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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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设专职委员若干名。专职委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机制,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委员和个别担任综合审判部门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超过审判委员会的半数为原则。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专业委员会的固定成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根据分管的审判业务选择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院长指派参加另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院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不受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总结、指导审判工作,讨论和研究本院或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事项,包括:

(一)听取审判工作汇报,审议、制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性的意见;

(二)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以本院名义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

(五)与相关部门联合会签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文件;

(六)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七)对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审判人员是否属违法审判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由专业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专业委员会审理。专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委员会审理。

第十四条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一)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二)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三)拟改判本院已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四)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涉及死刑或无罪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五条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包括:

(一)拟改判本院已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四章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重事实,重证据,公正司法,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

第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织或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审判委员会审理再审案件时,本院原审合议庭成员中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该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负责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通过审查案件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监督、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提出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报请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或补充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承办人提出,承办人须认真研究并予以回应。专职委员认为案件需要复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并书面报告有关复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领导指派,可以参加有关会议或其他活动。

第六章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或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本规则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必须提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或者由经院长授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承办人均应在会前制作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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