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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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秘…2011‟38号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
展。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与补偿程序
具体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批准证明文件、房屋征收范围图等手续,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调查结果实施三榜公示,组织区级审核。通知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
(三)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市场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基本价。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区级审核情况,作出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市证照确认小组对预算进行审核。
(四)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上报方案的同时,应当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征
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建投集团公司根据市证照确认小组对预算审核结果,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并预付20%预算补偿费用到区(开发区)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其他投资渠道的项目,投资主体须根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金额,全额将补偿资金存储到区(开发区)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七)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梳理、反馈和修改,公布修改结果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
(八)由前期预评估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日为时点,确定最终的分类评估结果和相关修正因素和系数。整个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凭补偿协议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中支出,补偿被征收人;或向市财政、市建投集团公司申请支付费用用于补偿被征收人。
(九)对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
(十)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的,
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市、区审计部门全程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征收补偿结束后,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最终市、区两级费用结算的依据。
三、补偿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实行产权调换为主的补偿方式,按照套内使用面积“拆一安一”;征收非住宅房屋,规划条件允许的,应优先考虑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照建筑面积“拆一安一”。征收房屋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现行规定增加安置面积。
(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分类评估结果,再结合被征收房屋具体情况予以修正。(三)产权调换差价、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贴等补偿仍执行现行规定。
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一律无偿自行拆除。无相关证、照,但在1984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可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
四、评估机构管理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和动态监
管制。市房地产局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证评估机构依法、公正从业,确保房屋征收市场评估规范有序。
(一)市房地产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高、社会信用好、实力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市城乡建委共同组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
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分类评估的委托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二)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地房产局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三)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当现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或本市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