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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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 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2020/10/10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2020/1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 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
2020/10/10
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 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 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 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 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 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 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 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 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2020/10/10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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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 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 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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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 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 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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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 ——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 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 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 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 ——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 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 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 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 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 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 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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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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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 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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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 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 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 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 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 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 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 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 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2020/10/10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020/10/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 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 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2020/10/1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 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 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2020/10/10
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 ——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 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 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 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 ——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 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 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 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 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 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