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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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近年来,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扩张,其社会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涉及环境保卫、劳工权益、资源开发等方面,还包括了文化、教育和慈善事业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增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环境保卫问题在海外经营中,中资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保卫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有中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过程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例如,一些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过度开采、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问题,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不行逆转的损害。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环境保卫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完全履行环境保卫义务,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

为改进这一问题,国有中资企业应加强环境保卫意识。

企业在境外经营时应遵循当地环境法规,并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进步。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定期公开环境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如此可以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

二、劳工权益问题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一些企业在保卫劳工权益方面存在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违反劳动合同、超时工作、低于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甚至存在童工问题。

这些问题严峻侵略了劳工的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于劳动力的培训和福利待遇不够,导致员工工作乐观性下降,人才流失。

为改进这一问题,国有中资企业应重视劳工权益保卫。

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严禁超时工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员工福利待遇的提升,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工作乐观性与创设力。

三、资源开发问题国有中资企业在海外资源开发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缺乏透亮度,与当地政府及社会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导致资源开发的过程缺乏民主性,易引发社会冲突。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意见有哪些?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意见有哪些?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国对境外投资的意见有哪些?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1、基本原则。

坚持防范风险。

2、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3、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4、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5、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国际事务中更多的参与,中国开放的大门已经逐渐扩大。

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投资和兴办工厂。

但是随着地缘政治和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境外投资也存在的风险。

那么中国对境外投资的意见有哪些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1、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

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

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2、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湘国资[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2〕20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鼓励和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及投资目标国(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引导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审慎进行境外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协调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一、国家扶持政策(一)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文件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财企[20011625《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03]137号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扶持内容1.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和预付保函提供担保; 2.垫支对外赔付资金;3,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申请条件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2.企业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 (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项目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5.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6.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文件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252号)。

扶持内容1,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2.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4.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5.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6.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申请条件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4.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5.项目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6.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7.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开放性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概念及发展历程、状况,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探讨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一些对外投资的失败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中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视角,有针对性地对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水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为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实现参考和理论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对策一、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日益高端化。

就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末我国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高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不但再创历史新高,而且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连续13年增长,且年均增幅高达33.6%。

与“十一五”相比较,我国“十二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加了1.3倍。

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境)内的子公司及其项目的投资也不断增多,促进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积累了较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历了不少令人痛惜和警醒教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国资委等已经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暴露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和积极警醒,并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还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1.政府监管(1)政府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国际国内社会的贡献率不断增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汇兑限制等风险。
监管机制
投资审查制度
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行 安全审查,确保投资符合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要 求。
外汇管理
通过外汇管制措施,规范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和流出 ,防范资本外逃和金融风 险。
反垄断法
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可能 形成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
提高国际竞争力
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国有 企业可以获得国际市场和 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 实现全球化战略。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国有 企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
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调整优化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探索境外 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 和地区。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8
目录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概述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框
架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与
挑战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
护与监管
目录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案例分 析
•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未来展 望与建议
0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概述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 功收购加拿大某石油公司。
案例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功收 购法国某核电企业。
成功原因
投资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 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与当地政府 和社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 了必要的支持和许可。
投资后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注重 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赢得了良 好的声誉和口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1、内部程序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战略地位。

随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不断增加,其资产规模和风险也在逐渐扩大。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管理层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薄弱。

当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国有企业涉足的领域和行业繁多,审计监督难度较大。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审计制度不够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不够到位,导致审计监督效果不佳。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公开不够透明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效益。

【字数: 266】1.2 问题意义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呈现增长趋势。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以及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的资金来源不够透明,存在资金流失以及财务风险的潜在可能;由于国有企业的权力结构相对封闭,审计监督不够独立,存在审计结果失真和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披露信息不足,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难以监督和评估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迫在眉睫。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和外部审计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并加强信息公开,才能有效应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确保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合规、透明,最大程度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2000字】2. 正文2.1 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是确保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外部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对审计机构的选择和监督、审计报告的审查和公开等方面。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的思考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的思考

加强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投资 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投资决策 科学、合理。
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境外资产的实 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 性。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对境外子公 司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 题,确保境外资产安全、合规运营。
06
未来展望与持续改进计 划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监管政策趋严
随着国家对境外资产监管政策的加强,未来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企业 需要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数字化转型加速
数字化技术在境外资产管理中的应用将逐渐普及,企业需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境 外资产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重要性凸显
未来,国有企业将更加重视境外资产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境外资产 安全。
经济风险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导致企业资产价值损失,影响收益。
通货膨胀风险
东道国通货膨胀严重,导致企业运营成本上升, 盈利能力下降。
经济周期风险
东道国经济波动,市场需求变化,影响企业盈利 状况。
法律风险
1 2
法律法规差异
东道国法律法规与母国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合规 成本增加。
税务风险
东道国税收政策变化,企业面临税务违规、双重 征税等问题。
趋。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境外资产监管,有助于规范国 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维护国家利益
强化境外资产监管,有利于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提升国家在全球经济 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现状
规模庞大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规模庞大,涉 及多个领域,如能源、交通、通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若干问题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增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附:《增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增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企业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成立有效的投资风险拘束系统,提升投资效益,保护国有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财富督查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财富产权代表重要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钱币资本、实物、无形财富、债权等投资成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合用范围:(一)受权经营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受权经营的企业企业。

(三)其余未受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吻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优异发展远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益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密切关系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依据投资、得益和看管相一致的原则,投资企业应的确推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别原由需对外投资的,一定报市国资委同意。

第七条禁止企业用集资、信贷资本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一定严格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议。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存案第九条受权经营的国有控股企业、未受权经营的企业企业,有以下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财富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肩欠债务方式吞并、重组外处企业,被吞并企业财富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关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的解答

关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的解答

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有关非市场风险的问题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有关非市场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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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我 国对外投 资发展 的速 新高 , 中国企业对外投 资正处于重 战略 ,鼓励 企 业积 极 开展对 外 投 度很快 , 但 无论从规 模还是从 效益 大 的战略机 遇期 。
第二 , 中国通 过对外 直接 投资 家直 接投 资 ,兼 并或 收购 当地企
7 7 2 . 2亿 美元 ,即使 受 2 0 0 9年 的 来 解 决产 业 结构 调 整和 产业 有效 业 ,雇佣 当地 的科研 与管理人 员, 美 国金融危机 和 2 0 1 1年 的欧债危 转移 的难题 。 中国根据 对 国际和 获 取海 外企 业 先进 管理 经 验和 技 在 吸收 和 自主创 新 的 同时 , 提 机 影 响 ,我 国的非 金 融类 对 外直 国 内经济 形势 的研 判 ,推 行 更加 术 , 走 出去 ” 高了跨 国竞 争能力 。 2 0 1 1 年, 中国 接 投 资仍 然保 持 增长 ,连 年创 出 主动 的国家 开放战 略和 “
6 % ,对 美 国的 投 资 同 比增 长 技 术壁垒 的制约 。因此 , 中国企业 计 制度 以来 的数据显示 , 中 国当年 长 8 非金融类对 外直接投 资从 2 0 0 3 年 的2 8 . 58 . 5 %。
在 国际化 的过程 中, 通过 到发达 国
等 风险急剧增 加 。除市 场风险外 , 资 来提 振 本 国 经济 ,如 美 国 、 法 中的 一些 矛盾 ,尤 其是 当前 部 分
中 国企业 对 外投 资面 临 的非 市场 国 、英 国等 国家 纷纷 组织 代 表 团 产能过剩 的矛 盾。 据统计 , 2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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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
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一)发改委审批
1.境外投资前报告(仅适用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
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通常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取得发改委的确认函件。

2.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
发改委境外投资审批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类型:对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管理企业自主决策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除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发改委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的行为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应单独办理“核准”或“备案”。

)
据我们了解,在部分地区的发改委审批实践中,上述境外投资前报告程序可以与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同时进行,且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变通处理方式。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等金融类项目,境内投资方通常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也可能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商务部门核准
对于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方须经具有相应核准权限的商务部门核准,取得其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完成投资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商务部门备案。


(四)国资委审批
境内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事项通常根据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由相应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同时,若境外投资事项属于企业主业投资项目,须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
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备案,若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按要求单独办理“备案”或“审核”。


(五)外汇管理局登记
境内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该等投资发生60日内报主管外汇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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