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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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分公司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不含普高和职高)以上学历(用于施工与勘探的外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四)。

《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以上的聘用期。

《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可由分公司人事劳动处审核后授权用人单位签订或分公司人事劳动处直接签订;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人事劳动处负责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及须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聘用的外聘人员《聘用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的签订;《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聘人员各持一份,一份留人事劳动处备案。

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和借调人员,必须签订《无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保证书》(见附表五)。

第七条外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分公司人事劳动处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外聘人员数据库,根据聘用情况动态管理,每年初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上报全年外聘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六),并及时上报因工作变化而产生的外聘人员变动情况。

分公司人事劳动处建立全分公司外聘人员人事数据库,并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报表,提交分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为外聘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应按照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纪律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办法;建立外聘人员的考绩档案,应将聘用期的聘用协议、试用期转正审批表、考核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表现的奖惩情况等保存入档,考绩档案由分公司人事劳动处统一建档保管。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外聘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外聘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年底时协同分公司人事劳动处对外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对不能胜任
的外聘人员,提前一月通知本人做好交接工作和离职准备,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继续聘用人员做好续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对上月外聘人员的出勤情况单独填报考勤表,考勤表应注明项目名称与地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分公司人事劳动处。

人事劳动处依据项目立项计划和聘用协议,对考勤表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凭考勤表给外聘人员发放工资。

财务处建立外聘人员工资汇总表,并按月予人事劳动处进行劳动用工统计。

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分公司工资总额中,列入各用人单位成本。

第五章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与用人单位约定三年及以上聘用期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外聘人员,可以参加分公司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仅限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设置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比照分公司《关于注册工程师执业证件的管理及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四条对表现突出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或年创造利润三十万元以上的聘用人员,若本人申请转为正式员工,经分公司审核同意后,可转为正式员工管理。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岗位工资和津贴(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按外聘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七)执行,津贴部分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效益和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年以内聘用期的外聘人员,可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执行分公司的统一标准。

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即为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其数额达到或超出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金时,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补偿金,未达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金时,用人单位给予补足。

意外伤害保险文本由用人单位保存,复印件交分公司人事劳动处备案。

第十七条与用人单位约定三年及以上聘用期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外聘人员,以甘肃省上年平均工资缴费低限为基数计缴社会保险,由外聘人员自行开户缴纳,外聘人员凭缴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中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对在原单位或在户口所在地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外聘人员,凭在原单位全额缴费的有关证明或在户口所在地缴费的发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按甘肃省上年平均工资缴费低限为基数计缴的社会保险额为限予以报销。

对于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中途停保的,续保时需补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机关外聘人员因公出差,技术(管理)岗位按《差旅费管理制度(试行)》中其他员工差旅费标准的1∕2执行,工人岗位按其他员工差旅费标准的1∕3执行。

各实体现场项目外聘人员可按低于分公司正式员工的标准,考虑成本情况,按年度、按项目制定差旅费(或工地补贴)标准,报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执行;在兰和分部机关外聘人员,参照机关外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因此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发放节日费、交通费、洗理费、资料费、误餐费等补贴,不解决住房。

第六章劳动关系的终止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终止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专业技术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8)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外聘人员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外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外聘人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外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已经对外聘人员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赔偿。

外聘人员要求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应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对于擅自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据此转出考绩档案。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在职的外聘人员,在本办法发布日起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暂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起执行,由分公司有限公司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其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原《分公司有限公司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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