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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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价公〔2006〕01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6〕010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4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对按规定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燃煤机组实行脱硫电价,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以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0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财建[2012]102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201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201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201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我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69元。

2.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为每千瓦时0.3575元。

3.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4.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374元。

5.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7、8、9、10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01元临时电价补贴。

二、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我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我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

四、调整电网销售电价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8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试行阶梯电价,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

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件2。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财建[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建〔2013〕6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略)
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电集团新疆联络处,国投新疆风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乌鲁木齐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23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加价0.015元/千瓦时。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制定2005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

国电天风发电公司、国投新疆风电公司2005年新投产风电机组上网电量均为7410万千瓦时,上网标杆电价0.47元/千瓦时;国电吉林台一级水电站上网电量93089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24元/千瓦时。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乌鲁木齐电网提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8分/千瓦时,提取范围为乌鲁木齐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乌鲁木齐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0.1分/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 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如下:(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

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

(三)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

根据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调整《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附件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2013]8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

财政部
2013年9月10日
——结束——。

发改委宣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至1.5分

发改委宣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至1.5分
目前 , 该 园已引进项 目 1 4个 , 投资约 l 6 亿元 。
特’ 营造 洼地效应 。 ‘ 贺州之特 ’ 除资源 、 环境 、 区位 等先天之 ‘ 特’ 外, 还要利用特色产业 吸引客商 。” 大理石材资源是贺州 的“ 先天之特” , 然而 , 当大理石产业 链 构建起来后 , “ 后天之特 ” 所带来的洼地 效应 更为引人 注 目。 贺州市在平桂管理 区设立石材循环经济产业 园,国内大型石 材企业纷纷 向该市聚集。 截至 2 0 1 2 年底 , 已有 2 O多个 客商人
“ 石材循环 经济产业 园已被 自治 区作 为全 区千亿 元碳酸







发 改 委宣布 可再生 能, 原 电 价 附 加 标 准 每 千瓦 时提 高至 1 . 5分
近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 , 决定在保持 现有 销售 电 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 下 ,主要 利用 电煤价格 下降腾 出的电价 空间 , 适 当提高可再 生能源电价 附加 、 脱硝 电价标准 , 新增 除 尘电价 ,以支持 可再 生能 源发展 ,鼓励燃煤 发电企业进行脱 硝、 除尘改造 , 改善大气质量。
驻, 投资额达 2 0多亿元。
以特引特 , 让贺州成为了特色鲜 明的投资洼地 。今年 1 - 9 月, 贺州招 商引资项 目到位 资金 2 5 3 . 0 4亿 元 , 完成 了 自治 区
下达全年任务 的 8 1 . 6 %。
( 摘 自《 广 西 日报 》 2 O 1 3年 1 1月 1 0 日)
基地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去年 ,该 市稀 土产 业 实现 产值 1 0 . 6 3亿 元 ,同 比增 长
2 3 5 . 3 %。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9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11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对脱硝达标、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与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具备在线监测功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1分钱。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并经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9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11元。

(五)为缓解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我省现行电网销售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类别用电可再生能源附加由现行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每千瓦时1.5分钱。

安徽电网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2〕121号)等文件执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津发改价管[2012]1399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2〕1399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现就本市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制定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企业。

经国家审核(第三批):本市大神堂、大港马棚口(一、二期)、大港沙井子(一、二期)、生态城蓟运河口风电场,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发电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附件一)。

二、垃圾折算。

根据国家规定,本市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本市:滨海新区环汉固废综合处理公司(汉沽)、晨兴力克环保有限公司(青光)和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入场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的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

三、统计核实。

垃圾发电企业要做好垃圾处理折算电量的资料在册统计等工作,并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数据以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进行核实确认,通知电网公司执行(附件二)。

四、实行条件。

垃圾发电企业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 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的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2.06.12
•【文号】财建[2012]344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建〔2012〕3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

其中2012年1~3季度所需补助资金,请于7月10日前上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

“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网电价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网电价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冀价管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6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河北省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部地区1.6分钱、南部地区1.68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电价水平见附件一、二。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部地区0.3664元、南部地区0.3668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河北北部、河北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财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20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

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1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观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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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 a l l ur ei c al Fi na nc i al Ac c ou nt i n
关于调 整可 再生能 源 电价 附加征 收标 准 的通 知
财综[ 2 0 1 3 1 8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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