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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CTC

量值溯源和校准程序

2003-05-10发布2003-06-01实施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发布

1 目的围

本程序规定了本室仪器设备提供的量值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本程序适用于本室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检定、校准和验证管理。

2 职责

2.1 业务室负责本室检验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的计量检定(验证)计划的编制、下达、日常管理、量值溯源和监督检查工作。

2.2 业务室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自检和校验方法的编写,并负责审核。

2.3 检验室负责本室仪器设备自检和校验方法的编写;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校准与管理,及本室仪器设备校准状态信息反馈和监督。

2.4 技术负责人负责批准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的计量检定(验证)计划和仪器设备自检和校验方法。2.5 检验人员使用前负责确认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状况。

3 程序

3.1 溯源

3.1.1 保证量值溯源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编制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周期表或仪器设备校验周期表,并编制年度检定、校验计划,按月向检验室发布检定、校验或检验通知。

3.1.2 本室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框图见图1,按计划和框图实施溯源。

3.2 检定

3.2.1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周期实施检定。

3.2.2 更新或添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暂无国家规程、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暂无法检定的某些专用仪器,应编制校验方法自检确认后方可使用。

3.2.3 应按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计划对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送检或联系法定计量检定单位上门进行检定。

3.2.4 暂无国家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可根据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编写校验方法,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3.2.5 仪器设备转移存放地点需要检定、校验、检验的,须检定、校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对于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决定修理或报废。需修理的送有关部门检修并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3.4 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

3.4.1 仪器设备应两次检定之间进行检查,验证计量性能是否发生变化。

3.4.2 业务室会同检验室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频次。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室实施。

3.4.3 检查运行方法有:

——实验室之间的比对;

——使用标准物质或制造厂提供的方法;

——相同型号仪器比对试验;

——用不同原理的仪器的比对试验;

——用保存的质量特性稳定的样品重现性试验。

量值溯源图

图1 量值溯源图

3.4.4 运行检查中,如发现仪器设备的检验数据发生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以往数据进行追查,直至上次检定日期或运行检查日期。

3.5 所有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测试报告、运行检查记录均由业务室保存管理。 3.6 检定标志的使用

3.6.1 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粘贴检定标志。 3.6.2 检定标志应用围:

3.6.2.1 合格标志用绿色表示:

a)计量检定(含自检)合格者;

b)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

c)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3.6.2.2 准用标志用黄色表示:

a)多功能检验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验工作所用部分功能正常,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者;

b)测试设备某一示值围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部分功能正常,并经检定或核准合格者;

c)降级使用者。

3.6.2.3 停用标志用红色表示:

a)检验仪器设备损坏者;

b)检验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c)检验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d)停用与报废的仪器设备。

3.6.3 标志的填写

3.6.3.1 标志由业务室按其现行状态实行动态管理,即状态变化时更新其标志。

3.6.3.2 检定日期为检定证书上的日期或自校报告的日期,有效日期指检定日期加检验周期。

3.6.3.3 编号为检定证书编号或自检报告编号。

3.6.3.4 检定单位指实施检定或自校的部门。

3.6.4 新的检定标志应贴在原标志上面。不允许旧标志不取下,在旁边贴新标志。

3.7 计量管理

3.7.1 业务室负责对本室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帐。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使用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

3.7.3 检验用的计量器具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予以更新换代。

3.7.4 仪器设备损坏或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重新进行校准,并对其测量结果重新评定有效性。

3.8 档案与记录

计量检定、校验、测试报告、证书、自校方法及使用记录等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3.9 标准物质

3.9.1 标准物质应按计量器具管理、使用,建立目录。

3.9.2 在检验中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以便能溯源到国家基准,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标准物质基准。

3.9.3 使用未经正式批准的标准物质,必须经过分析、测试、比对证明其性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分析测试和比对记录应归档保存。

3.9.4 标准溶液的量值必须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测试、核定、比对确定。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要溯源到国家基准;无法溯源的国家基准的,要有标准的数据证明满足要求时,方能使用。标准溶液的配置、定值、保管、供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记录表式

200 年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登记表 CDJL/CX0901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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