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种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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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5 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2009年1月某公司一批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手续后发生退货, 该批货物的总价值为5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20%。2个月的市场利 率为3%.该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2009年1月退货时申报补缴消费税; 方案二,2009年3月转为国内销售时补缴消费税。 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消费税=500×20% =100(万元) 应纳附加税=100×10% =10(万元) 累计应纳税额 =100+10=110(万元) 方案二,
方案二,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入销售额。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185×10000=1850000(元) 应纳消费税 =1850000×15%=2775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额 =300000-277500=22500(元)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如果1年后该押金仍未退还,则该厂应当补缴消费税。假设市场年利率为 10%。该厂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15×10000=150000(元) 应纳消费税 =150000×15%=22500(元) 比方案一节税额 =22500×10%=2250(元) 因此,该厂应当选择方案二。
案例6-1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
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单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享受“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分析:为了最大限度的享受该政策,应在征免税的临界点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上做文章。 假设该公司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2009年6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当月购进 各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万元,则: 当月应纳增值税=100×17%-14=3(万元) 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3÷100×100%=3% 2009年7月,假设该公司的购销情况与6月份相同,其仍然不能享受即征即退 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公司的策划人员,如果有意识地改变6月和7月的购 进和销售情况,就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从销售方面进行筹划。
案例6-6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某焰火厂生产一批焰火共10000箱,每箱价值2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15元,焰火的消 费税税率为15%.该厂有两套销售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按照每箱200元价格销售;方案二,按照185的价格销售,收取15元押金。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200×10000=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 =2000000×15%=300000(元)
7月份是学生的暑期,根据历年经验,该月是电脑销售的高峰期,软件产品也 随之出现销售旺季。公司应该加大7月份软件产品的生产,并相应地采取促 销方式,以加大7月份的销售额。
案例6-1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2)
其次从购进方面进行筹划。 均衡等比购进材料,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不 会扩大。仍按上例,如果7 月份的材料购进扩大1倍,假设销售也扩 大1倍,则: 7月应纳增值税=200×17%-28=34-28=6(万元) 7月增值税实际税负=6÷200×100%=3% 在销售不变的情况下,必须改变材料购进的均衡状态。即将7月份扩大 生产而需要增加的材料购进,前移到6月份,这样就会提高7月份增 值税的实际税负。 仍按上例,将7月份扩大生产等比购进的对应进项税额14万元中的3万 元的材料前移到6月份购进,则: 6月份应纳增值税=100×17%-(14+3)=0(万元) 6月份增值税实际税负=0% 7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7%-(14+11)=9(万元) 7月份增值税实际税负=9÷200×100%=4.5% 应退增值税=200×4.5%-200×3%=3(万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6-4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2)
方案二 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 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5×2×0.5=45(万元) ②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③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④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⑤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⑥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 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 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1)
1、发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发生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3、未发生进项税额却可以抵扣
大量增加
先抵后转 提前抵扣
3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2)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制度”原来是执行“工业要入 库,商业要付款”的制度,后来则改为—“认证抵扣” 制度,即一般纳税人(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 费用),在进项抵扣专用发票认证后,就能申报抵 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 部分,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2600-700=1900(万元)
该企业当月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案例6-3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税收筹划(2)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 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
A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一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
二是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筹划思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 法,外贸企业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这是两种不同的 退税方式。由于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 。
一、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 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 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 这种销售方式。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纳税人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缴纳消费税的 商品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可以享受退税的待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 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 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 费税。 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 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 代款。
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2222-1406=816(万元) 两种方法相差达到116万元(816-700)。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条例新变化
1、明确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规定 2、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 3、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 4、价外费用范围有变化 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 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比旧实施细则增加了奖励费 、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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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无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有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3)有规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4)起征点政策 筹划思路 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除了第( 1 )种无筹划余地以外,其他三种类型的税收 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操作方法: 将不同时期的购销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布,以便恰当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20000×(17%-13%)=80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0-(1500-800)=-700(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万元) (4)当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00(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六章
税种的纳税筹划
1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筹划
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 消费型增值税。 作用:有利于鼓励投资;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 管效率。 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 进项税的筹划 • 折扣方式不同,增值税负担不同; • 混合行为的纳税筹划; • 企业销售旧货如何降低增值税负担; • 企业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纳税筹划; • 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6-3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税收筹划 (1)
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5年1月自营出口 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 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 计算退税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
三、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 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 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 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以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 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 金不并人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 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转物 押金的方式。
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消费税 =500×20%=100(万元) 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 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案例6-4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1)
某公司既生产经营粮食白酒,又生产经营药酒,两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分别 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10%。2009年度,粮 食白酒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销售量为5万千克,药酒销售额为300万元 ,销售量为4万千克,但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2010年度,该公司的生 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度基本相同,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 统一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方案二,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 销售额。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 方案一: 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 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酒类应纳消费税 =(200+300)×20%+(5+4)×1 =109(万元 ) 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9×(7%+3%)=10.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109+10.9=1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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