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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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县监察局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劳动就业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条件和三次以上不在岗等情况的,办公室请示委局主要领导后,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办公室考核,请示主要领导后,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办公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

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要及时进行补签)。轮班、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委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

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委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委局机关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劳动就业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委局机关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劳动就业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损纪委监察局形象、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县劳动就业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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