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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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

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

交易常识;

(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

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

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

(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四)营业部应保存一份《经纪人执业证书》留档,并在经纪人协议终止后收回《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七条聘用证券经纪人,必须本着从严把关和试用的原则,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按营业部经纪人和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站经纪人分别签订《营业部经纪人服务协议》和《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站经纪

人服务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一、二)。

经纪人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为:

1、市场开发能力:3个月累计自行开发二级市场客户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2、创利能力:每月净佣金收入(扣除返佣)2000元以上。

证券经纪人在试用期内按见习客户顾问待遇领取报酬。如应聘时一次性引入客户资源达到客户顾问或高级客户顾问标准,经经理室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等级并在试用期内按该等级领取报酬,但试用期不得免除。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等级及晋升

第八条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实行等级管理,分别称为见习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和高级客户顾问。营业部根据各经纪人表现情况不定期调整其等级。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必须达到所在等级的最低标准(见下表)。在证券经纪人达到上一等级证券经纪人指标的相应标准并稳定三个月以上后,营业部方考虑调高其等级;证券经纪人在有关指标下降到所在等级最低标准以下后,营业部可下调其等级;对有关指标非正常下降的,营业部可随时考虑下调其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经纪人等级见习客户顾问客户顾问高级客户顾问

标准资产总额1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

月净佣金收入0.3万元5万元10万元

其它-获执业资格(交易、投资咨询)证书

第十条月净佣金收入是评定经纪人等级的主要指标。

营业部在评定其等级时需综合考虑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执业操守、执业水平、客户反映、同事评价等因素。

第十一条营业部鼓励证券经纪人之间基于自愿的合作。

高级客户顾问原则上可以确定或推荐营业部聘用不超过3个客户顾问,但各被聘客户顾问需达到营业部对客户顾问的最低要求;客户顾问原则上可以确定或推荐营业部聘用不超过3个见习客户顾问,但各被聘见习客户顾问需达到营业部对见习客户顾问的最低要求。营业部对是否聘用所推荐人选有最终决定权。

高级客户顾问和客户顾问的客户和业绩不得与其管辖(或与其合作)的客户顾问和/或见习客户顾问的客户与业绩合并计算。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部业务部为证券经纪人业务对口管理部门。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培训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上岗前,应参加系统的岗前培训。集中招聘的证券经纪人统一参加由营业部组织的培训,日常聘用的经纪人在试用的同时由业务部安排单独培训。

第十四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础知识、营业部业务

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网上交易基本知识和技能、证券投资分析、客户营销技巧、业务开展禁止行为等。

第十五条营业部根据需要安排日常培训,证券经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为营业部开发新客户,并完成营业部下达的任务。

(二)根据本人所开发客户的要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承担客户与营业部各业务环节的协调工作。证券经纪人有义务引导客户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办理各项业务并进行投资活动。

(三)反馈市场信息。包括:客户情况分析、市场需求信息、营销效果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四)向客户介绍、推荐##网上交易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业务咨询。

(五)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包括:交易操作演示、交易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

(六)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必须根据营业部的要求,按时参加由营业部组织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会议、工作会议、客户交流活动、推介会等。

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组合,以数人为单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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