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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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的 形成、发展和现状
集体谈判萌芽于 18 世纪末的英、 美等国。当时,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 经济、技术和社会发生巨大变革,传统 的劳资关系被彻底颠覆,劳动者面临 一系列生存攸关的问题。为了扭转劳 动关系中的弱势,英、美等国的工人成 立行业组织,通过代表与雇主协商谈 判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其合法利益,集 体谈判应运而生。
劳资关系的复杂化,集体谈判在某些 国家呈分散化的趋势,企业层次上的 单一雇主集体谈判逐渐增加。
集体谈判涉及的内容,在各国也 不尽相同: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则无 法律规定。如美国《劳动关系法》规定, 资方与工会务必就分配比例、工资、劳 动时间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而日本 法律则没有规定。
作为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合同 在绝大多数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而有 的国家则没有。如英国,无论集体谈 判还是集体协议的实施,都无法律保 护,全靠劳资双方的信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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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不发达国家也有一 些发展,如加纳、利比亚等亚非发展中 国家制定的劳工法或劳资关系法,对 其都有专门规定。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 影响下,集体谈判也有相应发展,如国 际劳工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跨国谈 判崭露头角等。
各具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
由于历史、法律、文化的不同,各 国集体谈判的制度安排也不尽相同, 且与时俱进,处于变化之中。
在挪威和丹麦,国会可以对集体谈判 的程序进行干涉,并且是最终决定集 体合同的主管机关。
集体谈判制度的功能
集体谈判实质上是维护职工权 益、形成规范劳资关系的规则和雇员 通过工会参与管理的过程。
最早对集体谈判进行研究的,是 享有“西方工会理论研究先驱”之称 的韦伯夫妇。他们认为,工人们团结 起来,组成团体推选代表与雇主谈判, 可以改变个人与雇主交涉的弱势地 位;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 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因此,他 们极力提倡采取集体谈判来解决劳资 冲突。在韦伯夫妇之后,西方不少学 者也对集体谈判做了大量研究,从理 论上论证其合理性,认为它是规范和 调整劳资利益关系的最好形式。如英 国 学 者 艾 伦·福 克 斯 指 出,员 工 对 自 己待遇和利益的关心与管理层对生产 效率和股东利益的关注之间存在矛 盾,集体谈判制度是实现二者均衡的 重要手段之一。
集体谈判的运作过程
集体谈判的过程,是劳资双方为 争取各自利益而讨价还价的过程,也 是各自协调内部意见的过程。在这一 过程中,有斗争,有妥协,有冲突,也有 合作,大多能比较顺利地进行,经过筹 备、初步接触、正式谈判、达成协议、合 同签订、履行合同等若干阶段的运作, 实现“双赢”。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则 劳资双方都可以宣布其失败 , 进入争 议处理,甚至罢工或关厂阶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制 度势必受到严峻挑战,但它仍将继续 发挥较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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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在各国也有 差异。有的只覆盖工会会员和授权工 会代表其利益的雇员,有的覆盖企业 全体雇员。前者如美国、加拿大等,西 欧国家则多为后者。近年来,随着就 业形式的多样化,出现大批如临时工、 季节工、家庭工等非正规就业职工,有 些国家通过政府干预等方式也把他们
纳入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如奥地利 的多数“自谋职业者”和意大利的许 多合作社社员都受集体合同的保护。
罢工或关厂是劳资双方试图打破 谈判僵局分别依法采取的激烈手段。 罢工权是工人和工会取得集体谈判成 果的基本保障,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 都规定工会在集体谈判陷入僵局后有 发动局部经济性罢工的权利。但各国 工会对此往往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绝 不随心所欲。为避免劳资双方冲突加 剧,瑞典工会还主动同雇主签订了“工 业和平协议”,以积极的姿态,与政府 和雇主加强合作。二战结束后,多数 国家劳资矛盾渐趋缓和,劳资合作及 对等谈判成为时代的潮流。
责编:袁泽春(yuanzechun@mo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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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在国外
文⊙朱健
在许多国家,集体谈判既是工人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社会决策的主要 途径,也是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 和基本方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进行集体谈判的企业逐渐增多,国家 和一些地方也制定了若干法规,但总 体上还没有真正形成集体谈判的机 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步确立,我国的劳动争议在数量上呈 上升趋势,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研究 和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建立健全适合 我国国情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改进 和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9 世纪中叶,迫于工人要求改善 劳动条件的斗争,越来越多的雇主接 受集体谈判。但是,直至 19 世纪末, 集体谈判在各国都没有合法化,行政 当局往往以集体合同违背“契约自由”
原则、妨碍自主竞争为由亮红牌。 20 世 纪 初,随 着 工 人 运 动 的 发
展壮大,西方各国立法逐渐放宽对集 体谈判的限制,使之有一定发展。从 1904 年起,新西兰、奥地利、荷兰等国 先后颁布相关法律,明确工会、雇主协 会的地位和有关谈判的规则、程序等, 集体谈判开始有法可依。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西方兴起。据 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集体合同覆盖率, 美国为 15%,日本为 20%,欧盟国家则 平均达 67%。其中奥地利达 98%,法国 约为 95%,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为 90%。 受发达国家的影响,二战后,集体谈判
国家机构 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多数西方国家是不允许国家机构 对集体谈判进行干涉。但是,国家特 别是政府对其间接甚至直接影响还是 客观存在的。
在宏观方面,主要通过制定谈判 规则来保证集体谈判过程的有序性, 通过劳动标准的实体立法来间接限定 谈判的对象和范围,通过信息发布、接 受咨询和培训服务来向有关方面提供 帮助等。
正式谈判阶段是 劳 资 双 方 表 达 思 想、阐 明 观 点 并 让 对 方 了 解、 认可的重要阶段。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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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比较有利的谈判结果,双方都会 在这一阶段依据共同认可的议题和 办法,做大量摆事实、讲道理的说服工 作,争取对方调整预期,做出让步,找 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经过一番较量后,劳资双方分 别做出一定妥协与让步,最终取得一 致意见,谈判进入达成协议阶段,签署 框架性的初步协议。劳资代表在拟定 初步协议后,一般均需将有关内容反 馈给各自所代表的团体,听取意见。如 有不同意见,则继续协商,修改协议。
如果初步协议为双方所接受,谈 判则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履行签字和 登记注册手续。只要合同内容和签订 程序合法,主管部门应予以登记生效。 集体合同是否ຫໍສະໝຸດ Baidu要履行登记注册手 续,各国不尽一样。在英国,只要双方 在协议上签字,整个谈判即画上句号。
争议处理是通过和解或裁决来解 决集体谈判争议的重要机制。和解可 根据集体协议规定的程序,由工会代 表与雇主代表直接交涉,寻求解决的 途径,也可诉诸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和仲裁。和解是双方自愿的,它并不 排除在和解无效时双方最终选择关厂 或罢工。裁决是强制性的,禁止罢工 或出现其他过激行为。
实践证明,集体谈判不仅有利于 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提 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利于规范 劳资双方行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防 止 劳 资 矛 盾 的 激 化。 因 而 西 方 国 家 视 之 为“民 主 社 会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 手 段”。 二 战 结 束 以 来,西 方 国 家 社 会经济发展稳定,没有发生过较大的 社 会 政 治 动 荡,可 以 说,集 体 谈 判 功 不可没。
就谈判的层次而言,西方国家的 集体谈判多由全国级、产业或行业级、 企业级三个层次互补而成。日、美、英、 法等国主要在企业一级进行,英国一 些企业甚至出现车间或部门的谈判。 而在德国、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则 主要是在产业或行业一级进行。瑞典、 挪威等斯堪的那维亚诸国以全国一级 为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和各国
在微观方面,主要在谈判僵持不 下时进行调解、斡旋,甚至采取强制性 措施;在特殊时期提出禁止谈判事项, 规定讨价还价幅度等直接干预谈判; 在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进行处 理,等等。
在德国,政府一方面持不干预、不 介入的立场,当“甩手掌柜”,另一方面 则运用多种手段施加影响,其中有通 过立法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年度经济报告,公布经济增长率、 劳动生产率、物价上涨指数和评述上 年工资政策等引导谈判。此外,从形 式上看,德国政府对行业集体合同的 内容不干涉,但联邦劳动部对它握有 批准权,政府可以宣布某一劳资协议 对整个行业有约束力。在荷兰,如集 体谈判发生紧急情况,总理有权干涉;
除个别国家外,签字或登记注册 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 履行。对违反的行为,许多国家的法 律 有 明 确 的 处 罚 规 定。 生 效 后 的 合 同原则上不能修改,但如果国家政策 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遇到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或企业 改制易主时,可经双方同意做部分或 全 部 修 改,也 可 终 止 执 行,签 订 新 的 合同。
在筹备阶段,企业主和工会各自 成立谈判班子,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己 方要求,确定各自的优先事项以及为 达到各种目的所采取的战略战术,做 好谈判的准备工作。工会和企业主都 可建议举行谈判,提出要约。在工会 组织多元化的国家,工会谈判资格还
要进行认定。 无论劳方还是资
方,在 一 方 提 出 谈 判 建 议 后,另 一 方 应 在 规 定 的期限内接受该建议并 开 始 初 步 接 触。 如 果 无 故 拒 绝、拖 延 或 逃 避 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 在 这 一 阶 段,双 方 分 别 陈述己方的意见与要 求,了 解 对 方 的 态 度 及 反 应,确 定 谈 判 的 主 要 内 容、日 期 和 地 点 以 及 进行协商的具体办法和 解决争端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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