中国对二者的争论。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1980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最终公开出版《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第一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第二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第三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5]尽管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

[3] 王媛:《浅析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载《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3 页

[4] /view/f86dc3156c175f0e7cd137e1.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

[5] 何勤华:《法治与人治大讨论》,载《新民晚报》,2009年10月

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20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由于当时讨论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当然也不可避免带有局限性,但是讨论的结果让我们更加清醒的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经济基础不同。人治思想的起源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治国理论。自然经济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作为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人不可能成为自由的主体。从而导致以占绝对优势的“自然血亲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构成了社会基本关系。[6]而法治理论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代表新生阶级的立场和利益。自由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最显著的特征,人只有摆脱依附关系成为独立的个体才能有自由交换的可能。

2、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具有随意性、多变性,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当然毋庸置疑的还具有灵活性。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优点,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同样具备滞后性,僵化性等缺点。

3、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我国封建时代的人治实质是“帝治”、“王治”,是君主专制。[7]帝王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一切都以帝王的意志爱好为出发点。而法治则追求民主共和,人人生而平等。

(二)人治与法治的联系

1、人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手段,针对对象的都是人和社会。它们都是社会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共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实践上,不管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西方,持续了几千年的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可以认定为人治社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就算在最黑暗的奴隶社会也存在法律制度,尽管这种法制是以维护阶级统治为目的的。在某些历史时期也存在短暂的人治和法治并存的局面,比如说中国的先秦某些时期以及西方的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尽管那时的法治和现代含义上的法治有很大的差距,可是毕竟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付诸实践,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2、人治与法治作为矛盾的双方,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任何将二者绝对对立或者割

[6]浦纯钰:《人治与法治的经济基础》载《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科版)》第2卷第1期,2001年3月

[7]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载《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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