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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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

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

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

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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