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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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周伟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宪法解释建议权是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程序,实现修改宪法之目的,并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首要程序,其源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宪法建议权的宪法惯例,旨在通过宪法程序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

执政党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各国家机关是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主体。

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是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为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助于运用宪法方法维护宪法的高度稳定性,实现以宪法发展指引和保障的功能。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周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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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
4.我国宪法解释的范围——兼与《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6条商榷
5.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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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学家用于研究法律规范有关权力和职权范围的重要方法。

法律可
以以主观的、客观的和历史的方式解释,但是宪法解释方法给法律定义了一种独特的方式。

在涉及宪法解释的情况中,通常会强调宪法及其所载原则的尊重,以及宪法的历史考量。

本文简要介绍了宪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首先,宪法解释的关键是文本本身,因此可以把宪法的文本按照字面意义解释。

例如,如果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抑制言论自由”,这就支持任何人在没有受限制的情况下发表
言论的解释。

此外,还应考虑节点之间的关系,从而识别出规定的空间。

例如,宪法可以
认定特定的职能合法,但可以否定非法的职能。

紧接着,要审查宪法解释的常规原则,以确定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不可接受的。


些原则允许宪法遵守文本的礼貌概念,而其他原则支持最小干预原则。

例如,宪法遵守最
低限度原则,可以确保要求法案符合最低宪法要求,从而确保群体没有被不确定性影响权力。

最后,宪法解释需要用历史考量来分析整个宪法。

历史许多案例给出了宪法文本解释
的历史建议。

治安法官也可以通过检查具体案件,以及之前有关宪法案件的判决,来支持
其立场。

同时,还应考虑宪法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即如果未来有任何变化,宪法的解释将
如何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宪法解释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它是以历史考量、宪法原则支持和案例解释
为主的法律学习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治安法官可以确保整个宪法的尊重,以及法案符合
宪法要求,维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作者:韩大元等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3条〔人权与秩序原则〕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4条〔程序法定原则〕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第5条〔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申请解释宪法的,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程序进行。

第6条〔解释的事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第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第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新-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精品

最新-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精品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手段,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这是狭义上的概念,而广义上宪法解释的概念将解释的主体扩大为政府、团体、专家等对宪法作的无权解释。

宪法的有权解释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实施等问题,所以更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本文对宪法解释程序的探讨,也着眼于对有权机关应遵循的步骤、形式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程序的概念宪法解释程序由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具体步骤组成。

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是指有法定资格提请宪法解释机关启动宪法解释活动的团体或个人,既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自身,也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外的其他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参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释启动主体的规定,即可以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解释宪法,也便是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规定来看,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立法机关解释,由立法机关参照程序和原则来解释宪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在审理具体案件,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如果是违宪的,则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即司法机关附带性宪法解释体制包含于宪法审查之中;其三是专门机关解释,这种制度将宪法解释蕴含于违宪审查之中。

宪法解释的客体也即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解释主体所面对一种宪法文字的存在形式。

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和宪法规范说。

宪法说反对将宪法解释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条文,而是把宪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解释。

宪法条文说是一种传统并占主导性地位的观念,其把宪法条文看作是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规范说反对将宪法解释仅仅局限于对条文的阐释,更需要将规范的内在特征作为切入点,进而相互印证的解释。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7-08-25作者简介:常宁堃(1988-),男,山西蒲县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

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三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宪法解释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F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03-0049-0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常宁堃∗∗∗第38卷第3期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3月Vol.38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18“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害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1]同样,如果我国宪法不能及时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那么,再美好的宪法也仅是纸面上的美好童话。

“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2]愈来愈成为宪法学界的共识。

借助王泽鉴民法上请求权理论体系,“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

在基本权利保护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即应表达为:公民得依宪法上的规定向加害人主张,请求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护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由此,便可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点:一是,有明确的宪法监督机构,由其受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求;二是,公民可以通过法定渠道,提请宪法监督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作者:杨芳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法律的运用需要解释,宪法由于它的抽象性更需要解释。

本文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历史,宪法解释的争议,宪法解释程序等方面来阐释何为宪法解释。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程序;解释主体一、何为宪法解释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赋予了全国人大,对宪法解释没有作任何规定;1975年宪法完全删除了前宪法中有关宪法保障的内容,更不用谈宪法解释;1978年宪法又用列举的形式规定监督宪法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第一项就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何为宪法解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释意,比较典型的有: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理解与说明;是指对于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说明与分析。

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或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作的阐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与狭义的相比主体比较广泛,除了有权机关的解释外,还有学者、社会团体等对宪法的解释。

从这些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讨论的焦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

首先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还包括全国人大、政府、法院和普通公民等。

其次就是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仅包含宪法的内容、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呢,还是要扩大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解释主体。

①依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没有把全国人大规定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是因为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

但是在宪法逐渐司法化的今天,在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时不能等全国人大召开会议讨论,这样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还可能就连公正都成问题。

那么能不能按照当然解释认为全国人大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呢。

宪法-第20章宪法解释

宪法-第20章宪法解释

程序
提出-审查-决议-公布
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进行宪法解释,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申请
有权解释&学理解释
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分类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பைடு நூலகம்
国家元首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特设机关解释制 公民团体解释制
特点 优点
行使方式【立法机关主动行使】,【其他机关申请行使】 依照立法程序进行 形式【寓解释于立法之中】,【单独作出决定】 后法优于前法 保证宪法解释权威性 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
宪法解释原则、方法及程序
依法解释原则
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原则
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字面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
对争议较大的条文作出明确、统一的说明
方法
条理解释 补充解释
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说明 对宪法中的遗漏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
宪法内容不能满足发展的社会之时,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
宪法解释
概说
含义
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和界限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广义上的宪法,是宪法典以及宪法性法律等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
宪法是普通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很强,要使宪法得到遵守,必须进行准确地说明
必要性
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保持宪法生机
改正宪法缺陷

关于宪法的议案

关于宪法的议案

关于宪法的议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宪法修改草案:提出对宪法的修改建议,例如增加或删除条款、修改文字等。

宪法解释草案:提出对宪法的解释说明,例如解释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等。

宪法实施监督草案:提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措施和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制定监督程序等。

其他相关议案:根据需要,还可以提出其他与宪法相关的议案,例如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建立宪法日等。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宪法的议案应该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且应该在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如果您有关于制定宪法相关议案的建议,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政府部门。

2020佛山部队文职基础知识:宪法解释程序

2020佛山部队文职基础知识:宪法解释程序

2020佛山部队文职基础知识:宪法解释程序由于各国宪法解释体制不同,在宪法解释中遵循的具体程序也有所不同。

概括起来看,宪法解释程序通常包括:
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明确规定宪法解释主体。

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

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由哪些主体提起宪法解释,各国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国家采用预防性解释的制度,即国家立法时,对宪法规定有疑义的,请求解释;有的国家规定抽象审查性解释,即虽然并没有个案的发生,但特定的机关基于申请而解释;还有具体审查性解释和个人请求的情形等。

个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解释宪法,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特定机关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3.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

4.宪法解释的审查: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后,宪法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5.宪法解释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规定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

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在宪法解释案的起草过程中有些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6.宪法解释的通过: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应规定比法律解释更为严格的程序。

通常宪法解释案以全体委员的2/3 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

宪法解释程序完善及意义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手段,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这是狭义上的概念,而广义上宪法解释的概念将解释的主体扩大为政府、团体、专家等对宪法作的无权解释。

宪法的有权解释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实施等问题,所以更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本文对宪法解释程序的探讨,也着眼于对有权机关应遵循的步骤、形式和方法。

一、宪法解释程序的概念宪法解释程序由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具体步骤组成。

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是指有法定资格提请宪法解释机关启动宪法解释活动的团体或个人,既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自身,也可以是宪法解释机关外的其他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者参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释启动主体的规定,即可以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

宪法解释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解释宪法,也便是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规定来看,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立法机关解释,由立法机关参照程序和原则来解释宪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在审理具体案件,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如果是违宪的,则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即司法机关附带性宪法解释体制包含于宪法审查之中;其三是专门机关解释,这种制度将宪法解释蕴含于违宪审查之中。

宪法解释的客体也即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解释主体所面对一种宪法文字的存在形式。

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和宪法规范说。

宪法说反对将宪法解释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条文,而是把宪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解释。

宪法条文说是一种传统并占主导性地位的观念,其把宪法条文看作是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规范说反对将宪法解释仅仅局限于对条文的阐释,更需要将规范的内在特征作为切入点,进而相互印证的解释。

论宪法解释程序

论宪法解释程序

论宪法解释程序论宪法解释程序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各级领导的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宪法的文字表述无法涵盖与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实践相适应,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至关重要。

宪法解释程序旨在客观公正地解释宪法法条的含义和适用,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主体、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以实践案例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对领导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宪法的文字表述难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

需要通过解释程序来确定宪法法条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研究目的和方法本文旨在探讨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主体、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对宪法解释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通过文献综述和实践案例的分析,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确保论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宪法解释程序的目的一、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法行政和社会发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而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可以保证宪法的解释权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因个人主观解读而引发的纷争和不确定性。

通过宪法解释程序的规定,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得以实现。

二、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而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可以保证宪法的适用性和一致性,使各级领导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提高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维护宪法权威和稳定宪法解释程序的确立可以维护宪法权威和稳定。

宪法是国家政权的基本制度,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对于国家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宪法解释的程序和原则,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维护,防止激进势力对宪法权威的挑战和动摇。

第三章宪法解释程序的主体一、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宪法解释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和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具体规范其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规定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规定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在宪法中,为了确保宪法的正确解读和适用,法律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解释的法定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解释的法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宪法解释法规定的范围解释宪法和法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在审判活动中提出宪法解释建议。

二、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具体程序如下:1.宪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由组织宪法解释工作的领导者签署解释文件。

2.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政府行政机关、有关专门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的意见。

3.宪法解释的发布应及时向全国公布,并在国家法律数据库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宪法解释的效力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了以下具体效力:1.宪法解释对全国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2.相关机关根据宪法解释进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时,必须依照宪法解释的规定。

3.被解释的宪法规定受到的限制是永久性的,具有不变性。

四、宪法解释的范围宪法解释的范围包括对宪法具体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解释。

1.对宪法具体条款的解释:宪法解释的首要任务是对宪法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确保各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法律体系内具有稳定性。

2.对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解释: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有时需要解释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制度,以解决一些具体法律适用存在的疑难问题。

总之,宪法解释宪法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明确宪法解释的法定机关、规定解释的程序、约束力和范围,保障了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了宪法的正确适用与实施,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北京市、云南、山东、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努力做到科学、严谨,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证据制度作了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统一证据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范本。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比较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完善。

开展试点工作,修改制定好《规定》,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领域着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可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

211167204_立法协商:让法律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211167204_立法协商:让法律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722023.04立法协商:让法律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立法协商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基于立法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立法的现实情况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

作为一种具体立法制度,立法协商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协商的活动。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指出,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在2021年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在此之前,关于推进立法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作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在立法协商方面不断探索,立法协商机制正在走向成熟。

一、准确把握立法协商的价值与意义任何一部法律都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强调立法与社会各层次的互动是制定良法的应有之义。

立法协商为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开辟了一条有效渠道,也为立法调整重大利益、凝聚社会共识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立法协商对提高立法质量有积极价值。

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涉及的相关利益进行认识、选择、权衡的过程。

一方面,法律要充分反映社会的现实需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为立法决策提供更多信息和资源,找到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在此基础上确定立什么法、如何立法,最大限度缓解法律“规范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实现立法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要确保立法的程序正义,应给予所有主体充分和平等的表达机会,使各利益主体在一定平台上平等、充分地协商,使立法过程公开透明。

广泛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智力支持,防止决策失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以丰富多样的方式开展协商,在立法过程中引入平等的对话和深度的争辩,是民主立法的突出表现;同时,立法协商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特点,能够克服法律法规的部门化倾向,增强对立法机关的监督,从而促进依法立法。

对《宪法》第84条的两点商榷

对《宪法》第84条的两点商榷

对《宪法》第84条的两点商榷
汪吉友
【期刊名称】《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7)002
【摘要】"职位"是执行一定职务的工作岗位,不能继任、不能代理;能够继任、代理的是基于职位所产生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应当是由副主席继任(不是继任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务.根据宪法第84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补选开始,到新选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就职时这段时间,国家主席的职务无人执行.应当将"在补选以前"改为"在补选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就职以前",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务的终止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主席执行职务的时间相衔接.
【总页数】5页(P113-116,121)
【作者】汪吉友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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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双重属性——以《宪法》第41条为分析基础

论我国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双重属性——以《宪法》第41条为分析基础

论我国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双重属性——以《宪法》第
41条为分析基础
焦洪昌;江溯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范结构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运行实践表明,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具有监督权和救济权的双重属性.近年来,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逐渐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与司法制度的冲突开始浮现.亟待整合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公民审查建议的法院移送机制,以维护法制统一与司法公信力.民主监督属性则是《宪法》赋予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规范属性,不能因法院移送机制改革而削弱.为此应当放宽对建议人的主体资格限制,赋予普通公民为公益起诉并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并在合宪性审查制度中设立听证程序,作为加强民主监督属性的措施.【总页数】10页(P21-30)
【作者】焦洪昌;江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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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作者:韩大元等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3条〔人权与秩序原则〕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4条〔程序法定原则〕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第5条〔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申请解释宪法的,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程序进行。

第6条〔解释的事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第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第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9条〔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10条〔具体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当事人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的,而人民法院(或法官)认为确实存在抵触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前款的情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请解释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11条〔个人请求的条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12条〔请求提出的方式〕提请解释宪法的要求和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宪法解释请求书应载明请求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由,具体的宪法规定,需要解释宪法的理由等内容。

宪法解释请求书可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可以直接送达。

第四章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第13条〔接收机构〕宪法解释的请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

收到解释请求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登记、送达回执,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请资格、宪法解释请求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初步审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1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宪法解释请求书转交法律委员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14条〔请求的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接受解释宪法的请求后,应在60日内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

需要延长时日的,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延迟30日。

法律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予驳回,并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第15条〔决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

委员长会议认为需要解释宪法的,应启动解释程序。

委员长会议作出解释或不解释宪法的决定后,法律委员会应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第五章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第16条〔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第17条〔解释案的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征询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订宪法解释案。

第18条〔解释案的初步审议〕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

第19条〔解释案的提出〕宪法解释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的五日内印送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

宪法解释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宪法解释案修正后,可付诸表决。

审议中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因各方面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宪法解释案。

第六章宪法解释的通过与效力第20条〔宪法解释的通过〕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21条〔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应包括解释的编号、解释的主文、解释的理由、解释的时间等内容。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22条〔宪法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23条〔全国人大的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宪法解释。

第七章附则第24条〔生效时间〕本法自二〇××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

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

现将建议稿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一、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必要性宪法解释是护宪者神圣而不可推卸的使命。

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1982年宪法先后修改了四次,适应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解释宪法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宪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它并没有体现出宪法调整、控制社会的效力;而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并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

宪法的最高法性质要求建立起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宪法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只能系于加强宪法的稳定实施,解释宪法,发挥宪法的实际功效。

当然,在某些制度是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修改宪法。

但即便是修改了宪法,也还是需要宪法解释制度,使修改之后的宪法真正运作起来,而不是形同具文。

宪法不仅仅具有确认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调整的功能。

民众对宪法的信仰来源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考察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共中央一直都十分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只是没有引起社会上的足够重视。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

1999年,李鹏同志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宪法解释权的功能,但这一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这一部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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