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周伟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宪法解释建议权是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程序,实现修改宪法之目的,并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首要程序,其源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宪法建议权的宪法惯例,旨在通过宪法程序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
执政党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各国家机关是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主体。
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是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为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助于运用宪法方法维护宪法的高度稳定性,实现以宪法发展指引和保障的功能。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周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2.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3.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4.我国宪法解释的范围——兼与《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6条商榷
5.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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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学家用于研究法律规范有关权力和职权范围的重要方法。
法律可
以以主观的、客观的和历史的方式解释,但是宪法解释方法给法律定义了一种独特的方式。
在涉及宪法解释的情况中,通常会强调宪法及其所载原则的尊重,以及宪法的历史考量。
本文简要介绍了宪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首先,宪法解释的关键是文本本身,因此可以把宪法的文本按照字面意义解释。
例如,如果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抑制言论自由”,这就支持任何人在没有受限制的情况下发表
言论的解释。
此外,还应考虑节点之间的关系,从而识别出规定的空间。
例如,宪法可以
认定特定的职能合法,但可以否定非法的职能。
紧接着,要审查宪法解释的常规原则,以确定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不可接受的。
一
些原则允许宪法遵守文本的礼貌概念,而其他原则支持最小干预原则。
例如,宪法遵守最
低限度原则,可以确保要求法案符合最低宪法要求,从而确保群体没有被不确定性影响权力。
最后,宪法解释需要用历史考量来分析整个宪法。
历史许多案例给出了宪法文本解释
的历史建议。
治安法官也可以通过检查具体案件,以及之前有关宪法案件的判决,来支持
其立场。
同时,还应考虑宪法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即如果未来有任何变化,宪法的解释将
如何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宪法解释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它是以历史考量、宪法原则支持和案例解释
为主的法律学习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治安法官可以确保整个宪法的尊重,以及法案符合
宪法要求,维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作者:韩大元等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3条〔人权与秩序原则〕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4条〔程序法定原则〕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第5条〔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申请解释宪法的,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程序进行。
第6条〔解释的事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第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第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新-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精品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手段,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这是狭义上的概念,而广义上宪法解释的概念将解释的主体扩大为政府、团体、专家等对宪法作的无权解释。
宪法的有权解释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实施等问题,所以更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本文对宪法解释程序的探讨,也着眼于对有权机关应遵循的步骤、形式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程序的概念宪法解释程序由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具体步骤组成。
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是指有法定资格提请宪法解释机关启动宪法解释活动的团体或个人,既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自身,也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外的其他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参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释启动主体的规定,即可以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解释宪法,也便是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规定来看,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立法机关解释,由立法机关参照程序和原则来解释宪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在审理具体案件,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如果是违宪的,则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即司法机关附带性宪法解释体制包含于宪法审查之中;其三是专门机关解释,这种制度将宪法解释蕴含于违宪审查之中。
宪法解释的客体也即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解释主体所面对一种宪法文字的存在形式。
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和宪法规范说。
宪法说反对将宪法解释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条文,而是把宪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解释。
宪法条文说是一种传统并占主导性地位的观念,其把宪法条文看作是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规范说反对将宪法解释仅仅局限于对条文的阐释,更需要将规范的内在特征作为切入点,进而相互印证的解释。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7-08-25作者简介:常宁堃(1988-),男,山西蒲县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
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三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宪法解释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F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03-0049-0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常宁堃∗∗∗第38卷第3期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3月Vol.38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18“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害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1]同样,如果我国宪法不能及时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那么,再美好的宪法也仅是纸面上的美好童话。
“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2]愈来愈成为宪法学界的共识。
借助王泽鉴民法上请求权理论体系,“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
在基本权利保护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即应表达为:公民得依宪法上的规定向加害人主张,请求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护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由此,便可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点:一是,有明确的宪法监督机构,由其受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求;二是,公民可以通过法定渠道,提请宪法监督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作者:杨芳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法律的运用需要解释,宪法由于它的抽象性更需要解释。
本文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历史,宪法解释的争议,宪法解释程序等方面来阐释何为宪法解释。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程序;解释主体一、何为宪法解释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赋予了全国人大,对宪法解释没有作任何规定;1975年宪法完全删除了前宪法中有关宪法保障的内容,更不用谈宪法解释;1978年宪法又用列举的形式规定监督宪法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第一项就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何为宪法解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释意,比较典型的有: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理解与说明;是指对于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说明与分析。
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或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作的阐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与狭义的相比主体比较广泛,除了有权机关的解释外,还有学者、社会团体等对宪法的解释。
从这些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讨论的焦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
首先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还包括全国人大、政府、法院和普通公民等。
其次就是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仅包含宪法的内容、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呢,还是要扩大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解释主体。
①依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没有把全国人大规定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是因为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
但是在宪法逐渐司法化的今天,在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时不能等全国人大召开会议讨论,这样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还可能就连公正都成问题。
那么能不能按照当然解释认为全国人大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呢。
宪法-第20章宪法解释

程序
提出-审查-决议-公布
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进行宪法解释,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申请
有权解释&学理解释
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分类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பைடு நூலகம்
国家元首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特设机关解释制 公民团体解释制
特点 优点
行使方式【立法机关主动行使】,【其他机关申请行使】 依照立法程序进行 形式【寓解释于立法之中】,【单独作出决定】 后法优于前法 保证宪法解释权威性 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
宪法解释原则、方法及程序
依法解释原则
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原则
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字面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
对争议较大的条文作出明确、统一的说明
方法
条理解释 补充解释
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说明 对宪法中的遗漏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
宪法内容不能满足发展的社会之时,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
宪法解释
概说
含义
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和界限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广义上的宪法,是宪法典以及宪法性法律等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
宪法是普通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很强,要使宪法得到遵守,必须进行准确地说明
必要性
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保持宪法生机
改正宪法缺陷
关于宪法的议案

关于宪法的议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宪法修改草案:提出对宪法的修改建议,例如增加或删除条款、修改文字等。
宪法解释草案:提出对宪法的解释说明,例如解释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等。
宪法实施监督草案:提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措施和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制定监督程序等。
其他相关议案:根据需要,还可以提出其他与宪法相关的议案,例如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建立宪法日等。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宪法的议案应该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且应该在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如果您有关于制定宪法相关议案的建议,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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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作者:韩大元等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3条〔人权与秩序原则〕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4条〔程序法定原则〕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第5条〔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申请解释宪法的,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程序进行。
第6条〔解释的事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第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第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9条〔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10条〔具体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当事人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的,而人民法院(或法官)认为确实存在抵触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前款的情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请解释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11条〔个人请求的条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12条〔请求提出的方式〕提请解释宪法的要求和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宪法解释请求书应载明请求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由,具体的宪法规定,需要解释宪法的理由等内容。
宪法解释请求书可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可以直接送达。
第四章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第13条〔接收机构〕宪法解释的请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
收到解释请求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登记、送达回执,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请资格、宪法解释请求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初步审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1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宪法解释请求书转交法律委员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14条〔请求的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接受解释宪法的请求后,应在60日内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
需要延长时日的,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延迟30日。
法律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予驳回,并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第15条〔决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
委员长会议认为需要解释宪法的,应启动解释程序。
委员长会议作出解释或不解释宪法的决定后,法律委员会应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第五章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第16条〔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第17条〔解释案的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征询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订宪法解释案。
第18条〔解释案的初步审议〕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
第19条〔解释案的提出〕宪法解释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的五日内印送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
宪法解释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宪法解释案修正后,可付诸表决。
审议中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因各方面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宪法解释案。
第六章宪法解释的通过与效力第20条〔宪法解释的通过〕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21条〔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应包括解释的编号、解释的主文、解释的理由、解释的时间等内容。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22条〔宪法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23条〔全国人大的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宪法解释。
第七章附则第24条〔生效时间〕本法自二〇××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建议稿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一、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必要性宪法解释是护宪者神圣而不可推卸的使命。
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1982年宪法先后修改了四次,适应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解释宪法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宪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它并没有体现出宪法调整、控制社会的效力;而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并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
宪法的最高法性质要求建立起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宪法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只能系于加强宪法的稳定实施,解释宪法,发挥宪法的实际功效。
当然,在某些制度是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修改宪法。
但即便是修改了宪法,也还是需要宪法解释制度,使修改之后的宪法真正运作起来,而不是形同具文。
宪法不仅仅具有确认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调整的功能。
民众对宪法的信仰来源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考察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共中央一直都十分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只是没有引起社会上的足够重视。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
1999年,李鹏同志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宪法解释权的功能,但这一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这一部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