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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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法律关系中,代表人与被代表人同属于一个团体, 其在主体属性上是同一的,只是由于所属团体的特性不便于从 事活动而由代表人为之而已,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该团体。
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二
当事人的独立性:
代理人是独立的个人,其不从属于任何一方,是为获得 经济利益而从事代理活动;基于信赖关系而结成。
代表人是被代表人的成员,其代表行为是履行其所属团 体的职责,常被视为该团体自身的行为,并不就代表行为而直 接取得经济报酬,是无偿的。
2.代理与行纪
对应:合同法分则
根本区别:合同拘束谁?行 纪合同拘束行纪人与相对人。
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3.代理与代表
在民法部门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代表制度的只有如下三条:
(1)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情形:第三 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 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4、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 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 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 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 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 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 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 不表示反对。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责任;
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
3、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 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 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 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 连带责任
或者全部转托给第三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有无
显名代理:亦称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既公开委托人的存在, 又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亦称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虽没有直接以委托 人名义作出,但却明确有委托人的存在,行为人仅是受人委托的代 理人 代名代理:未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并未提及 有委托人的存在,同时,代理人是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有无代理权
客观上是否具 有足以使人相 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事由
(2)民法通则第43条:依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 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一
涉及当事人的数量: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事涉三方当事人:本人、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制度
一、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 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当事人示意图
代理与相关概念辨析
1.代理与委托的关系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 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 夫妻关系
代理权产生的根源:代理权 授予行为(代理权证书)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 单独代理:代理权仅授予一个代理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代理权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的人数的多少
• 本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的部分或
者全部转托给第三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直接授予
• 有权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 无权代理:亦称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的部分
5、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 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
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 责任
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 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 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 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 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 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三
法律效果归属:
代理是为了弥补或拓展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为了被代 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
在代表法律关系中,代表人与被代表人同属于一个团体, 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该团体,间接地也会归属于代表人。
二、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按照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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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 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 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 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 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
任。
6、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 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 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 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 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 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 除外。
难点:狭义之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 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 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 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 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 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 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 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 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 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
三、代理中的风险责任如何分配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三国 时期。在一次面对几路 魏军进攻时,蜀军多有 惧色,蜀将徐盛作战前 动员时说:“食君之禄, 忠君之事,何惧哉!” 遂引猛士数百人,用小 船渡江,杀入李典军中。
重点: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 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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