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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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哲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给人以很多的借鉴和启迪。

一.韩非奉行法治的优越性

中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韩非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倡导依法治国,韩非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其合理性,为法治思想扫除心理和思想上的障碍。韩非所有的法制思想的理论出发点是法制,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选择甚至唯一出路。对于这个思想前提,韩非做了说明。

(一)道的无为与依法赏罚蕴含了法治的正当性

韩非认为,人要图谋远虑、功成名就,就必须效仿道家的虚静”无为”①。(“无为”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他告诫君主,携带喜恶之心对待百姓只能引来麻烦而事与愿违,达不到治国的目的;治理国家应不存喜恶之心,推行法治、依法赏罚。

(二)人的自私自利推导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说,统治天下、治理国家应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那么,什么才是人性的本来面目呢?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韩非子·心度》)“好利恶害,①源于“《韩非子》与道家”一贴来自国学数典论坛- 国学数典论坛- 数典研究(原创文章、不发布书籍)- 经学诸子研究- 发表于2010-12-29 16:50:30 本帖最后由抱真子于2010-12-31 12:45 编辑

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在韩非看来人不仅好逸恶劳、天生懒惰,而且自私自利、勾心斗角。对于本性如此的人,若不用法加以惩治,必然发生混乱;如果依法赏罚,则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法的功效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强调法术的功效性,他指出,实行法治,暂时痛苦却可以长久得利;实行仁道,苟乐而后患无穷。②进言之,推崇法治是因为法术具有工具价值,依靠法术治理国家能够事半功倍。在韩非看来,法具有工具性,便于处理各种事物,为了增强它的效果,在立法之时就对功害进行了权衡和取舍。

(四)时代变化和道德软弱印证了法治的唯一性

在利用道德手段治理国家这个问题上,韩非反驳说,古代资源多,人口少,人民生活不费力就可以吃饱穿暖,所以不必争夺。如今的社会人口越来越多,竞争日益激烈。时代变化,治理国家的措施也要相应改变。识时务者应抛弃先王的老条框,针对新情况制定出新方法和对策,韩非呼吁不断变法,随着时代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他强调,法术优于道德,道德的仁义只能起到纵容娇惯的作用,不能改变人好逸恶劳的本性。

总而言之,韩非在这四个方面互相印证了他奉行法治的信心,并为依法治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韩非奉行法治的理论基础

②《殊途而同归,墨子与韩非子哲学的比较研究》作者:魏义霞来源:《齐鲁学刊》时间:2009年第三期出处:新

法家

在这方面,韩非的法学思想以法、术、势为核心展开,并在法、术、势三位一体③的建构和实施中伸张了自己的法治路线和立法原则。(一)法、术、势三位一体

法家学派源远流长,韩非的法学建构离不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先驱,是对其吸收和借鉴的结果。法、术、势也不是韩非的独创。

关于这三派,有更权威的描述。我且引用。民国时期的史学家张荫麟在他的唯一的一部史学著作《中国人史纲》中这样写道:“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他形成恐怕的对象,好像压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在借鉴前人思想资料的过程中,韩非进行了自己的理论创新,他强调法术势三位一体,相互作用,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巨大的威力。(二)禁心、禁言、禁事的法治层次

韩非认为法治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即禁心、禁言、禁事。按照韩非的说法,法治达到极致,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动、言论,而且可以规范人的思想。人们迫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造次的结果是法、术、势巨大威力的体现。

③《韩非的法、术、势思想述论》作者:娄松吉林大学来源: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年

其实,法家推行的法治和儒家的得知主张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具体地说,道德给人提供的是最高理想和审美目标。道德给人提供了无限的可塑空间,使人充分发挥其内在潜能;法律规则规定了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

三.在韩非思想下的和谐社会法治

(一).韩非启示之道德与法

众所周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场空前的伟大壮举,这种新型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与传统道德观念发生偏离和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和谐社会需要与之配套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当前,人的道德水平也参次不齐加之物质利益的诱惑,让每个人都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那等于天方夜谭。

在这种情况下,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的多。有人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吸毒贩毒等丑恶现象说成是道德滑坡和精神堕落,这是不全面的。如果说这些现象的泛滥是一种道德滑坡,那么,导致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的不健全。许多人趁改革之机,钻法律的空子,加之打击不力,致使问题越聚越多。

要根治这些问题,加强道德教育很必要。但其根本出路健全法治制度,用完备、详尽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每一位公民的行为。韩非认为,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韩非这段话引人深思:“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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