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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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二、主要内容
原2号令共二十条,修改后的35号令共二 十九条,增加了九条,并对有关条款的内容 做了大的改动。
(一)关于规章名称的变动 一是将占用征收改为“使用” 二是取消了“征用”二字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林地,即指长期占用林地。 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 地。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35号令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国家依法保
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 是对使用林地要依法补偿,这条规定是 原则性要求。 35号令第二十二条是临时占用林地期 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一是 时间一年内,二是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 监管。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是35号令第十六条对国家或省级重 点的公路、铁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占用征收林地作了特别规定,公路、铁 路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可 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二、主要内容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吉林资〔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吉林资〔2016〕1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行动的通知》(吉办电〔2016〕24号)要求,现就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是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省各地围绕“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重大生态环保”五大方面,谋划实施了一批重大项目,对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突出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大、涉及范围广,及时高效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对于缩减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时间,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更多项目尽早落地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站在全省经济发展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做好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衔接、提高效率,确保在林业用地审核审批方面不拖后腿,确保重点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二、全程做好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围绕“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重大生态环保”五大方面重大项目,全程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确保高效完成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吉林站[2012]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站〔2012〕23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芦苇局,辉南森经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有林场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森林资源经营有关要求,规范了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和撤销,是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办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对保护国有森林资源,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抓好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会议传达、座谈讨论、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林场干部职工熟悉掌握《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

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按《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管理职责,保障国有林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抓紧设立。

二、稳定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

各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3.10.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函策字〔201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

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3年11月30日前反馈我局。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政法司巴连柱张绍敏
电话:010-******** 84238604(传真)。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常见问题与处理意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常见问题与处理意见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1、灌木林,疏林地的采伐迹地或火烧迹地,植被费按原地
类征收。 2、临时占地转永久,要交植被恢复费。 居委会、农家乐不属于保障性安居住房,需缴纳植被费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月将国家局审核的项目植被费 缴纳情况发送到lindichu@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权限
(一)关于权限
5、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解释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 、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 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 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 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 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 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一、林地审核审批—关于违法占地
(五)关于违法占地(122号文,第4条第七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对项目违法占地出具查处报 告(违法占地的基本情况(面积、地类)、案件查处过 程)。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 款收据;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应 在查处报告中说明情况。 行政处罚必须处罚到位。
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审批
依据: 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 5、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1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 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服务指南 6、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2号 “比选方案”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

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保护体系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畜牧、环保、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对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阻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

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正文:----------------------------------------------------------------------------------------------------------------------------------------------------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请示》(吉政办明电[1993]40号)收悉。

虽然该文只谈到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何理解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具体实施范围的问题。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我部的具体意见: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条规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涉。

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是林业生产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林地,发展林业就是一句空话。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吉林资〔2015〕276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林资〔2015〕27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针对目前林木采伐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林木采伐是森林资源消耗的主要途径,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

当前,在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实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新形势下,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非正常消耗,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至关重要。

各地、各单位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切实摆上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不断提升森林经营和保护管理水平。

二、调整完善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根据林木采伐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林木采伐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如下: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与个人以及非林业单位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省直国有林业局、省厅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县(市、区、直属林业和非林业单位,延边州包括所属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省厅驻吉林、通化、白山市和延边州专员办分别负责吉林(包括蛟河实验区管理局、三湖保护局)、通化(包括梅河口市)、白山市和延边州(包括长白山保护局、州属国有林业局)所属县(市、区、森林经营局)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省厅驻省直国有林业局专员办(国有林管理分局)、省厅驻辉南森林经营局专员办负责驻在局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吉林资〔2015〕41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5〕41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厅属各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林业厅不再直接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自主确定,省林业厅不再直接委托。

由于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业性较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按照吉政办发[2015]49号文件规定,省林业厅初步确定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可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二、规范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工作程序。

今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在省林业厅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省林业厅报送初审意见,分项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必要性、位置、选址情况、面积、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地类、林种、用途、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单位等情况,提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并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经省林业厅书面审查或现场勘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吉林资〔2015〕388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5〕38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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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 来源: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日期: 2015-09-24 14:43:00 字体显示:大中小吉林资〔2015〕38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按照35号令规定进行,公示方式除必须在林地所在村(组)或林地所在地的局(场)址张贴公告外,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渠道进行。

六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不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工作,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省林业厅负责现场查验;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负责现场查验工作;使用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对该林地具有管理权限的市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工作。

七是限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35号令和《规范》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二、要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要做到依据充分、符合规定、内容齐全。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需提供材料1.申请文件。

要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必要性、位置、选址情况、权属、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地类、林种、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用途等情况。

1个项目同时涉及永久和临时占用林地的,要分别申请。

符合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拟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要说明具体情况。

2.项目批准文件。

按35号令第7条及《规范》有关要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说明。

(二)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宜需提供材料要严格按照35号令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项目,提供申报材料1份;由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提供申报材料2份,其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提供申报材料3份。

1.林业主管部门或被使用林地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批准机关、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意义以及拟使用林地面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使用林地的主要用途,临时占用林地的要说明期限。

二是拟使用林地情况。

说明拟使用林地的权属、林地保护等级、地类、森林类别、林种、起源以及有林地平均公顷蓄积量等情况。

三是林木采伐情况。

说明采伐林木蓄积量以及森林类别、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等情况。

四是现场查验情况。

主要说明拟使用林地是否符合35号令的相关规定,拟使用林地位置、范围、现地情况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情况;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情况。

五是公示情况。

主要说明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事宜。

六是未批先占问题处理情况。

按照《规范》规定,说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查处情况。

2.项目批准文件。

按照35号令和《规范》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情况说明。

3.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林权证明。

按照35号令和《规范》的规定,提供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申请表。

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详细填写新版《使用林地申请表》。

6.补偿协议。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补偿协议;建设项目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向省林业厅报送的申请材料中不需提供补偿协议。

7.现场查验表。

详细填写新版《现场查验表》,由现场查验人员、查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8.上级主管部门对使用国有林地的同意文件。

使用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使用国有林业局林地的,提供由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出具的同意意见;使用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的,由长白山管委会出具同意意见;使用省林业厅所属单位国有林地的,提供省林业厅的同意文件。

9.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

说明违法使用林地的时间、位置、面积以及处罚机关、处罚依据、处罚情况等内容。

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图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并根据需要份数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

11.其他情况需提供材料。

根据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办理永久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提供第1、2、3、4、5、7、9项材料;批次用地项目提供1、2、4、5、6、7、9项材料。

其他情况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或说明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三、要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各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要按照35号令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1.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一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森林资源调查结果”部分需要增加拟使用林地的林地保护等级、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使用林地类型(防护林林地、特用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等内容;二是占用国有林地、征收集体林地修改为使用国有林地、使用集体林地;三是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为同一林业主管部门的,编制一个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否则分别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是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挖沙、取土项目,要说明采石、挖沙、取土临时占用林地的总面积及林地面积以及挖方、深度等情况;五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用途。

2.关于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按照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项目,设计单位先行勘测设计该项目全部拟使用林地面积,并根据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说明本次建设内容拟使用林地情况,据此明确拟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机关。

3.四项费用测算。

永久使用林地的,测算使用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测算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延续项目不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三项补偿费用是否需要测算,由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确定。

测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的产值标准,可依据加盖当地政府公章的材料中确定的产值。

4.有关图表要求。

小班调查因子统计表和补偿费用测算明细表要区分国有和集体,分别以林场和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计汇总。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图主要包括使用林地位置图、布局图、现状图和平面图。

线性工程使用林地布局图中,要标明起止点及地名,并画出全线使用林地和其他土地情况;独立选址的项目要画出全部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并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明具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探矿、采矿项目增加一份探矿、采矿范围图,标明探矿、采矿红线范围及探矿点、采矿点位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文本与附图分别装订。

5.林木采伐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设计资料不纳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要理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程序根据35号令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含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林地、国有林业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及原来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林业厅。

对此,要理顺相关材料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是以上3种使用林地项目纳入省林业厅行政审批范围,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组卷后,按照规定程序经逐级审查报省林业厅资源处初审,再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林业厅行政审批办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二是按照规定应由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出具同意意见才能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项目,需取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出具同意意见后再报省林业厅资源处初审。

三是对35号令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在办理项目整体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时要一并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四是建设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预收,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宜后,省林业厅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汇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35号令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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