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条例或调整 政府还贷模式将改变
政府还贷公路管理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政府还贷公路管理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郭建生1,冯相杰2(1.河北省廊坊市公路管理处,河北 廊坊 065000;2.河北省廊坊市公路工程管理处,河北 廊坊 065000)在配合审计署对我国收费公路投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统贷统还”核算管理模式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收费公路建设和运营的稳定发展,对整个公路行业的发展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隐患,并将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试从“统贷统还”核算管理模式的由来着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统贷统还”核算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掩盖了部分项目还贷能力恶化的真相我国收费公路运营效益参差不齐,大部分高速和一级收费公路运营效益较好,运营效益较差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等级低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
一般表现为:一是年收费收入少,有些甚至出现连续几年下降的情况。
二是还贷资金比例较小,少数收费站点若干年后的还贷余额与当初的贷款金额相当。
三是运营成本高,非生产性开支较大,甚至入不敷出,存在收费养人现象。
在全国各省市收费公路中,大都存在还贷能力低下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由于实行“统贷统还”核算管理,无还贷能力的项目未能显现。
(二)变相延长高效益项目的收费期限,违背法规政策规定。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指导下,江苏省扬州市一直实行“一路一收费”的核算管理模式。
由于种种因素,普通收费公路出现了贷款额巨大、收费额下降、收不抵息、收贷失衡的状况。
为解决困境,东部某省试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管理模式,成立收费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普通收费公路管理,负责全市普通收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偿还普通收费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投资及新增收费项目投资债务等(摘自2005年12月21日新华网—地方联播)。
其结果是转移亏损项目债务,变相延长了有运营效益项目的收费期限。
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若干财务问题的探讨
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若干财务问题的探讨摘要: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终止收费,将遇到一系列的财务问题,如:1.未偿还债务的处理问题;2.累计经营亏损能否抵减盈利企业所得税的问题;3.取消收费前大修、取消收费后拓宽改建工程的资金来源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速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的历史背景及其现状,探讨收费到期后解决这些财务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收费还贷;综合平衡;产业基金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3一、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高速公路是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①。
为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高速公路往往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直接收费或通过政府征税间接收费,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其生产成本由政府或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
但不管哪种收费方式,都无法向所有获益者收费,高速公路对获益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经济发达地区的辐射作用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具有正外部性,亦即社会公益,其收费额无法与其社会贡献值匹配,只能以部分获益者分担其生产成本外加合理回报来确定。
正外部性产品的供应,市场是失灵的,将导致供应不足,如我国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主干线的连接线等车流量较小的高速公路,因此,高速公路的供应,应由政府占主导地位,才能平衡供需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政府通过审批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成为或控股高速公路建设主体、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力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政府在高速公路供需关系、资源配置方面占主导地位,以确保高速公路供应有效、持续良性地发展。
二、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收费管理模式的现状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由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政府成立事业单位或特许国有公路集团企业为投融资主体筹资建设。
建设完工后,即成立一个新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企业负责收费及运营管理,政府依据投融资体系、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以及车流量来确定收费期限、收费标准。
关于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的探讨
关于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的探讨本文旨在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运输需求的增长,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中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然而,由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经营模式,其可持续性和效益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政府收费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的重要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首先,将分析现有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问题。
然后,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提升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经营效益和可持续性。
最后,将总结讨论,指出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方向。
通过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企业经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改善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
这类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公路基础设施,提升道路运输效率,同时也能为政府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并维护道路。
在现代社会,公路交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日益增多,交通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仅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经营模式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经营模式是指目前在中国政府推行的针对公路建设和运营的收费方式及相关公司的运营情况。
收费方式目前,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采用了不同的收费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进行收费,比如按照小型车、大型车、货车等分类,并根据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收费金额。
另一种方式是采用电子收费系统,通过电子收费站点实现自动扣费,方便高速公路的快速通行。
公司运营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通常由专门设立的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这些公司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公路,同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为了确保运营的高效性和经济可行性,这些公司在运营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2015年,交通运输部曾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又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修订工作基础上,又开展了深化研究,于2018年底前,围绕《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4月正式交司法部研究办理。
一直以来,《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近期解读了修订要点。
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文I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
改变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另一方面,规划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不少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收费公路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突出,收支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
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61535.3亿元,增长8.1%,收支缺口4849.8亿元,增长19.2%。
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行《条例》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由于资金存在明显缺口,约有40%的普通公路路况处于中差水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务院令第41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财务共享模式下的资金管理探究——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为例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52财务共享模式下的资金管理探究——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为例罗 婷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引入,深刻影响到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在内的各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推动着财务管理模式不断转型。
本文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为例,通过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中建立财务共享中心,搭建多层次资金管控体系,实现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有助于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政府还贷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
一、我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资金管理的现状我国收费公路按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其中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末,政府还贷高速公路7.45万公里,占收费高速公路里程的52.1%。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累计建设投资42374.2亿元,占政府还贷公路的91%,占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的44.59%。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主要特点有:一是投资规模巨大、资金投入高、建设期资金支出密集,回收周期相对较长;二是资金结构和安排受国家政策变化影响颇大。
作为资金密集型大型企业,如何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来最大化资金运用效益是制约此类型企业发展的瓶颈。
然传统财务模式下的资金管理往往存在以下弊端。
(一)资金分散难以形成合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投资企业所属项目较多,且跨度较广,一方面,容易导致资金分散且不均衡。
随着企业的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分散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增多,由于缺少高效、高拓展性、高可靠性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实时有效监控整个集团资金预算、费用报销、应收账款周转等资金流动情况,由于缺乏统一的资金池,项目间的资金调拨难度较大,存在部分子公司资金充裕而部分子公司资金短缺的情形,资金分散且严重不均衡的状况降低了集团的资金效益。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交公路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于2011年6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
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
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根据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
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
应用文-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
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公路经营企业政府还贷公路核算问题思考一、引言公司模式下的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是公路减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尽管这种经营企业来管理的做法未得到运输部门认可,但通过已经充分体现了其生命力,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根据国家深化会计改革制度要求,公路精英企业不仅要在执行会计准则中取得实质性进步,还要根据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做好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问题的提出政府还贷公路是我国收费公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80%以上的收费公路都是政府还贷公路。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的管理条例,管理与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必须依据政事分开原则,依法成立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法人。
我国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还贷公路都是委托经营企业来进行管理。
公路经营企业需要在行政部门注册,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企业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而还贷公路所收的通行费应该纳入部门的专户预算外资金,应该实行收入和支出双线管理。
经营企业在企业模式下按照国家对预算外的资金管理要求合理进行核算和管理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支业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府还贷公路和其经营企业的特点政府还贷公路具有政府指令性和特许经营性的特点,还贷收费公路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设的,工程线路走向、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投资概算都要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
公路属于公共设施,公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公益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性的特点,经营企业一定要无条件的承担有关社会责任。
还贷公路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才能收费,收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来规定,企业收支没有自主权,和其他工期企业有明显区别,同时,还贷公路的经营企业是非营利性的。
四、政府还贷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问题探索1.还贷公路不能计提折旧经营企业在核算公路收支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对通行费的管理规定,参照管理收支业务思路,通过修改、调整有关会计政策和核算内容,增设各级科目。
首先,必须坚持政府的还贷公路不应该计提折旧的观点,根据学原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有回收占用固定资产资金和给固定资产提供资金方面保障两种原因。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一)有关高速公路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一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浅谈ABO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的应用
浅谈 ABO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的应用摘要:为完善地方公路运输网络,征收道路交通费的PPP项目部分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压力,提高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效率,但随着各地方政府PPP类项目的大量实施,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基本接近红线,加之国家相关政策收紧,PPP项目实施的速度已逐渐放缓,甚至停滞。
基于此背景,ABO(授权-建设-运营)模式的运用逐渐引起重视,本文试图对ABO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的适用性、交易结构设计、相关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探索,通过ABO模式的应用充分发挥地方投资平台及国有社会资本的潜能,再对实施过程中的各环节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完善,期望能够为收费公路项目寻求一条依法合规且可行的融资创新之路。
关键词:ABO模式;收费公路;创新应用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化,一方面由政府预算内资金为主要来源的传统投资建设模式,已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张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资本对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着强烈意愿和绝对实力,特别是在具备经营性收益的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环保、收费公路、桥梁等建设方面。
目前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模式中,PPP、BOT、TOT、ABO 等模式有着较高的认可度,他们均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但各自在实施过程都存在一定局限。
本文以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为目的,对ABO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的创新应用进行简要探讨。
1我国公路收费管理现状1.1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价值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体系逐渐成熟。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受让的公路,作为收费公路中一种重要尝试逐渐发展起来,并于1995年在《公路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
财政部和交通部先后于1997、1998年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等)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公路经营权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这为收费公路项目日后能通过市场化融资进行建设运营,奠定了理论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0年7月6日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相关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各负其责;锁定债务,逐年偿还;依法安置,确保稳定。
(二)工作原则:1.人员安置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消化。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安置工作的落实。
(2)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
(3)依法办事,稳定第一。
人员安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要考虑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把妥善安置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2.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锁定债务。
以正式签订还贷协议作为锁定债务基准日,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债务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2023年高速公路收费员基础知识考试题(附含答案)
2023年高速公路收费员基础知识考试题(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选择题:共100题二、简答题:共36题一、选择题1、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到最好“是哪种认知模式?()"悲观的认知模式(正确答案)乐观的认知模式积极的认知模式消极的认知模式2、()必须妥善保管通行卡,保持卡面的清洁,严禁弯折或故意损坏,以保证卡的下常读写。
收费员(正确答案)当班班长本站财务人员本站站长3、()标有高速公路入口站信息并可作为出口收费依据的一次性使用的纸质通行介质。
特殊通行卡异常卡通行纸券(正确答案)CPC卡4、()不是利用缩短计费里程的方式逃缴通行费。
换卡甩挂(正确答案)伪卡J型行驶5、()采用两片式电子标签作为系统的通行券MTCETC(正确答案)OBUCPU6、()对收费标准无异议后完成收费操作。
司乘人员(正确答案)收费人员司机当班班长7、()对收费站进行月度绩效考核;收费站对本站收费人员进行日常绩效考核;运营公司()对监控分中心监控人员进行日常绩效考核。
运营公司、分管领导公路运营事业部、收费管理人员运营公司、收费管理人员(正确答案)事业部、分管领导8、()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费与管理改进等。
稽核业务(正确答案)票款业务收费业务管理业务9、()负责对本省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信息更新。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稽核管理单位(正确答案)发行服务机构部中心10、()负责跨省间CPC卡调拨。
部联网中心(正确答案)省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11、()负责站内卡仓和车道卡仓的管理部联网中心省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正确答案)收费班组12、()规定全挂拖斗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确答案)《江西省公路条例》《公路法》13、()和发行服务机构应以“数据分析、事件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收费站应减少或避免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收费站省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正确答案)路段分中心14、()就是通行标识。
对我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公路投融资模式的探讨
路政 策, 从国家政策层 面认 可“ 贷款修路 , 收费还贷 ” 的公路投融资模式 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回顾我 国“ 贷款修路 、 收费还贷 ” 公路投融 资模式 的形成与发展 , 介绍国外公路建设尤其是收费高速公路投融 资体 制模式 , 以此为借鉴 , 并 分析了我 国“ 贷款修路 、 收费还贷 ” 公路投融 资模 式 的发 展 趋 势 和 前 景 。 我 国 “ 款 修 路 , 费 还 贷 ” 路投 融 资 模 式 的 形成 与发 展 贷 收 公 建 国初期, 公路建设 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 中央政府负责 国家 干线 公路 的规划与修建, 地方政府负责本 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 。1 5 9 8年, 中 央政府决定, 除国防公路仍 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 将其他公路 的建 设 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 中央政府基本建设 中从此不再 编列公路建 设项 目, 而改 由地方政府计 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 公路建设投资 主体单一, 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 而且 中央政府把 繁重 的公路建设投资 任务交给地方 , 方政 府由于财力有限滩 以拿 出充 足的资金发展公路 。 地 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成为制约 国民经济发展 的瓶颈 。运 货难 、 乘车难, 运力与运输要求 的矛盾 日益突出。 改 革 开 放 后 , 着 国 民经 济 发 展 的 迫 切 需 要 , 级 政 府 把 解 决 公 路 瓶 随 各 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 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18 开始 9 4年, 国务院 做 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 收取车辆通行费( 贷款修路 , 即“ 收费还贷 ” 的 ) 决定 。19 年颁布的《 97 公路法》 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 、 , 国内 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做 出了明确规定 。 这些改革 措施, 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 , 各地在实践 中, 以 “ 贷款修路 , 收费还贷” 模式 为基础 , 创造 、 衍生出了很 多行之有效的公路 投融资方式 , 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 以各级交通主管部 门做项 目 () 业 主, 贷款修路 、 收费还贷 ; ) ( 由各级 政府集资修建 收费公 路 ;3 利用 2 () 外 国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 ;4 (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 级公路, 包括股份制 、 O B O方式等 ;5 出售转让现有 收费公路的全 B T、T () 部或部分经营权, 让收益再投入新路建设, 动发展 ;6 选择经济效益 转 滚 () 前景好 的高等级公路, 明晰产权 , 股份 有限公司, 成立 向社会发 行股票, 在 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些投融资方式通过创新投 资主体 、 融资渠道和组 织管理模式 , 实现了一定程度 的创新和发展。但无论上述哪种投融资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税务筹划
ACCOUNTING LEARNING127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税务筹划肖梦诗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市场经济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下,各个行业都面临着挑战。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也面临重大挑战,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位从执行“收支两条线”到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实施“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后,税负轻重影响其运营和发展。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遵守我国纳税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我国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必须开展的纳税活动进行规划。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X 企业为例,着重研究在实施新政策后,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收的税务筹划,以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税负。
关键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引言在国家基建中高速公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表现出了体量大的特点,并朝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
原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根据《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综〔2002〕7号),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财政,再由财政部门扣除3%的水利基金后返拨至项目(由省财厅在拨付通行费收入的时候扣除),经营中基本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脱钩财政,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转为“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以下称之为“新政”)。
现有多个法人主体模式下,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模式调整,这意味着现行的税务处理模式亦将发生转变,税负或有增加。
对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内部财税管理模式等,都可能面临调整。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思考_贾欢
一、两个概念的提出背景《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第三条规定: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以上两个概念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在国外收费公路统称为toll-raod 。
政府还贷公路来源于广东省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这项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财政发展公路交通的体制机制束缚,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难题。
依字面上理解,政府还贷公路应不以营利为目的,还完贷款之后应该立即撤销收费站,取消收费。
这类收费公路作为准公共产品,更加具有公益性的特征。
近年来,各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开拓创新公路项目融资模式,BOT 、TOT 等项目融资方式在公路建设经营上得到了广泛运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寻找到了一条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公路项目的有效途径,即通过将公路收费权转让给社会投资人,并由其组建项目公司在一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对公路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到期时无偿移交给政府。
经营性公路是由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而社会资金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经营性公路更加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
二、两个概念引发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资料,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中,中央财政投入大体在15%左右,国内外银行贷款约占40%,全国公路建设约45%的资金缺口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由于近年来国家主干线公路网的逐渐完善和各省市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规划的膨胀式发展,中西部省份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这些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正在千方百计的扩大融资渠道,或试图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设。
为适应市场融资需要,打造本地区建设高速公路的融资平台,各省市开始成立公路经营企业,按企业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公路项目管理,这些公路经营企业基本上都是政府交通部门直属或者控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思考贾 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 百色 533000)[摘 要]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是我国特有的两个概念,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产生的。
政府还贷公路资产核算问题探讨
政府还贷公路资产核算问题探讨作者:徐昊吴晓彤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09期【摘要】政府还贷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中的一种特殊资产形式,涉及政府会计和企业会计两个主体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政府还贷公路的资产核算规则仍不够明确,在入账主体、入账方式和折旧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度衔接不完善、计量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从而影响政府还贷公路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
为此从政府会计和企业会计两个视角审视政府还贷公路的资产核算问题,通过区分不同情况来设定适用的资产核算方法,以准确核算政府还贷公路资产。
【关键词】政府还贷公路;政府会计;企业会计;资产核算【中图分类号】 F23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7-0064-4一、问题的提出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自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来,依托“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政府还贷公路已经成为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收费公路的主体。
截至2018年底,我国政府还贷公路总里程已经达到9.33万公里,占收费公路总里程的55.5%; 政府还贷公路累计建设投资4.49万亿元,占收费公路累计总投资的50.5%; 政府还贷公路债务余额为3.05万亿元,占收费公路债务余额的53.7%。
由此可见,准确核算政府还贷公路资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还贷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中的一个特殊资产形式,其会计处理自始就具有独特性。
由于贷款修路的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必须依托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公司履行贷款和还贷责任,因此很多政府还贷公路尤其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其建设和运营主体是地方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公司,而非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这就造成了其出资主体是政府,而建设和运营主体是平台公司,导致政府还贷公路在会计核算上必须兼顾两类主体的特性。
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
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一、引言公司模式下的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是公路减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尽管这种经营企业来管理的做法未得到运输部门认可,但通过实践已经充分体现了其生命力,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根据国家深化会计改革制度要求,公路精英企业不仅要在执行会计准则中取得实质性进步,还要根据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核算问题的提出政府还贷公路是我国收费公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80%以上的收费公路都是政府还贷公路。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的管理条例,管理与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必须依据政事分开原则,依法成立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法人组织。
我国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还贷公路都是委托经营企业来进行管理。
公路经营企业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企业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而还贷公路所收的通行费应该纳入财政部门的专户预算外资金,应该实行收入和支出双线管理。
经营企业在企业模式下按照国家对预算外的资金管理要求合理进行核算和管理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支业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府还贷公路和其经营企业的特点政府还贷公路具有政府指令性和特许经营性的特点,还贷收费公路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设的,工程线路走向、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投资概算都要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
公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公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经营企业一定要无条件的承担有关社会责任。
还贷公路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才能收费,收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来规定,企业收支没有自主权,和其他工期企业有明显区别,同时,还贷公路的经营企业是非营利性的。
四、政府还贷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问题探索1.还贷公路不能计提折旧经营企业在核算公路收支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对通行费的管理规定,参照管理收支业务思路,通过修改、调整有关会计政策和核算内容,增设各级科目。
首先,必须坚持政府的还贷公路不应该计提折旧的观点,根据经济学原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有回收占用固定资产资金和给固定资产提供资金方面保障两种原因。
盘活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资产
盘活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资产作者:洪香花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7期一、引言政府还贷路和地方存量资产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区别在于地方存量资产的盘活受还贷路的影响;联系在于这些还贷路能解决政府债务、盘活资产存量;优势在于全国收费公路中,多地政府通过收费公路盘活了这些资产,保障了交通行业的发展。
但由于政府还贷路是债务又还贷收费的双面特征,也给盘活资产带来了困难。
二、政府还贷公路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简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1]2015年以《预算法》实施为标志的财税体制改革严格限制了政府贷款融资的方式,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实际上已经没有发展空间。
此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替代政府还贷公路的概念也经历了几番改变,从提出“政府债务性公路”到后来的“政府收费公路”。
基本方式是政府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本金,再通过债务的方式集资完成收费公路项目的建设。
(二)特征分析政府还贷公路首先是由政府主导,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是政府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募集资金的本金,募集的方法通常是政府直接通过银行贷款,再者就是政府成立自己的融资平台,并在上面通过招标的方法说明政府融资的项目,筹集资金,并给筹集方开具政府行政事业性质的发票。
收入和支出是分开管理的,收入部分隶属国库,支出就会纳入整个财政预算。
通过政府成立融资平台或者贷款的方式集资建设还贷路就是政府债务的由来。
政府还贷路的经营模式是中央力推的PPP模式,政府通过集资建设还贷路模式的一个核心点就是改变了以往非经营性资产的性质。
PPP项目是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获得合理的经营回报,属于经营项目。
主导方式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经营和获得经营的回报。
三、政府还贷路模式改造的目的(一)盘活存量资产交通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稳定资金,单一的政府或者是社会集资方式资金少、周期长,不利于交通网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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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条例或调整政府还贷模式将改变
经济观察网10 日从接近交通部的相关人士独家获悉,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
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
上述人士参与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法工作。
随着地方公路建设经费缺口扩大,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
长陈宪呼吁,对于各地将高速公路现行收费期限适当延长的做法,假如要上升
为国家政策,必须审慎对待,充分讨论和研究,而不宜匆忙付诸实施。
政府债务性公路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虞明远向经济观察网
分析说,从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
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
地方债发债额度
有限,还要把有限的额度用于诸多社会公益性事业,还要接受纳入政府全口径
预算,接受地方人大的审核。
尽管可能遏制地方政府的修路冲动,控制地方的债务风险,但虞明远
说,发债周期加长后,短期内会对公路建设进度造成影响,中长期会对公路建
设速度和规模造成影响。
2013 年5 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将原条例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这就是俗称统贷统还的
政府还贷公路模式。
虞明远说,未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统借统还的政府债务性公
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