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招标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国土资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80号文进行修改。
本通知印发后80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附件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对采矿权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矿权拍卖是指国家将某项矿产资源开采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具有开采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在我国,采矿权拍卖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
本文将对我国采矿权拍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采矿权拍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作出了规定,适用于采矿权拍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作出了规定,适用于采矿权拍卖涉及的物权关系。
三、采矿权拍卖的主体1. 出让人:国家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厅等。
2. 拍卖机构:依法设立的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
3. 拍卖人: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应拍人:符合采矿权拍卖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采矿权拍卖的范围1.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
2.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3.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竞买、竞租、竞抵押。
五、采矿权拍卖的程序1. 拍卖公告: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竞买资格、拍卖方式等。
2. 报名参加拍卖:应拍人按照公告要求,向拍卖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参加拍卖。
3. 竞拍:应拍人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竞拍,拍卖机构负责组织、监督竞拍过程。
4. 确定竞得人: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根据竞拍结果确定竞得人。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甘资规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5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8月20日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向中标人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出让人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招标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登记审批权限的战略性矿产,国家或省级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矿产,促进加快形成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矿产,以及勘查开采技术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3篇)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提供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指导和管理。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推动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主体是具有矿业权出让转让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产资源下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程序是依法进行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来确定受让人。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条件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具备相关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五、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内容包括矿区范围、矿种类型、矿产资源、采矿条件和出让时间等,必须明确并公开。
六、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七、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结果应当经过审批后方可生效,审批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任意改变出让结果。
八、矿业权出让转让后,受让人有责任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相关责任,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九、矿业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有财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十、违反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十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有,必要时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总体概述,强调了公平竞争、合理配置和资源保护的原则,以及程序、条件和结果的要求。
这些规定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加强矿业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业权出让人和转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业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业权的出让、转让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竞争的市场秩序。
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效益,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我国实行矿业权招标出让制度。
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是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业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设计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应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2. 公平竞争原则: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应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3. 诚信原则: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矿业权出让市场的良好秩序。
4. 可持续发展原则:矿业权招标出让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
三、方案设计内容1. 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发布范围:通过国家、省、市级媒体及行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出让矿业权类型、出让面积、地理位置、出让期限、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1)投标须知:详细说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退还等。
(2)出让矿业权资料:包括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地质资料、矿区范围、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现状等。
(3)招标文件答疑: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 招标程序(1)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3)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4)开标与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中标公示与公示期: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6)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4. 招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出让矿业权的类型、出让面积等因素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解读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指国家对矿业权的出让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标准和程序。
下面我来对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确定了矿业权出让的主体。
一般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包括政府和投资者两方。
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并进行出让交易的组织和监督。
投资者则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获得矿业权的使用权。
其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
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等形式。
竞争性招标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有意向的投资者,并通过评审等程序选择出让对象。
拍卖方式则是通过竞价等方式,将矿业权交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
协商方式则是政府与投资者通过磋商和洽谈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矿业权的出让。
第三,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了矿业权的期限和条件。
矿业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不同的矿种和矿区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定,一般为20年以上。
矿业权的条件包括开发规模、技术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明确了出让手续和费用。
矿业权出让交易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
同时,政府还设定了一定的出让费用,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款和相关费用。
最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强调了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政府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政府应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过程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为了统一和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遵守这些规则,不仅能够保护矿业权出让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推动矿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矿区招标文件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区招标活动,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矿区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权、矿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矿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标准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合理;3. 项目建设所需土地、资源、环境等条件已经落实;4. 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设备、人才等条件已经明确;5. 项目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2. 招标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招标投标纪律等内容。
3.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收据等。
4. 投标保证金: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退还条件等。
5. 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评标纪律等内容。
6. 合同范本: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准确,便于投标人理解。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相关资质;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5.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业权出让是指有发证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或按有关规定以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新立矿业权或批准扩大矿业权范围和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组织进行。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内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矿业权。
第六条矿业权投标人、竞买人、申请人、受让人和承租人的资质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
资质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探矿权申请人或受让人是否为企事业法人;是否具有组织经营拟取得矿业权的资金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业绩;在矿业行业中有无违法行为;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资质条件。
矿业权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时,应根据拟出让矿业权具体情况细化上款资质要求。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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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023年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优化矿业资源配置,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管理。
第二章矿权出让第三条矿业权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矿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出让范围和条件,并明确出让方式、出让程序、出让办法。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当遵循资质审查、报价评审、资金担保等原则,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六条矿业权的出让以合同方式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条出让方应当依法审核资格条件和报价情况,及时组织评审工作,公布中标人或成交人名单。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方和中标人或成交人的权利义务,约定矿业权的有效期、权属归属和转让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式订立三份,由出让方、中标人或成交人各执一份,备案机关保留一份。
第十条出让方应当定期以及不定期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矿权转让第十一条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矿业权转让应当经过转让方依法申请,受权机关的审批同意,并公告公示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方案应当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矿业权的有效期、转让程序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四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转让程序和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矿业权转让的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登记和备案,确保矿业权的权属安全和转让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矿业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相关管理机关申请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为了保护矿产资源所施行的管理制度,此制度对参与矿
产交易的双方来说都十分重要。
下面就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这一话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申请出让
参与者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提出出让申请,并向出让单位支付相应的经费,一般
来说出让申请已经按照矿业权的类型、出让时效和所在的边界等因素划定好,交易双方对细节条款可以协商,同时参与者还需要确保所申请的矿业权是可以开采的。
二、审核
出让双方可以将申请提交至国家有关部门,由此部门审核,如果认可双方的矿
业权出让申请,就会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缴纳出让费
出让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缴纳出让费,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单次出让费,另一种
是分期支付的出让费,具体的分期按照协商的结果而定。
四、完成出让
当交易双方完成出让费的缴纳,那么矿业权就正式出让,另一方就可以享受到
矿业权所带来的权利,出让双方还需要根据合同进行相关资金的支付,此后正式证书由当地矿业管理部门发出。
综上所述,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十分重要,参与者应当认真阅读相关规定,才
能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关于矿业权使用的规定,保护好我国的矿产资源。
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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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010-03-30 08:49:56| 分类:法规与标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1.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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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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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招标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一、矿山概述
1、招标出让采矿权名称:
该矿位于。
矿区直角坐标为:
①X: Y:
②X: Y:
③X: Y:
④X: Y:
面积: 平方公里
出让年限: 年
2、招标人: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3、招标承办单位:乌兰察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
4、投标人:积极响应招标,领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参加者。
5、投标资格要求
⑴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⑵银行资信证明万元。
⑶企业在加工园区的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年加工板材200万平方米以上。
⑷竞得矿业权后应在四子王旗注册企业。
6、采矿权人:投标人中标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使用费,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成为合法采矿权人。
7、招标文件
⑴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出让须知、中标通知书、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书。
⑵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在招标期间对招、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招、投标人必须全部认真严格遵守。
⑶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可以通知招标承办单位。
⑷招标承办单位将在投标文件呈交截止日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做出回答。
8、投标保证金
⑴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整。
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在指定帐户缴纳保证金的凭证。
⑵除违约者外,中标者保证金可抵采矿权价款(长退短补),对未中标人在开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9、退还保证金需提供:
(1) 写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或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及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收据(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二、招标
1、招标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人于2012年月日在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开发布《矿招标公告》。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乌兰察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开始答复有关咨询、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
4、资格审查需提交的资料为;
⑴法人企业单位或其她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⑵银行出具的万元以上资信证明。
⑶的协议或合同。
⑷缴纳万元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贰份(A4纸)。
5、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6、招标人须仔细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说明、条件、条款、规定、图表。
申请参加投标的,视为对标的与招标文件之规定无异议。
招标人对出让标的质量、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7、本次出让的矿区为预测成矿区、资源储量不清,对出让标
的投资风险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可自行去实际考察了解出让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与成矿地质条件等。
8、投标人应事先熟悉有关情况,在投标以后就所出让采矿权提出的任何调整事项,招标人均不接受。
9、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之时止,招标人签收投标人的投标书并妥善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她人透露。
10、招标人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及时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者。
三、投标
1、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需全部承担投标准备、呈递投标文件、现场考察以及其她有关的费用。
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这些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2、投标书:
标书文字一律打字印刷,不得出现涂改、中间加行、删除等情形。
标书装入信封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人真实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在信封背面注明“矿采矿权投标书”字样。
投标人将密封的标书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由接收人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在回执上签字。
3、接收标书截止时间为2010年月日就是时,在接收标
书,但不得索回已呈递的标书更改。
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标书的组织部分另行投递。
4、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招标人与投标人一切权利与义务随延长的截止日期同步延限。
标书在开标之日起至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止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延长标书有效期,但投标人不得修改自已的标书。
5、对招标出让的采矿权,每个投标人员能递交一份标书,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投标。
任何迟于招标人所宣布的截止日期收到的标书为迟标,迟标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投标人若要撤回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以书面形式提出撤标要求。
提出撤标的标书将不被打开。
6、投标人少于3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开标与评标
1、开标:2012年月日时在开标。
将在招标单位、投标者参加下进行,到会投标人须登记签到,以证明出席。
2、评标:评标过程保密。
当众开标后有关标书审查、澄清、评论、比较以及其它与标书有关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将投标过程与评标意见透露给投标人与其她人员。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委会负责。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五、宣布评标结果
1、评标结果发布会于2012年月日时在举行,全体投标人参加。
由招标人宣布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当场将《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
2、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矿权确认书。
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与招标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违约者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如果中标人弃权或违约未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合同书,招标人有权在其她投标人中择优重新确定中标人。
4、违约责任:
⑴投标人在开标前互相串通标书内容,取消投标资格;
⑵对于泄露本须知所列保密事项、擅自拆封标书、篡改标书内容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⑶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行贿者投标资格,受贿者将不得从事招标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⑷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或以其她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单位:乌兰察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二0一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