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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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第三条事务所的出资人由下列出资人共同组成:

第四条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本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事务所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六)、其他法定业务。

第十条事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

第十二条出资人缴纳出资均以现金方式投入,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出资人不得继承、赠与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依法转让股份,转让人的权益归原出资者者,但所转让的股份处置由股东会决定,但一般出资日起,两年内不得退股。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经股东会持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采用干股的形式吸

收优秀人才参与利润分配,但不须缴纳相应出资。持有干股的股东不参与事务所决策,只享受年度分红,干股与普通股享受同等分红权。干股股东退出或事务所清算时不享有净资产的分配权。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事务所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第十七条事务所股东不能成为其他事务所的出资人,股东个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出资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为出资人共有并为事务所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四)事务所终止时,依法分得财产。

第二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事务所章程;

(二)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亏损和债务;

(四)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五)执行股东会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其他义务。

第五章内部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设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召开时间定为次年1—3月,股东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参加方可举行。经有三分之一有表决权的出资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按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需经有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由3-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从出资人中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负责事务所的重大决策。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董事会设有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以下事项须经出资人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表决通过

(一)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

(二)事务所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出或加入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

(二)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选举董事、监事;

(三)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四)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决定事务所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出资人退出或加入;

(六)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做出的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四)拟定事务所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的方案;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由董事长兼任。事务所设总经理一名,主任会计师可以授权总经理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责:(一)主持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计划;

(三)制定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五)召集并主持所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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