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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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万万没想到,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 到的她却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陆小姐顿时如入雾中,进修中心有失诚信的 行为理所当然遭到陆小姐的反对。第二天, 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 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 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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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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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签订并不意味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 同订立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 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依据;劳动关系建 立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为 判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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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出聘用通知书后拒录员工
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 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 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 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 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 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 仔细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 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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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间争议的 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
已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
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 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工作。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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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 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 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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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单位已辞职,新录用的单位又突然 变卦,一时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决定要讨 个说法。2008年1月30日,她向区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
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
非仲裁的适用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无奈,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 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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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劳动关系是生 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反映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和特点;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 调整,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规定而形成的 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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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按照生产资料所 有制形式的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 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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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识别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 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 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 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 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
法律关系。
6.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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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劳动者的 权利与义务
(二)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法人 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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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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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姐在法庭上称,被告进修中心发出的聘 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 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 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被 告要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000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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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中心则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劳 动关系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录 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 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另外,劳动者辞 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 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 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 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受到经济损失, 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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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可能情况: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 同订立同时发生。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 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三、劳动合同已订立, 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
第一种情况是“理想模式”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是“现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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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没有订 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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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 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 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