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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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利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工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1990年9月1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04.01
【实施日期】198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1985年4月1日国家专利局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使专利管理机关顺利开展调处专利纠纷的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调处范围
第一条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第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解下列争议或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
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第三条对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纠纷或争议,请求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理
第四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