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儿转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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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儿童管理工作制度、转诊制度

一、高危(体弱)儿童管理对象:

1.早产(胎龄<37周)或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

3.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惊厥,持续性低血糖。

4.新生儿期严重感染性疾病(如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等)。

5.患有遗传病或遗传代谢性疾病(如先天愚型、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

6.母亲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糖尿病、严重感染(如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等。

二、对辖区内高危儿童进行登记管理,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进行定期追访,记录诊断和干预结果。

三、高危儿童连续两次评估正常并满一周岁可结案。

四、对高危儿常规指导视听训练,触觉刺激(游泳、抚触),四肢操等早期家庭干预措施。

五、做好高危儿保健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导喂养、护理及防病知识,提高家庭自我监测能力。

六、高危儿童管理记录完整,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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