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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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巴南支行关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发〔2006〕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

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依法持有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按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开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开设。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九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十条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

人民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开户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应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具体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业务,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非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三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该账户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该账户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可以办理现金、转账;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按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专项资金收支业务。

第二十六条财政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特殊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并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特设专户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用于特殊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1)。经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知单》(附件2)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部门预算下达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使用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和实施进度编制,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在执行中除预算追加(减)外一般不作调整,因紧急支出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批准前的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基本支出平均用款数执行;部门预算下达后的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扣出实际执行数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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