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作纪律规范队伍管理的通知(上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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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规范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部门:

近期,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局党委关于严格队伍管理的要求,扎实开展队伍隐患和风险点排查整改工作,广大民警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执行力有所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仍有部分单位存在队伍管理松散、工作纪律执行不严格、考勤考核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单位长期不为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民警和协勤人员设置工作岗位,或设置的岗位工作量不饱和,个别民警、职工长期不在岗、不上班,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这些问题扰乱了正常队伍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安队伍和民警形象,民警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工作纪律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机关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严格工作纪律、规范队伍管理,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局党委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和公安工作实际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局党委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严管队伍是核心保障”、“从严管理就是从优待警”的理念,通过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队伍管理,及时发现队伍中可能引发违法违纪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人员,下大力气整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守住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这条底线,维护队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认真调查,合理设岗

各单位、部门要对以下四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因私出国、脱产学习、考研的;以病、事假为由长期离岗或无故超假的;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的人员。认真填报《在册不在岗员工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1)。在此基础上,对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应公安工作、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具有工作意向的人员,根据其特长及身体情况,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重新设置;对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年内累计旷工满15日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三、严格纪律,规范管理

(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为每名民警、协勤设置岗位,编制《岗位工作说明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工作量,做到以岗设人、人岗匹配,工作量饱和。广大民警、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禁出现“庸懒散”的行为。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交接班制度,确保有效劳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内睡岗、脱岗、窜岗,不得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完成本职任务。

(二)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工作,逐日准确记录民警、职工、员工的请假、值班、加班等考勤情况,保管好各种请销假记录、凭证。自2015年1月起,每月汇总填报《考勤汇总表》(附件2),经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在本单位、部门公示,并作为工资、津补贴、加班补贴等发放的主要依据。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公政治(人)﹝2011﹞1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口头请假。要严格按照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擅自批准民警、职工、员工请长病假、事假或离岗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民警、职工、员工请假须事先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四、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队伍管理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工作中既要严格自律,率先垂范,自觉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同时要坚持原则,守土有责,不得将矛盾随意上交。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依纪处理队伍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队伍稳定和工作顺利开展。将建立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单位民警、职工的到岗、履责、工作效能、执行考勤制度及津补贴发放情况现场检查,对因队伍管理不严,出现民警职工长期不在岗、不上班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失职渎职、失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在册不在岗员工情况调查汇总表》

2、《考勤汇总表》

3、《请假登记表》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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