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御成败式目》的立法进步性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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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御成败式目》的立法进步性与局限性【摘要】《御成败式目》是日本镰仓幕府在“承久之乱”以后,为了解决御家人成为新地头后与庄官之间的纠纷而定,也是为了规范无视阶层的行为而定,并在最终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体现了时代进步的要求。虽然,《御成败式目》制定出来以后有很多的不足,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但是其作为武家法的代表性立法,对天皇的绝对权威提出了挑战,促进了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各阶级力量的均衡,对于其后的日本社会影响巨大。

【关键词】《御成败式目》;立法;进步性;局限性

我们知道武家法是日本中世的武家政权幕府制定的法律,为日本继受律令法之后,独自创制的法律类型。作为武家法组成之一的镰仓幕府法,是其代表之一,而镰仓幕府时代最具代表性的立法著作当属“承久之乱”以后在镰仓幕府兴盛时期所制定的《御成败式目》。

《御成败式目》是古代日本镰仓幕府时代的代表性法规,该法总共51条。当然这个51条数目的出现亦是绝非偶然,而是效仿七世纪时期时的圣德太子的“宪法十七条”,在日本法学家清源宣贤的《式目抄》中记载,天、地、人三方各配十七条,即是51条。这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圣德太子的的崇拜之情。由于《御成败式目》是武家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其进步意义巨大,日本法学家丸山真男

在其著作《忠诚与反逆》一书中称“武家政治时代的起步,在法治上的标志是《御成败式目》”。《御成败式目》成立在执权政治时期,贞永元年,以执权北条泰时为核心,在原来京都法曹官员的协同参与之下,并参照日本公法学的理论,以公家法解释书——《法曹至要抄》为蓝本,制定了《御成败式目》。

关于《御成败式目》的制定,我想这一方面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镰仓幕府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要求。首先,“承久之乱”以后,镰仓幕府便没收了京都方面的三千多所领地,并在这些领地上设立了新的地头,幕府将东国的御家人员派往京都担任新的地头,新的地头与所在庄园的庄官之间的矛盾也就爆发了,庄官经常到幕府状告新地头“新仪非法”,为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便需要制定一部新法来规范。其次,我们应该明白幕府将军的权力是建立在御家人阶层或者地领主层的臣从关系之上的,源赖朝在御家人目前树立的是一种“人格权威”,但是在源赖朝去世之后,幕府内部便爆发危机,为了使这种“人格权威”得以延续,幕府权力就必须组织化、制度化。正如石母田正所说的,“《御成败式目》就是镰仓政权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公权力的法典。”再次,《御成败式目》是幕府与朝廷互相斗争的产物。赖原朝去世之后,在幕府内部的纷争中,外戚北条氏掌控了大局,在幕府中拥有主导权,败北的武士们组成了“支持将军派”与源氏将军关系密切的武士投入到朝廷的一方,企图推翻镰仓幕府。“承久之乱”以后,幕府在势力上超过

了朝廷的势力,但是在幕府内部,将军的势力受到打压,但是幕府的政治形态是以将军亲裁体制为本的,然而此时的北条氏已经不能取代将军,以专制体制统治武士阶层,为了确保北条氏对政局的主导性控制,当时的执权北条泰时从御家人中挑选一些优秀的人员组成“评议众”组成合议体制,以排除将军实力的干预。在“评议众”合议的诸事项中,真正的触及到御家人利害的,便是裁判,既然是裁判,便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来予以指导,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并进一步取得御家人的信赖与支持。

通过阅读《御成败式目》之后我们发现其具有的局限性,也许对于古人我们不该委曲求全,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得这么做。日本法史学界的通说认为,《御成败式目》是武家社会的基本法典,中世的史书《东鉴》将其相比于律令,称律令是“海内龟镜”,式目是“关东鸿宝”。读了式目的全文可以发现,其中的大多数的原则性规范,在以其适用上的细则或则例外规定等为立法主旨的条文中,都是作为当然的前提,或者是为导出立法主旨的需要而出现的,比如,式目第八条二十年“年纪法”的规定有关土地时效的制度,只要连续支配土地达二十年,就可以获得土地的支配权,即便是非法占有的土地,只要能够连续支配达到二十年,就可以获得该土地的支配权,此时幕府法予以保护。该条文可以称得上是武家法中比较具有特色的规定,在法理上不拘泥于律令法的界限,适合了社会的发展状况,但是此原则并不是并不是以法典主要条文的形式

予以规定的,而是将其作为附带的内容予以规定的,因此,可以发现,立法者只是对过去存在的习惯上的基本法规作部分的修订,也许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所做的选择性的编纂,当然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御成败式目》的很多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与采纳,在很多情况下竟然流于一纸空文,在实际的裁判中并未得到运用。日本学者古泽直人通过阅读现有的镰仓幕府的裁判书发现,自1232年到1287年的半个多世纪中,《御成败式目》中有关的三十五条强制应诉的规定,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很少被使用过。同时,统治者对式目的规定也可以随意的否定,这使得法律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作用。《御成败式目》不是对武士阶层社会习惯的论述,其在内容以及形式上,都是根据公法家的“法意”,意图使其与武士社会的实践进行磨合,其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入公家法的秩序,以此来约束那些不悉知规矩的武士们。其规定不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很多是揭示了对于已知前提的例外规定,预设了如果有必要就可以进行追加的模式,这就使得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恣意的追加,使其失掉了了一定的公信力。

其实,《御成败式目》的编纂也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古人毕竟是古人,我们在其当时的时空看这部法律,其应该是很先进的。比如,式目通过规定幕府的权力界限与范围,以消极的形式来积极的确定了自己的支配权,式目不是一部遵循法理而编纂的系统法典,也不是对幕府以前的单行法规进行的简单的汇编,而是在“承久之

乱”以后,基于当时的社会状况,从有利于幕府自身的统治出发,通过对旧法进行有选择的删减,增加新的条文。自古以来,法典的制定权就属于天皇所独有,在此传统之下,镰仓幕府能制定出式目,成为制定法的主体,其进步意义重大。同时,式目的制定也是解决公武两派势力的需要,东国幕府在控制西国之后,没收了原属于朝廷的庄园,并随之派遣了大量的御家人去西国庄园当地头,这些新到的地头与西国的庄官之间,以及地头与地头之间的争讼不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法规来规范御家人在“生人生地”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式目的出现,是对传统的天皇绝对权威的质疑与挑战,它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和新的秩序的到来。

总之,我们认为,《御成败式目》的制定是时代的产物,是镰仓幕府在“承久之乱”以后,为了解决御家人成为新地头后与庄官之间的纠纷而定,也是为了规范无视阶层的行为而定,并在最终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体现了时代进步的要求。虽然,《御成败式目》制定出来以后有很多的不足,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但是其作为武家法的代表性立法,对天皇的绝对权威提出了挑战,促进了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各阶级力量的均衡,对于其后的日本社会影响巨大。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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