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汇篇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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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买一赠一 ”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 “买一赠一 ”行为在 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

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2008 年以 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

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 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 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 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 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 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 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 理方法,即将 “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

计的差异。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 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 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 “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税法基本规定。

国税函 [2008]875 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

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解读及举例

1 、根据国税函 [2008]875 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 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 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

组合。

举例说明: 如某企业采取 “买一赠一 ”形式销售, 销售 A 商品, 售价不含税 (公 允价值) 1000 万

元,成本 700 万元;同时赠送 B 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 价值) 50 万元,成本 30 万元。则该企业 “买一赠一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

算呢?

(1)确认 A 商品收入:

发布日期: 浅析“买一赠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信息来源:如皋市地税

作者:张小梅 浏览次数: 字号: [ 大 中

189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 (1000 + 50 )*100% = 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 = 952 (万元)

则A 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 万元,A 商品对应成本为

700 万元。

(2 )确认B 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 (1000 + 50 )*100% = 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 = 48 (万元)

贝U 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 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 )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952-700+48-30 )*25%=67.5 万元。

以上“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 )答复)

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11 月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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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贝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

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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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

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比如:某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 元,成本70 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10 元的精美台历(成本价6 元)。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要求是:

假如销售100 个高压锅,赠送了100 个台历,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台历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770

贷:库存商品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此时,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方面要不要视同销售处理便成为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争论的

焦点。对于企业来说,在促销活动中的赠送往往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即通过赠送来达到提高销售额、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而增值税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中对无偿赠送也有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此“赠送”非彼“赠送”,而且赠品所计算的销项税额其实已经隐藏在主货物的价值中了,即赠送本身是企业在价格上的让利,是企业以让利的手段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而不是出于逃避税负的动机。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虽然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到政策的倾向性,即这种买赠行为是不属于捐赠的。那么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虽然截止目前,总局并未出台明确政策,但从某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是和国税函[2008]875 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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