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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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政府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组建或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投资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建,按照企业化模式经营管理。
2 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实力的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3 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择优选择较好条件的公司承担代建任务。
2 代建制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代建形式及代建人法律地位问题
(1)代建形式确定问题
现行的代建形式主要为两大类共三种形式,即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两阶段代建。作为一个代建项目首先要明确代建形式,而确定代建形式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性质和本身的特点。两阶段代建或划分更多阶段代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便统筹规划。二是不利于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在代建项目中的完整应用。三是不便于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难以追溯违约责任,影响政府投资的效果。全过程代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它能够实现项目统筹规划和明确责任主体,实现集约型投资管理的目标。但只单纯以两种形式的利弊选定代建形式无科学依据。
(2)代建人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政府部门和代建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业主的授权意志是代建制的委托代理关系最终建立的关键。代建合同的法律属性不是很明确,既不完全属承包合同,也不完全属委托合同,这就意味着代建方与政府和使用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或不对等。
实践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被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虽然各方面已给予了一些变通,但治标不治本,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想改变目前状况必须明确代建人的法律地位,授予其合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