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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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51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用房分类 (1)
5 建设要求 (2)
5.1 基本要求 (3)
5.2 分类要求 (3)
5.3 面积要求 (4)
6 标识 (5)
6.1 标识设置 (5)
6.2 标识图样 (6)
6.3 标识管理 (6)
7 管理与维护 (6)
7.1 管理 (6)
7.2 维护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识图样 (8)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用房
社区开展党建、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4 用房分类
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1,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2:
表1 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表
1
表1 (续)
表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分类表
5 建设要求
2
5.1 基本要求
5.1.1 社区用房应具备为民办事、服务居民、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要求,能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5.1.2 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
5.1.3 社区用房总面积按社区居民户数进行配置,每100户居民配置不少于20㎡的社区用房,根据社区所处地理位置,每个社区所配置的社区用房至少应达到以下面积要求:
1)城市(镇)社区用房使用面积应>300㎡;
2)涉农社区及建制村用房使用面积应>400㎡。
5.1.4 社区用房宜设置在社区综合体内、方便居民出入的地方,不得设在地下室、走廊和出口偏僻的地方;在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社区用房也可设置在架空层或夹层。
5.1.5 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JGJ67和GB50096的相关规定。
5.1.6 社区用房应按JGJ67、GB 50096和GB50368的相关规定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排水设施。
5.1.7 社区用房应按JGJ67和CJJ1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GB50763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5.1.8 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5.1.9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GB/T50908的相关规定。
5.2 分类要求
5.2.1 办公用房
5.2.1.1 社区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
5.2.1.2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
5.2.1.3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尽量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5.2.2 服务用房
5.2.2.1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至少设置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当条件许可时,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服务窗口。5.2.2.2 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
5.2.2.3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可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等。
5.2.2.4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条件具备时,应设置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建制村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
5.2.2.5 社区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便于居民办事,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2.3活动用房
3
5.2.3.1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的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
5.2.3.2具备条件的社区,应增加居民活动用房面积,并分别设置少年儿童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5.2.3.3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居民活动用房,提倡一房多用。
5.2.3.4 社区活动用房应设置在三楼及三楼以下、通风、采光条件良好、进出方便的位置。
5.3 面积要求
5.3.1 以使用总面积300㎡计,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3;以使用总面积400㎡计,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4。
表3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配置
5.3.2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总面积不足300 ㎡或大于300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总面积不足400㎡或大于400㎡时,社区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应按表3或表4中给出的比例计算确定。
5.3.3 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的社区,应将相应的服务项目用房全部并入一站式服务大厅,不得另设一站式服务大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用房。
5.3.4 当社区用房总面积≥1000㎡时,社区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增加的社区用房面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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