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材料的收集与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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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的收集与鉴别

1、上级的有关文件,上报文书、运行管理会议、基层上报文书及批复。

2、及时收集本单位入团、入党、任免、审查、考核、考工定级、晋升技术职级、学位、调整工资级别、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奖励以及惩处等方面人员的档案材料归档。

3、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材料的残缺情况,及时布臵有关人员写好总结、填好履历表、作好鉴定,完善和充实档案材料。

4、对归入档案的各类材料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别,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要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材料。

5、对符合规定归档的材料,要按照材料目录分类进行登记,并装订整理成册。

第二条档案的保管与检查

1、档案室房间必须坚固适用,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的物品,做到防盗、防火、防晒、防湿、防蛀,确保安全。

2、坚持每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使档案的件数与名册,人、事与档案内容相一致;坚持每年整理装订一次档案材料,切实做到每个档案的目录与材料内容相一致。

3、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

4、严禁私自保存档案,严禁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档案的查阅与借用

1、查阅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方能查阅。

2、阅档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不准查阅或借用本人和亲属的档案材料,不准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

3、使用档案时,要爱护档案材料,保持档案整洁,严禁档案室内抽烟和在材料上勾划、涂改,不准折叠,不准损坏档案材料。

4、查阅档案只限在阅档室进行,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时限在两周以内,用后要及时归还,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

5、查阅或借出档案时,要先清点材料后才出库,收回档案时清点后才归位。

第四条人事档案资料的转递

1、档案传递应严格履行手续,转出档案时,要将被转入的档案材料整理装订后,再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经严格密封后以机密邮件通过机要邮件寄出,或选派两名正式党员护送。急需转入档案也可派两名正式党员接取。档案不准本人及其亲属自带或送取,也不准以平信、挂号信、包裹等形式邮寄。档案发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回执,应发函电或派员查找,以防丢失。

2、接收转入档案要检查核实档案内容,如发现差错,应及时联系处理,如无差错,则应及时在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将回执用挂号信寄还转出单位。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劳动人事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3、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4、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5、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规章办事。

第二章科技档案管理

第六条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作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科技档案是云荞水库枢纽和灌区工程从建设到运行管理的历史记载,是管好用好本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管理,为利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含工程管理、调度管理、综合经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水文、气象、地质资料、计算和统计数据记载,合同、报告、文件、技术总结、图纸(含底图、描图、晒图)概预算、决算、科学试验、管理办法、制度、标准定额,以及科技情报资料、技术图书、杂志、设备产品说明书等均属于科技档案。所有科技人员都应主动将这些资料归档,集中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

第八条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主动及时地作好科技档案的收集、索取、鉴别和复制工作,按照“分类合理、查阅方便、存放整齐、便于保管”的原则予以整理,实行分类编目,分柜存放,遵守保密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四防工作(即防火灾、防损毁、防破坏、防丢失),并要主动热情地做好科技档案为利用服务及利用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凡需查问科技档案者,如系本单位干部职工,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坚持先登记后查阅的原则;如系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人员陪同查阅,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

查阅科技档案,不得在原件上折页、划记号、涂改和撕损,否则,要培偿损失。

第十条科技档案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凡本单位干部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借出时,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并存放一定数目押金后方可借出,要按时归还,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归还的,按照拖延时间罚款(从押金中扣除)。管理人员在收回科技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如需借出机密图纸与重要科技档案时,须经主管局长或主管技术的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及交足押金后方可借出。若有遗失或损坏的现象,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失密责任。不得将机密图纸及技术资料拍照复制。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借出技术图纸及科技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一年内,对科技档案至少要作好一次全面清查工作,并写好清查工作情况的总结,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禁止在室内存放与科技档案无关的其它物资,要经常保持室内的整洁卫生。

第三章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十四条坚持集中统一保管好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的

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便于本局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十五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终结算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股室保管。原则上由财会股室编制造册(即案卷目录)视情况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股室保管。

第十六条档案要有专库(室)、专柜存放、有人专管或兼管。

第十七条档案股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会股室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外单位查阅档案,需要正式介绍信,经档案股室或财会部门股室的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二十条保存会计档案,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查阅。

第二十一条各种会议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长期两类。长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两种。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股室共同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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