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专家辅助人出庭授权书

兹有我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因(案件名称)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委托(专家辅助人姓名),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人,代表我方出庭参与庭审活动。
为此,特此出具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本专家辅助人有权代表委托方出庭,就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陈述、解释和答辩。
2. 本专家辅助人有权查阅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3. 本专家辅助人有权就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本专家辅助人有权根据案件需要,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庭审策略。
5. 本专家辅助人有权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鉴定意见。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案件审理完毕之日)止。
在此期间,本专家辅助人有权代表委托方行使本授权书规定的权利。
三、保密义务本专家辅助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四、费用承担1. 本专家辅助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2. 本专家辅助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专业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 本专家辅助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经委托方同意后,由委托方承担。
五、其他事项1. 本专家辅助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 本专家辅助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3. 本专家辅助人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协助委托方另行委托其他专家辅助人。
4.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专家辅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授权!委托方(盖章):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专家辅助人(签字):地址:联系电话:日期:。
专家辅助人出庭应通过哪些必经程序

专家辅助⼈出庭应通过哪些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代表当事⼈对鉴定意见进⾏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的陈述。
/⼈民法院准许当事⼈申请的,相关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员出庭代表⾃⼰对鉴定意见进⾏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专门知识的⼈员”的性质属于专家辅助⼈,⽽不是专家证⼈,其作⽤是辅助当事⼈进⾏质证或者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对于如何申请专家辅助⼈出庭,《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83条规定:“当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
/⼈民法院准许当事⼈申请的,应当通知双⽅当事⼈。
”据此,专家辅助⼈出庭应经当事⼈申请和法院通知。
当事⼈申请专家辅助⼈出庭的,⾸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形式提出申请,即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专家辅助⼈的⽬的,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限制专家辅助⼈的资格,因此,当事⼈可以⾃主选择⾃⼰信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作为专家辅助⼈。
当事⼈只要在申请书中载明专家辅助⼈的基本情况,便于⼈民法院通知及开庭时核实专家辅助⼈的⾝份即可。
另外,申请书还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的⽬的,因为专家辅助⼈的作⽤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明确申请⽬的也就相应地明确了专家辅助⼈在法庭审理中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在便于对⽅当事⼈有针对性进⾏准备的同时,使法院审理取得最佳效果。
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

专家辅助⼈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陈述《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第⼀款规定了⼋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种存有争议。
主要观点有两种:⼀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陈述,另⼀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或准⽤鉴定意见规定。
我们认为,专家辅助⼈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规定:“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司法实践中⼀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或“专家辅助⼈”,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第⼀款、第⼆款作出规定,“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名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代表当事⼈对鉴定意见进⾏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的陈述”。
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专家辅助⼈只能由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
⼈民法院认为当事⼈申请专家辅助⼈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申请。
第⼆,专家辅助⼈不同于专家证⼈,其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单⼀地协助当事⼈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质证,回答审判⼈员和当事⼈的询问,与对⽅当事⼈申请的专家辅助⼈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其功能和⽬的只是辅助当事⼈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并不具有法官的“专业助⼿”的功能。
因此,专家辅助⼈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视为证⼈陈述意见,其发表意见视为当事⼈陈述。
⽽专家证⼈的功能则是双重的,在诉讼中,其既要在事实发现上为法庭提供帮助,也要辅助当事⼈进⾏诉讼,⽽辅助法庭事实发现的功能是最主要和优先的功能。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流程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流程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涉及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下面我将从多个角
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流程通常是由律师或法律团队负责。
他们会首先确定需要哪些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以支持他们的案件。
一
旦确定了需要的专家证人,律师会与这些专家联系,并就出庭作证
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协商。
专家证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专业资质和相关
经验的证明以确保其资格。
其次,律师需要准备一份正式的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家证人
的个人资料、专业背景、作证内容概要以及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
等信息。
这份申请文件通常需要提交给法院,并可能需要得到法庭
的批准。
在申请得到批准后,律师需要与专家证人协商具体的出庭安排,包括出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律师还需要确保专家证人了解其在法
庭作证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庭规则和程序。
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律师可能会与专家进行准备会议,
以确保专家了解案件的细节和他们需要在法庭上作证的内容。
这包
括对可能会被问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准备。
最后,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律师需要确保专家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其专业意见,并能够回答法庭和律师提出的问题。
律师可能会对专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同时可能也会有其他诉讼当
事人或法庭对专家证人进行质询。
总的来说,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涉及律师与专家的沟通协调、申
请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出庭安排的协商以及专家证人在法庭作证前
的准备工作。
这些步骤需要律师和专家证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和配合,以确保专家证人能够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证词,支持律师的案件。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准备工作:在出庭前,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定、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的调查材料。
确保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2.诚实和客观:在出庭时,专家证人必须保持诚实和客观。
不要试图夸大或减少事实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的职责是提供准确和可信的证据,以帮助法庭理解案件。
3.理清观点:作为专家证人,您将对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专业知识作证。
在准备时,确保以清晰而有逻辑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避免使用行话或术语,以确保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理解您的话语。
4.不作律师的工作:尽管您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但请记住,您的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培训。
不要试图代表律师或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律师提出法律问题,请确保将这些问题转交给法官或律师。
5.回答问题时保持冷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能会提问引导性问题,试图将您的回答引导到他们想要的方式。
要保持冷静,集中注意力,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专业和客观立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解释或提出异议。
6.保持尊重: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对法院和其他证人的尊重。
不要发表任何有损他人形象或不合适的言论。
展示出专业和礼貌的态度,以增强您的可信度。
7.对交叉审问有准备:律师可能会对您的证词进行交叉审问,试图推翻或削弱您的证词。
在准备时,设想一些可能的交叉审问问题,并准备好回答这些问题。
尽量保持冷静和专业,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立场。
8.避免争论和个人攻击:在交叉审问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试图引导您陷入争论或展开个人攻击,以削弱您的证词。
尽量避免与律师争吵或陷入个人攻击,保持专业态度。
9.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尊重法官的指示,遵循庭审程序。
如果您对规则或程序有疑问,可以向法官寻求解释。
10.保持冷静:法庭环境可能会十分紧张和有压力。
作为专家证人,您需要保持冷静和稳定。
如果您感到不适或紧张,可以通过深呼吸或其他放松技术来缓解压力。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展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庭在审理涉及专业领域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从而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
2、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审理专业领域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专家辅助人只是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专家辅助人作证的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可能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这也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专家辅助人一定的豁免权,以保障其权益。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为了克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提高其效力和权威性,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案:1、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明确其出庭作证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同时,法庭也应该加强对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2、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为了方便法庭选择和聘请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
名册中应包括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定期更新和扩充。
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

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邹明理【摘要】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6页(P6-11)【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作者】邹明理【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DF72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对公诉方和诉讼当事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其提供鉴定意见的技术性服务作出规定后,许多学者对这一新制度进行了立法解读并提出了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但鲜有人对实施这一新制度涉及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这难免给司法与鉴定工作者、当事人以及将要担当这项工作的技术专家产生一些迷茫。
笔者仅从这四种人的角度,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和诉讼实践的需要出发,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几个亟需明确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供相关方面参考。
1 “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更名必要1.1 统一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控方或辩方或者控辩双方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制度,是一项新的科学证据审查制度。
从法典和相关文献考察,这项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
如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法国的“技术员”制度、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制度、俄罗斯的“专家制度”等,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启动程序研究

证 据 ,这 些证 据 已成 为诉 讼 中越 来 越广 泛 的 定 案依
据 。 由于 法官 专业 知识 的缺失 , 难 以对 专业 问题 进行
判断: 即便 是作 为专 家 的鉴 定 人对 专 门性 问题做 出的
鉴定 意见 也可 能存 在 问题 ; 当事人 因专 业知 识 的能力 不足 也难 以对 鉴定 意见 质疑 , 这就 导 致诉讼 很难 进行 下去 。面对这 种情 况 。 我 国立 法 中规定 当事人 可 以聘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F o r e n s i c S c i e n c e s , 2 0 1 3 , N o . 6 T o t a l N o . 7 1
鉴
定
论
坛
For e n s i c Fo r u m
专家辅助人 出庭 的启 动程序 研究
文 章 编 号 :l 6 7 卜2 0 7 2 一 ( 2 0 1 3 ) 0 6 — 0 1 1 2 — 0 5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和科 学技 术 的进 步 , 专业 分 工更 为 明确 。 涉及 的纠纷种 类 日益增 加 , 在这 种背 景 下 , 诉 讼 中必 然 会 涉及 到 需要 各 种 专 门知 识解 决 的 专业 性
实质上 , 专 家 辅 助 人 在 我 国 司法 实 践 中 早 有 尝
试 ②, 并 2 0 0 2年 相 继 颁 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民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定》 ) 与《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权 与 当事人 诉权 的 关 系, 以保 障该 制度得 以有 效 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4]10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4]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260d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37.png)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4〕10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院研究室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组织了专题研讨,形成纪要如下:第一条本纪要所称的专家辅助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人。
第二条本纪要所指的专门知识,是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医学、建筑、审计、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第三条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一)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二)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应附专家辅助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能够证明该专家辅助人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材料。
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如今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普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存在疑惑的证据资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伪。
而当鉴定内容复杂时,司法鉴定机关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帮忙。
那么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下面小编根据有关法律资料给大家讲一讲。
如今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普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存在疑惑的证据资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伪。
而当鉴定内容复杂时,司法鉴定机关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帮忙。
那么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下面小编根据有关法律资料给大家讲一讲。
▲一、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1、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质证,所以应该授予他对鉴定的相关资料、鉴定整个过程以及案件相关资料的调查权。
(2)说明权。
这个说明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明权,是专家辅助人特有的权利,是其享有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的权利。
(3)质询权。
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他能对鉴定意见质证。
他可以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和鉴定程序等质询。
质询权是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他作出质询,被质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随意拒绝回答。
(4)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2、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承担以下义务:不得泄露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在庭审中要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询问。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遵守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遵从诉讼程序。
▲二、司法鉴定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专家辅助人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
其身份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
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查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一、定义
1. 专家辅助人:是指受委托、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出庭对案件事实、法律等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行业门的人员,具有与诉讼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
2.出庭规则:是指表明参加庭审时,判断专家辅助人可以发表什么样的意见,出庭形式和要求所制定的规则。
二、出庭规则
1. 专家辅助人出庭,应该当庭受理人宣读起诉状、开庭宣布书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及其宗旨和调解协议,同时应该有证人进行解释,保证平衡主客观证据的比例,并以抗辩辩护人最具有结论性的权利。
2. 当庭提出的法律意见必须符合法律实际,不能有虚假等错误表述,也不能提出不明确的、模糊的意见。
3. 当庭需要提及专业术语时,必须要能够和宣读文书辩护人、公证人、证人及代理人沟通讨论,以使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4. 保持庭审应有的客观性,不能以一些偏见的看法、个人的政治态度或世界观介入审判,否则会影响到客观证据的准确,而产生对审理的不良影响。
5. 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应该比较全面,不遗漏其它专家的观点,只采取其中的意见而不是综合多方意见,以使审理更具有严谨性。
6. 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可以提前就庭审内容提出要求,由具体案件的人把分析要求写在请求函上,在专家辅助审查完被诉方风险预控计划之后再提出该请求。
7.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以及出庭的其它事项应由当事人负责支付和安排,有关费用应该由有关单位或人员统一安排,方便审理进行,从而达到有效审理。
总之,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必须遵守诉讼法等规定,既要考虑被诉方的正义,也要考虑正义方的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创专家辅助人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潮流,也满足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专家辅助人概述(一)名称界定社会上有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的观点,这种名称界定并不确切。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其设置的目的是协助当事人从证伪的角度来揭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功能在于推动证据科学化,推进控辩平衡,弥补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提供正当化资源。
因此称之为“专家辅助人”较之“专家证人”更为确切。
因此,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某学科专业知识,并受到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聘请,在庭审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辅助聘请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不属于证人证人是在诉讼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之所以参加诉讼,是基于其亲身参与了案件的某一过程,对案件事实有不可或缺的认知价值,这种认知只有证人本人拥有,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为他人所替代的。
而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认知时间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在时间上要晚于证人,他们作证是基于特别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被当事人、公诉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或选任的,是可以被更换和替代的,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证人范畴。
专家辅助人有别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虽然都是根据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但两者具有较大差别。
第一,在我国,鉴定人需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聘请或选任代表自己立场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文构建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确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被视作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然而,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控辩双方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利明显失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形式化等问题依然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窘境。
究其根源,在于诉讼程序,而不在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
在“科学证据裁判主义”⑴的今日,对于鉴定意见本应适用健全而严格的审查机制来辨别真伪,但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极强的专业性和公诉人与法官对鉴定人的过分信赖,以及辩护方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权与质证能力的缺失,审查机制和质证环节形同虚设,鉴定意见往往直接被采纳,打官司变成打鉴定,鉴定人甚至成为事实裁判者。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能使法官在与行家里手的对话中全面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⑵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修改后刑诉法虽赋予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其诉讼地位。
对此,学界主要的观点有证人说、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和诉讼代理人说。
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地位来分析,其应当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表现在其工作的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
”⑶同时修改后刑诉法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一、说说这个“专家辅助人”要说专家辅助人制度,大家可能一开始听得有点懵,心里嘀咕,这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别急,慢慢往下看。
你是不是也曾在法院里看到那些穿着黑袍的法官,一副严肃威风凛凛的样子,仿佛所有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可是,现实中,法官也不是万能的呀。
就像你去医院看病,医生可能不懂你喜欢吃辣、对某些药敏感的情况一样,法官也可能在某些复杂领域,尤其是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里,稍微有点“短板”。
这就需要专家辅助人了,通俗点讲,就是请来一个“大拿”给法官出谋划策,帮忙解答一些专业问题。
这种制度的好处嘛,首先就是提升了法院判决的准确性。
法律本来就很复杂,但生活中的问题更复杂,尤其是像环境保护、金融、知识产权这种专业性超强的领域。
就好比你要组装个高科技玩意,光凭直觉和经验肯定不行,得有个行家指导一下。
专家辅助人就是那个“行家”,他们不仅能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情,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反正,不管怎么看,这个制度就是让法律看起来不那么高高在上、冰冷冷的,而是有了些许人情味。
二、这个制度咋个操作?你别看专家辅助人听着高级,其实操作起来挺简单的。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如果觉得案子里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比较棘手,根本无法凭借法官自身的知识判断出对错,那就可以选择请专家辅助人来参与。
这时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需要,挑选与案件相关的专家,比如医学专家、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甚至有时是某些领域的资深律师。
反正,就是请那些能给你正经建议的人来帮忙。
要说这个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可不简单。
一般来说,他们的专业背景都很强,通常都是某个领域里的“顶尖人物”。
比如一个关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可能会请个有几十年临床经验的医生来辅助判断。
专家的作用可大了,他们不仅给法官出主意,还要帮助分析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解释专业术语,甚至可以帮助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法官在做出判决时能有更为准确的参考依据。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想,那专家辅助人是不是就“万能”的了?哈哈,别急,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doc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类似于法官或法庭顾问,其即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这次司法解释称之为专业人员。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力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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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出庭程序
出庭通知
当事人应当告知法院专家 辅助人的身份和参与诉讼 的意愿,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允许其出庭。
出庭程序
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 法庭准许,遵守法庭规则 和程序,在法官和当事人 面前陈述意见。
交叉质证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专家辅助人的陈述可以 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应 当进行解释和说明。
起源
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 证人”制度,旨在解决当事人 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充分行
使诉讼权利的问题。
发展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 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
2019年《民诉解释》进一步明确 了专家辅助人的适用范围、权利义 务等内容,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 法律依据。
VS
德国的专家顾问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顾 问辅助诉讼,专家顾问的地位和作用类似 于我国诉讼中的鉴定人。专家顾问的资格 和选任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可助人制度的异同点
相同点
国内外专家辅助人制度都设立了专门的程序和规则来规 范其运作,以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在国内外,专 家辅助人都扮演着协助当事人和法院解决专业问题的角 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问题:当事人滥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总结词
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详细描述
由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以自行聘请专家的机会,因此存在当事人滥用该 制度的情况。部分当事人可能聘请与案件无关的专家辅助人,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专家辅助人的 意见,导致诉讼过程复杂化,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
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与监管
0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行机 制
申请与审查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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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张纵华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将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为实体公正进一步提供了程序保障。
但执行中,其制度设计还需完善。
笔者试就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专门知识。
该专门知识是基于教育、实践等被特定人群所掌握的,能够佐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知识、经验、技能,且一般情况下不被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了解。
这就意味着只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在庭审中出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看,当事人意愿是特定人成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门槛。
现实中具备“专门知识”不仅体现为职称、学术论文、技术成果、资格证书等,标准也确难统一。
但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应附“具备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信息及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材料。
尽管法院不做资格审查,但前述资料的提供既便于其他诉讼参加人了解情况,维持诉讼平衡;也为法官裁量做好必要铺垫。
专家辅助人起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是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只能与该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且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其出庭时的位置可设在相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外侧。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
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
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
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
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专家辅助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享有查阅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材料,针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发问与发表意见等权利。
同时负有接受对涉案专业问题的询问或发问,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等义务。
基于其辅助功能,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代表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否认的除外。
专家辅助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意见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